孔子仁学对世界人权发展的贡献

2024-01-01 16:05刘延翠
北方论丛 2023年5期
关键词:仁学人权孔子

刘延翠 茹 宁

当前“人权”观念已得到广泛接受,其范围也已扩展为包括不同种类或“代次”权利的漫长列表。随着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创新发展,一些人权学者开始关注孔子仁学与“人权”的关系。杜钢建认为,虽然孔子学说中不曾出现“权利”一词,但人权思想早已在仁学中产生,例如孔子的“泛爱”思想,与现代人权的“博爱”思想相通,其本质就是一种人权理念[1]。姜广辉认为,孔子从“应然”角度提出的道德准则,包含了对人权的关怀。如孔子提出的“老者安之,少者怀之”,与现代人权的“民主”思想相呼应[2]。徐波认为,孔子“性相近”思想体现了人具有“平等”属性,由此生发对人生命权、生存权的普遍尊重[3]。由此可知,孔子仁学蕴含丰富的现代人权价值,强调对人生命的关爱、对人价值的肯定以及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不仅起着现代人权的一般约束性作用,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现代人权的不足进行弥补,为世界人权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一、孔子仁学“平等”思想为个人“自由权”的实现提供新向度

十七八世纪英国、法国及美国的革命运动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遵循 “天赋人权”理念,将个人作为原子式的存在,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构成分子,倡导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居于平等地位,享有生存与发展等权利。

(一)“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的形成及特点

“人权”最初仅指个人人权,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等。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746。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强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每个人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5]2。该宣言的内容后被载入法国宪法,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人权”的内容,标志着第一代人权的形成。

第一代人权的形成深受个人自由的政治哲学和自由放任的社会经济学说影响,着重在形式上亦即法律上保障个人自由,性质主要属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它在探寻人类尊严的道路上倾向于政府干涉的节制,其本质在于禁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体现了对个人自由权的崇尚与追求[6]258。第一代人权以“自由权”为核心,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做出的回应,是为自由竞争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宪法、法律对第一代人权的确认与保障,也就具有了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保护的性质[7]86。

(二)孔子仁学“平等”思想对第一代人权的弥补

第一代人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原则的内在要求与体现,具有浓厚的资产阶级色彩。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自由的”雇佣劳动力为基础,但在当时的北美殖民地,这样的自由劳动力并不充足,于是殖民者采取了前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从非洲运来大批黑人奴隶以满足需求[8]262。正如一位黑人领袖所指出的,这是毁灭自由的自由,是一些人剥夺另一些人权利的自由[9]412。因此,第一代人权虽然倡导“人人生而平等”,但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有色人种、无产者、女性,在无法独立居于主体性地位的情形下,并不能享有人身自由,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无法“平等”地享受人权保护。

从孔子仁学的角度讲,“平等”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比如: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思想[10]237,其假设人心都是相同的,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别人也不愿意做,那就不能强加给别人。用于“平等”关系的建立,就是个人不将“己所不欲”的事情“施于他人”。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研究佐证了这一观点,其在《正义论》中不仅阐释了“平等”“不平等”的内涵,还分析了造成“不平等”的根源。“不平等”一方面指对人之“自由”的剥夺与限制;另一方面指对物资分配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参与机会的不公平和物资分配数量的差异两个方面[11]95。其研究结论为,公平参与的权利要比实际分配的差异更具“平等”意义。而“不平等”的产生,源于一部分人将“己所不欲”的“剥夺与限制”强加于另一部分人。因此,孔子仁学表明即使在一个充满差异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仍有可能构建一种“平等”关系。

(三)孔子仁学以“人”为本思想为人权来源提供普适依据

“人人生而平等”是西方人权来源的基本原理,而这一原理曾经建立在“造物主”——神或上帝之上,这被称为“天赋人权”。但随着人类社会“祛魅”和世俗化发展,上帝和自然法已经无法为西方人权理论提供来源依据,更无法为信奉不同宗教、哲学、意识形态的各民族、国家提供令人信服的来源依据。因此,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民族与国家应遵循的共同标准,最终取消了关于“上帝”“阿拉”“自然法”等对人权来源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表述[12]。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强调:“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与价值,人是人权与自由的中心主体。”[13]由此可知,以“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更具普适价值,由此提出的人类尊严理念,为各国人权达成共识找到了新的方向。

孔子仁学也有“平等”思想,其区别主要体现为“天赋人权”理论要从“造物主”那里去寻找根据,而孔子仁学的基础建立在“人”自身之上,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去阐发其道德原则。正如孔子“仁爱”思想的两层内涵:一是“仁者,人也”,意即孔子仁学的全部内容都与“人”有关,包括人之生命,人之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二是“仁者,爱人”,体现为对人生命的关怀,对人生活的关心以及人格尊严的尊重。可见,孔子将“人”视为世界的主宰和行为的主体,要求重人道、重人事、重人心[14]。另外,孔子“敬鬼神而远之”[10]88,也表明孔子更看重“人”的作用,强调以人度人,而不是以神度人。据此,孔子仁学将人权来源的探寻从神秘的“造物主”转为现实的“人”自身,为神权消亡后的人权理论带来了新的希望。

二、孔子仁学“社群”思想为他人“社会权”的实现提供路径选择

始于19世纪法国圣西门的社会主义学说和其后出现的福利国家运动,强调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批判和对个人主义的反思,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积极干预。其思想来源于社会主义思潮,注重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有尊严的生活,强调社会经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着重在实质上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基本的社会经济条件[15]117。

(一)“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的形成及缘由

19世纪中后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制度下,对契约及财产自由的保障,使财富积累不受限制,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包括贫富差别加大、通货膨胀严重、失业人员增多等等。对自由权的保障反而成为“榨取自由”的盾牌,一般人并没有得到“免于贫穷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些问题仅通过保障自由权或依靠经济体系的自我调节已无法解决。因此,国家不仅要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还要在宏观层面对整个社会进行调控。

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完全的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建立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将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中,通过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来为个人提供生存条件,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障个人在此方面享有的权利,由此形成了“社会权”。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强者利用其优势造成对他人自由地位之侵犯,另一方面又能使弱者有机会改善自身条件,争取更多权益,不会因一时之困而陷入无法生存的境地。因此,“社会权”是源于社会中弱势群体与资产阶级既得权益者的矛盾,经由国家宏观调控各方相互妥协而成的一种新型权利,学者们将这一时期的人权称为第二代人权。

(二)孔子仁学“利他”思想对第二代人权内涵的丰富

第二代人权的形成,仅仅是指这个时期“社会权”的内容开始定型化,得到人们的承认以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系统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完全不存在与之有关的思想主张。其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遵循的是社会国家的理念,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生活,承担照顾个人生存、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因此,“社会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社会权是个人的“受益权”,体现的是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藉以享有特定的权利。其二,社会权强调国家要积极承担义务,比如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或公共设施,来促使人们各项权利的实现。其三,社会权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对资源的分配、干涉与制约,主要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实施,比如国家对税收的分配等等。因此,社会权强调国家对个人应尽的义务以及权利的保障。

孔子仁学真诚待人的态度和积极施为的行动,都是基于“利他”思想,不仅体现在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还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权利的实现。孔子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0]93“立人”和“达人”是主体追求“仁”的一种反映,在此过程中,主体不仅成就了自己的人格,还对他人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将这种“利他”的思想应用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权利的实现,意即自身想要享受社会权利,也要尽心尽力让他人享受权利并全心全意回馈社会。用于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就是在发展本国本民族的同时,还要帮助他国他民族发展。因此,孔子仁学的“利他”思想提醒我们,在享受国家为个人提供的权利同时,个人也应为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孔子仁学“社群”思想为人权实现提供路径选择

西方人权理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把人抽象为原子化的人,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通常就权利而主张权利,在对待他人权利的态度上,基于利害关系的算计与权益得失的考量来决定是否遵守权利之间的界限,因此,个人主义式人权的实现往往使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始终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之中,而置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的和谐建构于不顾。但人毕竟是具有社会特征的现实存在,人与人的行为彼此影响,个人权利的行使也是相互而非单向度的。相较于西方思想家所主张的抽象的自然状态下,根据得失利弊而决定是否遵守权利界限的理性权衡,孔子仁学提供了更具现实可行性的人权实现路径。

孔子仁学将人的权利实现植根于真实的“社群”关系与人际交往中,并致力通过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来促进权利的实现。孔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0]2,可见,“仁”源于对家人的关爱,而家庭是人最初产生依赖性、主体性以及责任感的地方。孔子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生命交织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会促使成员之间相互理解与支持,同时会对彼此产生期待,这种期待就是关于权利洞见的起点。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以及道德教养的进步,他们会根据特定情境主动为其家庭成员提供帮助,继而也会帮助他们的朋友、熟人甚至是陌生人,从而为自己的“社群”做出贡献。如此这般,源于家庭关系的人际互动最终扩展到了整个“社群”。因此,孔子认为我们从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出发,继而将关爱推及“社群”中的其他人,此时权利与义务都产生于具体的“社群”关系中,并在“社群”的人际交往中得以维系,这是一种现实可行的人权实现路径。

三、孔子仁学“义利”均衡思想为集体“发展权”的实现提供道德规范

第三代人权始于二战后反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其思想来源较为复杂,最初受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随着第三世界的崛起,又融合了西方的发展理论,共同构成其思想来源。第三代人权把视线投向世界范围,关注人类甚至代际间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体现了对世界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强烈愿望。

(一)“发展权”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的形成及特点

“人权”在二战后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联合国与其他人权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人权相关的国际文件。其中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第三代人权开始发展。依据《发展权利宣言》可知,“发展权”是一项所有人民均能参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享有人权与自由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6]。1992—1993年,发展中国家相继发表的《突尼斯宣言》《圣约瑟宣言》《曼谷宣言》,着重体现和平权、环境权、生态权等全球性的整体利益,要求在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成第三代人权体系。

第三代人权强调“发展权”的实现,具有综合性和渐进性两个特点:其一,发展“权利”的综合性。第三代人权的重心由前两代的“生存权”“社会权”转为“发展权”,并不意味着对前两代人权的替代,而是在此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进行补充。因此,“发展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综合。其二,发展“理念”的阶段性。发展具有渐进性,人权的实现具有阶段性,不同阶段人权的发展“理念”各异。换而言之,人权的实现要依托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环境,因此,应先明确人权发展所处的社会阶段,再将平等发展、有序发展、共同发展等“理念”融入其中,使各项权利随社会发展而得以实现。

(二)孔子仁学“泛爱”思想对第三代人权的完善

第三代人权是人权发展的新阶段,探讨与整个人类相关的“连带关系权”,其范围也由国内拓展至国际。国内方面,主要是指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妇女的权利、儿童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难民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少数民族的权利等。国际方面,主要是指集体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安全权、自然财富共同使用权等。第三代人权还注重人权的差异性,强调在不同文化传统中,人权内涵可能有所差异,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人权概念的重点有所不同[17]82。

孔子所提倡的“仁者爱人”,是“泛爱众”。即“爱”的对象不限于亲人或熟人,而是普遍的爱众人,具有普世情怀,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要求人们关爱自己的同类,倡导“四海之内皆兄弟”,与西方人权的“博爱”思想相通。《论语·乡党篇》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10]150意为:马棚失火,孔子下朝回来,关切地询问“人受伤了吗?”而没有问马的情况[18]151。这个事例也折射出孔子的“泛爱”思想,倡导以平等的态度关爱所有人,即使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人,也应基于人格上的平等给予同样的关爱与尊重。这种“泛爱”思想还有利于弥补人权的差异性。体现在不同文化上,不是一花独放,而是百花齐放;应用于人权,就是既要保障本国权利的实现,还要尊重文化差异,保障他国人权的实现。

(三)孔子仁学“义利”均衡思想为人权基础提供道德规范

西方理性主义讲究理性、科学、契约、创造性等,在当今西方世界具有主导地位,对人类文明的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这种理性主义也存在很多问题,引发了诸多质疑,比如胡塞尔、萨特、法兰克福学派等都从不同角度批判了理性主义的绝对性和独断性,关注理性主义极端化所造成的人的异化。人权在理性的权衡之下,也逐渐成为守护个人利益的围墙,变成一项索取个人自我权利的、内容越来越繁琐的原则清单。

孔子仁学通过对关系人的道德考量来主张自身和他人的权利,提出了从义务到权利的均衡思想,揭示了社会整体中个体权利互动的密码。孔子主张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237,将“自己”作为道德规范的基点,倡导人们先履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这项规范,做到尊重他人,则整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同样,孔子主张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0]93,也是将“自己”作为道德规范的基点,倡导人们先承担积极帮助他人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这项规范,做到“立己达人”,则整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也就都能得到保障。这两项道德规范都具有普遍性,因为社会中的“人”就是由无数个“已”组成,换而言之,“已”这一身份随环境的变化可以成为不同的“人”,每个人都先履行“已”的义务,在整个社会中就会转化为他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包括“已”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

四、孔子仁学“和而不同”思想为共同体“多元人权”实现提供民主意识

新时代条件下,未来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基于三代人权理论,一些学者提出了第四代人权。例如,徐显明教授提出将 “和谐权”作为第四代人权[19];马长山教授等人提出将 “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20];朱颖教授提出将“多元人权”作为新一代人权[21]。在当今多元文化并存的时代背景下,人权观念在不同文化中的相互理解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孔子仁学的“和而不同”[10]200思想与“忠恕之道”[10]54,可为其提供参考。但当前国际环境纷繁复杂,中西方对人权认识的分歧日益增多,更需要一种整体性的人权观念,来获得全球性的理解和认同。“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不仅符合人类整体发展需求,还契合现代人权“多元并存”的价值理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多元人权”的特点及属性

2015 年 9 月以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等世界对话场域,多次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主要包括建立平等互利的伙伴关系,营造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谋求开放包容的发展前景,促进兼容并蓄的文化交流等内容。

“多元人权”是一种不脱离文化选择,同时对不同国家的差异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担责任,共谋发展的新一代人权。其属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具有交集,主要有四个:其一,“平等”属性。它不是西方同质性、排他性的平等,而是倡导“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平等,意即不同国家的人权既能拥有多元性,又能保存差异性。其二,“合作”属性。全球化背景下,如果各国依靠恶性竞争、相互倾轧来发展,最终将会“一损俱损”,因为人类已处在一个“命运共同体”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其他国家权益受损时独善其身,因此更需要加强合作。其三,“安全”属性。“安全”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利益,是多元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基础。其四,“包容”属性。不同国家的文化具有多样性,我们应保持对多元文化的宽容与尊重,并发掘其独特的人权价值。

(二)孔子仁学“和而不同”思想为“多元人权”提供民主意识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10]200。“和而不同”主要强调多样性的统一,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民主意识。其中“和”的起点在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对他人的同理心,体现了一种“公平”的民主意识,意味着要公平看待所有社会成员,尊重他人的主体权利和人格尊严,表现为义务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等。但正是有“不同”的存在,“和”才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彼此存在差异,才需要交流合作。当今国际间的交流日益增多,社会呈现多样性与多元化。此种情境下,“和而不同”思想就体现出一种“包容”的民主意识,表现为对社会多样性的理解,以及对多元文化的包容。

孔子仁学“和而不同”思想的民主意识与“多元人权”的属性有相通之处,将促进未来人权形成多元一体格局,实现整个人类的和谐共荣。例如,对待世界不同文明,就需求同存异,因为“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孔子“和而不同”思想可为其提供“包容”的民主意识。对此,习近平主席还提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强调不同文明有各自的特色,要善于发现他国文明的独特性,坚持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理性对待不同文明的差异性。”[22]8再如,对待新型的国际关系,孔子“和而不同”思想可为其提供“公平”的民主意识。因为新时代条件下国家关系的基点在于合作共赢,而合作的前提应是以平等的态度,尊重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不断促进国际关系日益民主化。

(三)孔子仁学“忠恕之道”为人权实现提供方法借鉴

孔子的“仁学”思想,不仅是处理个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标准,还是平衡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准则。“忠恕之道”是孔子“仁学”思想具体践行的方法论,包含“忠与恕”两个方面:“忠”是从正向肯定意义上实践“仁”的方法,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0]93。它所强调的是真诚待人的精神和积极作为的行动;“恕”是从反向否定意义上实践“仁”的方法,也就是孔子在回答子贡“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的问题时所说的:“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237它所强调的是尊重他人的精神和不加干涉的行为。因此,“忠恕之道”[10]54也是一种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以对待自己的态度对待他人的同理心。

孔子仁学的“忠恕之道”不仅包含了消极尊重、平等互利的观念,还蕴含着积极帮助、共同发展的道德精神,可为当代人权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国家恃强凌弱,动辄诉诸武力的现象依然存在,将孔子的“恕”道应用于人权实践,可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形成道义上的制约。具体而言,就是要尊重各国各民族自主发展的权利,反对把一国发展的意志强加于他国,反对以强凌弱,反对干涉他国内政,主张以平等对话的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另一方面,世界人民反对战争,希望和平公正地发展人权。将孔子的“忠”道应用于人权实践,可将和平发展理念以“推己及人”的方式进行扩展。具体而言,就是在发展本国的同时帮助他国发展,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建设,为世界人权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结 语

世界人权发展沿着不同的时代脉络,形成了“自由”“平等”“博爱”等诸多人权理念。在此过程中,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物质与精神文明也得到长足进步。但早期人权的发展仍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主要体现为:注重局部,而非整体;注重矫枉,而非开新;注重在斗争,而非和谐。新一代“多元人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整个“人类”作为人权的主体,以“和而不同”思想为指引,把世界上每个国家及人民享有平等权利为目标,以期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形成对人权观念的相互理解。这是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人类社会的共同认知取向和价值追求,使全球人权发展进入新维度,为世界人权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作为中华民族生命智慧“源头活水”的儒家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资源。但因为种种原因,儒家人权思想的研究仍不够充分。尽管如此,儒家思想的精髓在几千年的历史与社会变迁中,通过与各种不同思想的博弈、互动和融合,逐渐凝聚成中国现代人权特色的文化底蕴。孔子倡导的“仁爱”“群体”“和谐”等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今天具有中国特色人权思想的重要来源。其中“仁爱”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本质是以人为本,要求尊重生命、关爱他人,蕴含着“平等”“博爱”“民主”等现代人权价值,不仅契合世界人权发展的主题,还与“多元人权”的属性有相通之处。通过对世界人权发展历程的解读,分析孔子仁学的人权思想,展现了孔子仁学的现代生命力。这也正是当前依然要从人权视角挖掘孔子仁学思想,探索其对世界人权贡献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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