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进程中的犯罪问题究因

2008-03-12 05:39王发曾
中州学刊 2008年1期
关键词:发展水平个性化发展城市

王发曾

摘 要:从空间地域的角度看,城市是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发生的主要舞台;从危害程度的角度看,城市犯罪直接危及当今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中心,城市犯罪问题已成为犯罪社会学关注的焦点。城市的区域化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都会对城市犯罪产生重大影响,城市发展的水平在城市犯罪问题的形成机制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反馈效应。

关键词:城市;区域化发展;个性化发展;发展水平;犯罪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1—0100—06

一、引言

城市犯罪是城市发展进程中人们竭力回避而又很难避免的伴生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慢城市发展的进程。在城市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显现的或潜存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消除可能加剧或产生城市问题的各种社会因素;稳定运作和健康发展城市的各要素,及时、果断地解决各种城市问题;将打击犯罪个案与铲除犯罪的社会土壤相结合,彻底解决或缓解城市犯罪问题。为完成这个历史使命,首要任务是探究城市发展进程中犯罪问题形成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对城市犯罪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以求根治。

本文的“城市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宏观上看,人口向城市地区不断集中(乡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一些条件好的乡村居民点逐渐转化为城镇——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数目逐步增加,城市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这种发展即狭义的“城镇化”,由于这种发展必须以区域为基础并反过来对区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故还可称之为城市的“区域化发展”。从微观上看,城市发展还包括单个城市自身结构的完善、功能的演进、形象的塑造,以及表现城市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城市内部的深层次推广等。这种发展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目标、途径、效果和检验标准,很难找出两个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的城市。因此,还可将这种发展称为城市的“个性化发展”。城市的区域化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及其相应的发展水平与城市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极其复杂,很难以简单推理来论断。从城镇化的角度讲,城市发展的进程应该与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同步,城市发展的理想境界应该有助于抑制和最终解决城市犯罪问题。但是,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城市系统会从各个方面影响城市犯罪问题,有抑制,也可能有激扬,有缓解,也可能有加剧,至少说,城市发展的影响会重塑城市犯罪的特征,而且这些影响还有鲜明的时段性。

二、城市的区域化发展对犯罪的影响

(一)城市的区域化发展中的生长要素集聚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数目不断增多,城市地域不断扩展。城镇化的结果是城市在区域中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地位越来越重要,强大的中心凝聚力将区域的各种资源吸引过来,使城市自身的生长要素逐渐增长、集聚。这种生长要素的集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口数量的集聚。在近现代的城市区域化发展中,乡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一直连绵不断。另外,虽然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完全可以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但机械增长却很难有效控制,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成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潮流。人口数量的集聚使城市获得了新的生长动力,但新增人口的各种消费需求和欲望也酿成了诸多城市问题。第二,经济实力的集聚。在近现代,城市的经济中心地位是其他任何地域形态都无法取代的。城市的交通运输优势、行政管理优势、市场营销优势、行业配套优势、科技开发优势、金融流转优势、信息获得优势等无不对周围区域的产业资源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城市也乐于吸纳区域经济资源以支撑自身的发展。经济实力在城市的集聚不仅使城市获得了宝贵的生长要素,也刺激了周围区域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物质与财富的集聚、行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某些产业的经营方式等也给城市社会带来了诸多麻烦。第三,文化元素的集聚。在快速城镇化时期,城市人口数量的集聚必然增加对“人文化”的需求,城市经济实力的集聚必然增加对“产业文化”的需求。城市文化基础远远优于乡村的状况给文化元素的集聚提供了坚实的平台,文化事业的发展空前兴旺,文化活动的开展空前活跃,文化载体的建设空前繁荣……城市文化元素的集聚不仅满足了城市自身的文化需求,也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积累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不良文化的传播也会对城市“肌体”产生巨大的腐蚀作用。

(二)城市生长要素集聚对犯罪的直接影响

城市的区域化发展所带来的生长要素的集聚,为城市犯罪“开辟”了更广阔的“舞台”,犯罪活动的危害面不断扩展。

1.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明显增多。各种生长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城市原有的存在秩序被打破,各种力量都在激烈竞争生存的机会,都在千方百计寻求合适的“位置”,要求重新分配权力和财富的欲望十分强烈,这就难免产生思想、道德、心理、行为、管理乃至秩序的混乱。[1]混乱是犯罪的最好温床,城市的所有居民,尤其是新迁入居民,在艰难地适应新的改变的过程中,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应付通货膨胀、子女接受教育等必须面对的问题时时困扰着他们,欲望和现实的反差会使矛盾的旋涡将某些人吞没。[2]除了已有的城市,如果把在城镇化浪潮中新增加的城市的犯罪案件也统计在内,城市犯罪数量的增多就更为明显。当然,由于城市总人口的增加,以总人口数为统计底数的犯罪率可能不会有大幅度的上升,但发生在城市的案件数量确实大大增加了,区域中城市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确实上升了。

2.犯罪案件发生的区位明显复杂。各种生长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城市原有的存在格局被打破,各种力量都在激烈竞争生存的空间,都在千方百计寻求合适的“区位”,要求重新分配城市土地以及追求用地的良好地段的欲望十分强烈,这就难免造成对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空间布局方案和土地资源配置等的极大干扰。干扰引起的混乱首先表现在城区内部和周边可有效利用地域的盲目扩展:市区内原本因某方面条件特别恶劣而被列为“不适宜”建设的土地被勉强开发了,市区内原本因位于小区边际地带(如功能分区或街区之间的部位)而利用不足或空白的土地被很快“填塞”了,市区周边原本属于近郊农田或绿地而未被列入建成区的土地被开发建设的浪潮漫溢吞没了……突然的“繁荣”使上述这些地区难以很快建立起有效的社会防控系统,而且入住这里的居民多为形形色色的新迁入人口,这就有可能形成新的犯罪高发区、高发点。[3]犯罪案件发生区位的复杂化使原来主要影响城市中心区或部分其他区的犯罪问题,成为影响整个城市生存发展并要求实施全面防控的社会大问题。

3.犯罪问题造成的影响明显扩大。各种生长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一方面增加了这些城市的生长要素积累并增强了它们在区域中的中心性强度;另一方面,或由于要素的积累超出了城市的容纳量,或出于区域城市体系建设的需要,一部分生长要素会转而涌入原本属“镇”的建制的居民点,当其中条件优越、基础良好的镇的实力超过了一定的发展“门槛”后,一批新的城市就诞生了。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对城市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扩展产生作用:一方面,现有城市中心性强度的增强,意味着这些城市的区域中心地位提高了,对区域的影响力度增强了,而犯罪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或危害也会以更强的力度由中心城市波及到周围区域;另一方面,新城市的出现,意味着区域城市体系的丰满和完善,城市不再以一个个孤立的点去影响区域,而是以一个有结构形态的、覆盖面很广的网络去影响区域,犯罪活动也会在这张城市网络上将其负面影响或危害传送到整个区域。总之,一个原本孤立的、只危及城市居民的局部问题扩展为影响区域发展、扰乱整个社会秩序的大问题。

三、城市的个性化发展对犯罪的影响

(一)城市的个性化发展中的基础结构多元化

城市的个性化发展即城市自身的发展。工业革命后200余年间世界城市发展的事实表明,无论城市的个性化发展如何“各具个性”,由于结构重建而带来的结构形态的变化却是趋同的,那就是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人口结构的多元化。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并非是按照城市原有人口结构框架的单纯的量的增加,数量增加了,结构也会变。城市容纳了各种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素质乃至各种社会背景的人,使得处于开放状态而又缺乏严密“梳筛”机制的城市很难完全按主导者的意愿控制汹涌的人流,城市人口的年龄构成、民族构成、劳动构成、文化构成以及家庭构成等变得越来越复杂,城市文明已不再是少数阶层的“专利品”。第二,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城市优越的交通、通讯、服务等基础设施条件,尤其是发达的市场体系和接近管理中心的优势,使城市成为经济要素价值增值的“宝地”。在市场的刺激和压力下,填充空白的产业、为主导产业配套的产业、新兴产业(如高科技产业、消费产业和信息产业)等纷纷出现,城市的经济结构越来越复杂,各经济部门或要素间的联系既广泛又深刻,而且难以简单控制。第三,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人口、经济和文化要素的集聚,必然引起城市社会生活的动荡,必然要求社会结构摆脱原有的简单模式而重新构建。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一方面使城市社会的“肌体”越来越复杂和健全,管理和协调社会的内部机制趋于规范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肌体”部件的重置和抵触也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令人十分痛惜的社会内耗。各种社会力量的分化与组合,一方面使城市社会的组成单元(如社团、社区等)越来越复杂多样,居民社会活动的方式趋于稳定并充满活力;另一方面,新产生的和重新组合成的精神或利益阶层(集团)之间的磨擦和竞争也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酿成时而激烈时而平缓的社会冲突。[4]城市社会内部矛盾斗争的复杂化使城市社会呈现出鲜明的两面性,一面是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方式,一面是千疮百孔的城市社会问题。第四,空间结构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类文明水平的提高,城市产业对生产空间的要求和城市居民对生活空间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的超负荷承载迫使人们积极开发新的空间并进而调整空间利用结构,这虽然有助于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但不理智的开发行为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建成区的盲目扩展不仅吞占了大片农田,而且造成了大批失地农民,并使城市周边区的空间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团体或个体对空间的“见缝插针”模糊了空间板块的结合格局,生存环境质量大大下降;土地开发违背了“适宜性”规律,功能分区变得混杂,城市规划陷入尴尬境地;高层建筑和地下设施的开发使“躺着”的城市“站立”起来,三维空间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难题;难以控制的土地价格的涨落会使一些地段寸土寸金地迅速繁荣,一些地段却无人问津而迅速衰败——总之,城市“空间镶嵌图”变得越来越难以辨认了。

(二)城市基础结构多元化对犯罪的直接影响

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给城市犯罪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在加剧犯罪危害性的同时,也改变了犯罪问题本身的构成。

1.犯罪防控盲区的增加。基础结构的多元化造就了许多不利于治安防控的“盲区”,如居住区的上班时段、工作区的业余时段以及节假日等“时间盲区”;对不良分子的多种诱惑、罪犯的铤而走险以及一般居民警惕性不高等“心理盲区”;邻里关系的松弛、管理系统的无序以及防控系统的低效率等“社会盲区”;监视作用难以达到的死角、各种要素混杂的地段以及凝聚力薄弱的周边区等“空间盲区”。各种“盲区”的增多造成了新的犯罪诱因和新的犯罪环境,也给治安防控增加了新的困难。[5]

2.犯罪类型构成的变化。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促使城市社会繁荣发展,繁荣中隐含的各种矛盾会激发出各种类型的“病变”,从而使犯罪类型的构成趋于复杂化,单一类型为主的构成格局已不复存在。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图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明显增多。逐渐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形成了吸引犯罪的巨大诱因,而侵犯财产的犯罪又往往伴以不择手段的人身伤害;个人境遇的波折和某些腐朽观念鼓吹的所谓“解放”使一些人自甘沉沦,涉毒犯罪和性犯罪成为危害面相当广的“顽症”,而且毒品和性犯罪行为常常在犯罪案件中相伴而行;科技的进步及其在各行各业乃至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上的渗透,给利用电脑和计算机网络来达到不良目的的高科技犯罪提供了条件;权利结构的复杂化和社会监控机制的淡化或缺失,使一些身居一定要职的掌权者迷失方向,职务犯罪已不鲜见。

3.犯罪分子构成的变化。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城市人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嬗变会使少数人走上歧路,犯罪分子的构成亦渐趋复杂化,“某种人不大可能犯罪”的传统看法越来越被证明是错误的。如随着性别观念的开放,妇女对社会事务的参与面越来越广,女性犯罪增加了;随着大家族观念的解体,家庭的约束力越来越弱,青少年犯罪增加了;随着自身价值观念的升温,高智商者索取高回报的欲望越来越强,智能型犯罪增加了;随着个别人权力观念的极端化,公众对少数人权力的制约越来越无奈,高阶层犯罪增加了;随着择居择业观念的泛化,城市流动人口越来越多,流窜犯罪增加了,等等。

四、城市发展水平对犯罪的影响

(一)城市的区域化发展水平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的区域化发展水平的标志,包括区域城镇化水平、区域城市体系发育程度以及城市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等。

1.区域城镇化水平对犯罪的影响。一个区域的城镇化水平,从概念的内涵考虑,应该是区域中城镇人口、用地、生产力等要素在区域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从统计学角度讲,“城镇人口占区域总人口的比例”已成为世界各国共用的衡量区域城镇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区域城镇化水平越高,意味着在“城市状态”中生存的人口越多,列入“城市犯罪”这一统计范畴内的案件数量越多,城市犯罪在区域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当城镇化水平高出某一限额(如80%)时,城市犯罪就成为全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问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城镇化水平越高,城市犯罪问题就越严重。因为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基本上同步进行,在某些快速城镇化阶段,现代化进程可能会稍稍滞后,城市的突然繁荣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会刺激犯罪;而当城镇化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城镇化进程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时,城市现代化带来的各种正面效应也会平抑犯罪,城市“犯罪率”不会明显升高甚至会有所下降。

2.区域城市体系的发育程度对犯罪的影响。区域城市体系的发育程度,是指区域内所有城市组成的系统化程度,或曰组成从无序到有序的程度。城市体系的发育程度可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结构水平,看城市群的等级层次构成、规模序列构成、职能类型构成和空间布局构成是否有序;二是功能水平,看在各级中心城市的带动下,城市—区域系统能否从整体上发挥最优功能。显然,城市体系发育程度越高,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整合性、互动性、敏感性就越强,城市的各种要素在区域中传导的效率就越高,要素传导所引起的效应就越强。这同样有利于犯罪等城市问题在区域中的扩展和加剧。但是,当城市体系发育到了一定程度并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时,随着区域内各种社会运行机制的健全与整合,对犯罪的防范、控制和打击也会在区域的层面上系统化、有序化,从而有助于抑制城市犯罪的孽洐。例如,一旦某中心城市发生重大案件,防控机构可利用高效率的区域联防网迅速控制犯罪。

3.城市对区域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对犯罪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当城市的中心集聚作用占主导时,资源的大量涌入和规划、管理等城市运行软件系统的滞后效应等必然造成不同程度的无序,对犯罪的激扬会大于抑制;而当城市的中心扩散作用占主导时,资源在有利于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的输出(或曰良性输出)和软件系统的高效控制等必然增强城市的有序性,对犯罪的抑制会大于激扬。也就是说,从城市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来分析,城市的区域化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助于平抑城市犯罪问题。

4.城市的区域化发展水平所引起的犯罪的阶段性变化规律。前述三个标志代表了城市的区域化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演进过程中的三种运动形式,即城镇化进程、区域城市体系的发育和城市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的消长。三种运动对犯罪的影响有正有负,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城市犯罪呈现出带有强烈时代印记的特征。这里须特别强调指出城市犯罪的“阶段性”特征,亦即在某些特定的阶段(如快速城镇化阶段,一个发展周期的前半段等),城市犯罪的数量、波及面、危害程度等会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对城市社会的安定和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演化是一个周期性的螺旋上升过程,城市犯罪问题也不会直线发展,当城市的区域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城市运动轨迹趋于稳定、有序后,犯罪问题的发展也会趋于平稳,甚至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与此同时,有目的的人工制动也可发挥巨大作用:政府和社会集团可以利用区域规划、市场调节和政策导引等人工机制对区域不平衡发展、经济增长、人口流动以及城市体系布局等进行宏观调控,使城市的区域化发展以比较合理的方式进行,从而为长期、全面地解决城市犯罪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二)城市的个性化发展水平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的个性化发展水平的标志,包括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城市综合实力,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等。

1.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对犯罪的影响。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越高,吸引犯罪的物质财富越多,刺激犯罪的不良文化的温床效应越强,不利于防控犯罪的各类盲区越多,罪犯和犯罪受害者的“后备队”越庞大——城市犯罪问题就越严重。据日本学者对与城市富裕繁华程度有关的指标和犯罪率的相关分析[6],在白昼人口比、人口密度、人口集中地区面积比、人口增长率、男性人口比、家庭率、标准家庭率、离婚者数目、三大产业人口比、事务所数目、超级商店数目、批发商店数目、小卖店数目、服务娱乐业数目、商用建筑开工面积、工业用建筑开工面积、年消费支出金额、个人所得差20项指标中,除第一产业人口比与犯罪率明显负相关(相关系数小于-03)外,人口密度、人口集中地区面积比、男性人口比、家庭率、标准家庭率、第三产业人口比、批发商店数目、小卖店数目、商用建筑开工面积9项指标与犯罪率明显正相关(相关系数大于+03),而且其余10项指标中有8项的相关系数为正(相关系数大于0,小于+03)——也就是说,共有17项指标与犯罪率有正相关关系。另外,从犯罪类型来看,日本城市的研究表明,除恶性犯罪与伤害风化犯罪外,其他犯罪如盗窃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等都与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有关。需要指出的是,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是一些国家在一定阶段内城市个性化发展的目标,富裕和繁华并不能完全涵盖城市个性化发展水平的全部内容。因此,单纯以富裕和繁华程度分析城市犯罪在较长时间内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

2.城市的综合实力对犯罪的影响。为了科学地考察城市综合实力,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基本上涵盖各发展要素且具有统计意义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至少应包含以下16项指标:(1)人口规模——市区非农业人口;(2)社会生产能力——社会总产值;(3)工业经济效益——百元产值实现利税;(4)商业规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建设投资规模——近3年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6)国民收入水平——人均国民收入;(7)职能多样化水平——职能多样化指数;(8)自然资源——根据周围地区矿产、水、生物等资源的丰度与配置情况评分;(9)交通运输——根据客货运输周转量和交通地理位置评分;(10)市内交通——人均交通面积;(11)自然障碍——根据周围地形对城市发展和影响范围的限制评分;(12)建设用地——建成区面积;(13)行政强度——根据城市行政级别和所辖县数评分;(14)科技素质——脑力劳动者占全部社会劳动者比重;(15)教育素质——中专以上在校学生数;(16)信息交流量——邮电业务总量。这16项指标各自对城市犯罪的影响以及综合影响如何,是个较难说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各自的影响而言,第(1)、(2)、(4)、(5)、(6)、(8)、(9)项对激发城市犯罪,尤其是在造成犯罪防控盲区、改变犯罪类型和犯罪分子构成方面有一定影响;第(10)、(12)、(13)、(14)、(15)、(16)项对平抑城市犯罪有一定作用;第(3)、(7)、(11)项则无明显影响。这些影响和作用都有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阶段各自的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不一样。就综合影响而言,城市综合实力对犯罪的影响表现出更强的阶段性:在以规模为主的发展阶段,随着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城市犯罪会越来越严重;在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阶段,随着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城市犯罪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抑。需要指出的是,城市综合实力是一个反映城市“现实的”、“当前的”个性化发展水平的标志,它没有反映出城市进一步发展或“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3.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对犯罪的影响。随着城市现实发展模式的不断调整和更新,亦即随着城市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不断增大,城市犯罪肯定会得到逐步平抑和缓解。具体而言,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及其对犯罪问题的平抑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动态调控城市职能综合化与专门化的关系以及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的比例结构,适度发展城市工业与第三产业,强化城市的区域中心职能,通过职能的更新创造出一种从诱因上平抑犯罪的综合制动力;(2)平衡城市人口规模与人口容量间的动态关系,注重人口变动所引起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应,科学预测和设计城市人口的合理发展规模,通过人口容量的更新降低城市人口的犯罪率;(3)科学组织城市地域的空间形态,在土地价值规律约束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重新布局工业用地和调整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立体空间,通过土地利用的更新削弱空间依托在城市犯罪行为中的不良作用;(4)重新规划和设计城市道路网及其与对外联系通道的连接方式,增加供水、供能、通讯设施的服务容量,加强防灾减灾和公共防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基础设施的更新提高城市对犯罪的专业防控与社会防控能力;(5)以政府行为科学组织旧城区的结构与功能,疏解其过分拥挤的人口,调整其土地资源的公共配置,合理确定其建筑容积率和经济投入与产出比,通过旧城区的更新减轻犯罪高发区(点)对城市治安的威胁;(6)优化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加强大型生态工程的整体设计与建设,提高绿地系统(包括水体)的生态效益,通过生态环境的更新创造出有利于生活质量提高从而净化社会风气、平抑犯罪的城市生存环境。

4.城市的个性化发展水平所引起的犯罪的阶段性变化规律。综合上述三种标志所反映的城市的个性化发展水平对城市犯罪的影响,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为线索,在城市的规模发展阶段内,规模的迅速膨胀以及对富裕繁华的刻意追求会使城市犯罪问题趋于严重;在城市的内涵发展阶段内,各个要素的全面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城市犯罪问题;无论在规模发展阶段还是内涵发展阶段,如果从战略的角度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则当下一个发展周期到来时,城市犯罪问题的循环演变会比上一个周期平缓,反之,情况可能相反。另外,在城市个性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有目的的人工制动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和社会集团通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政策导引等人工机制对市区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物质要素的空间布局、市民的择业择居、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共防控系统的运行以及社区的治安控制等进行具体部署,能够使城市的个性化发展以比较合理的方式进行,从而为长期、全面地解决城市犯罪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五、结语

在城镇化进程十分缓慢的农业社会里,尽管城市犯罪问题一直在孕育和发展,但由于社会的大舞台在农村,发生在城市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是为害不烈的局部问题,真正由于城市本身的存在而造成的犯罪问题的顽劣性并不突出。工业革命是城镇化由缓慢进入快速的重要转机,也是城市犯罪问题急转直下的开端。200多年以来,随着人口与生产力在城市的不断集聚,城市的社会角色发生了质的变化,权力、财富、智力和信息的高度集中,使城市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枢纽,随之而来的数量增多、性质繁杂的犯罪现象被深深地打上了城市自身的烙印而成为难以治愈的“痼疾”,其危害也超越了城市而波及整个社会。城市的区域化发展和个性化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在城市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会对城市犯罪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城市犯罪问题随城市的发展而演变的进程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和周期性。从长远看,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如一国乃至全球)内,随着大的生存环境的改善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出现的普遍和平、繁荣、文明、理性、有序等是全面消除城市犯罪问题的基础;从现实看,在较小的空间范围(如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内,有目的的人工制动或曰“犯罪防控”能够平抑、缓解城市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100—110.

[3]汤晋.城市设计与城市公共空间犯罪防控[J].华中建筑,2005,(1):112—113.

[4]杨贵庆.城市社会心理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5]朱玉兰,刘恒,汪磊.基于犯罪预防的城市居住空间规划途径探讨[J].城市,2006,(5):62—64.

[6][日]伊藤滋.城市与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邓 林

猜你喜欢
发展水平个性化发展城市
改善学校教育,促进青少年个性化发展
民办高校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模式探索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理论
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学生个性张扬,培养创新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