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卫 于 飞
摘要:2008年6月1日。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是一大亮点,着重解决“会见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自新法实施以来,“会见难”等问题仍时有浮出水面,可见新《律师法》并未彻底解决固有问题。本文通过总结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改进,结合实施后的现有效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相应地提出有关措施。希望能对完善立法和司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律师法;会见权;改进;问题;回应
中图分类号:D92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89-03
一、新《律师法》对会见权的改进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项权利不仅在众多法治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而且已经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对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足够”的时间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