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问题多

2009-01-11 09:33徐振
检察风云 2009年22期
关键词:误导投资者基金

徐振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有关规定,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与基金有关的信息。通过基金信息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强,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价值判断,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决定了基金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及时、真实。一旦违背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些原则,基金投资者不仅不能改善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甚至会因为虚假、片面、滞后的信息而遭受巨大的损失。

目前,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息误导。基金管理人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往往会隐瞒或者不真实披露详细、准确的信息。有的基金为了提升自身的吸引力,在信息披露中故意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语言,或者使用的文字表达不够通俗易懂,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还有些基金在信息披露时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对有利于基金的信息过量披露,却对不利于基金的信息沉默不语。一种是不及时或回避披露应披露信息。唐建“老鼠仓”事件被媒体揭露后,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不仅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而且还公开发表声明,矢口否认媒体上关于其旗下的一名基金经理近日涉嫌“老鼠仓”被举报,中国证监会已介入调查的报道。第二种是片面披露相关信息,误导基金投资人。许多基金营销时,为扩张基金规模,常常片面宣传已取得的业绩,人为制造基金销售紧俏氛围,误导投资者申购投资基金稳赚不赔并可获得高收益等,对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或避而不谈或在宣传资料中不引人注目的地方以很小的字体显示。这种信息误导行为极大地破坏市场秩序,给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带来很大的损害,市场信誉也受到严重的危害。

披露滞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然而,在这90、60、15日的工作期内,法规并没有限制投资基金的仓位不准变化,也没有要求这种变化应该进行公告。于是,在投资基金进行公告的日子里,投资者看到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告中持有股票的信息并不是“现在时”或者“现在进行时”,一般都已经变成了“过去时”。实际上,基金在公告前的15天中,其持仓情况已有很大改变。这种滞后性导致的“失真率”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而且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信息误导。

被动披露。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争夺广大投资者,争取利润最大化而逐渐认识到了主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因为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方面存在着许多不愿让公众知悉的暗点,从而对基金的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表现在基金市场中,即基金管理人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基金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不主动地披露基金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想法。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将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除此之外的信息不愿意透露分毫。这种非主动性必然会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内容繁琐。根据目前的格式要求,招募说明书正文的有24个项目,摘要也有17项内容,以至于信息披露内容重点不突出,即使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其篇幅依然很长,字数达到一万多字。一些信息披露中,往往把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和费用概览这些重要内容,放在招募说明书最后几页,而且其字数往往只占全文的20%左右。

基金信息披露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是: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基金的业绩表现越好使投资者得到的回报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而基金规模越大使基金管理者得到管理费和奖励就越多。理论上,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在市场实践中,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有的基金公司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运营与操作。其非法收益大大高于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刺激着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徒法不足于自行,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目前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受到调查,但真正受到严厉惩处的却为数不多。

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缺乏明确的、固定的标准,基金管理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规定,制定更为细致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重点,明确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还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对基金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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