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森
摘要: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合理的保释制度已被证实是平衡羁押弊端的有效武器,进而成为公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保释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尽完善,司法人员执法观念的滞后,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它的贯彻执行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保释;取保候审;羁押;不足
1取保候审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拘留及逮捕的比例很大,办案机关对羁押的实用主义,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极易出现,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丹宁勋爵曾指出:“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有这种权利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利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败下风。”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这些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正视。所以我们要把羁押的适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若非出于防止干扰诉讼及因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而作必要防范的目的,则应予以犯罪嫌疑人以保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