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中债权人利益的司法保护

2009-07-05 06:53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面纱法人

胡 静

摘要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过分强调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逐渐异化成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承担和社会责任的工具。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本文认为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解决该问题是可行的。

关键词面纱人格混同独立人格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91-01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八十年代开始建立,公司法人制度的经典——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的不断出现,公司法人制度已面临来自其制度本身所存缺陷的严峻挑战。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于股东不放弃或虚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制约措施,以至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没有切实的救济方法。相反,公司法人制度被股东用来防御来自法律和道德的指责。因此,对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笔者将试图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即被告;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即原告。

首先,就被告而言。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被告一般为公司本身和对公司实施过度控制或是滥用了公司人格的股东(或母公司)。因此应列被否认人格之公司背后的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否认人格之公司背后的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的主体,被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司本身应当然地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被起诉,因为其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根本。其次,就原告而言。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是对股东或其他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而设立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给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张者。

二、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已无独立人格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它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因此,没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则无所谓法人人格的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

首先,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法人人格自始不完善。公司在成立时,就应有足够的无抵押负担的资产以承担公司将来的正常债务。债权人根据公司资信情况预测交易风险。如若公司在成立时资金就显著不足会使债权人承担过大的交易风险,而股东却享有投资者的权益免除应承担的风险及不良后果。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就有必要刺穿公司的面纱。

其次,存在欺诈、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欺诈行为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因此只要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存在欺诈行为,法人的人格就有可能被否认。当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必然导致否认的结果只有在股东企图通过欺诈行为逃避其责任时才会出现。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股东以法人的名义来逃避合同义务同样会导致揭开法人面纱。

再次,公司为股东的“自我化身”或工具。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学说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指某一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依附于控制股东的指令,公司不过是该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自我化身”,实质上是一具丧失独立性的“公司空壳”。这又常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豍如凡尔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豎

三、滥用事实的认定

从我国公司实践看,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五花八门。最常见的情形概括为两种: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有限责任特性使得公司资本成为债权人的债权人得以实现的唯一保证,既然出资人不再以自身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那么,出资人就必须向公司法人提供足够的资本,以换取法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承认。如果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不实以致于达不到国家公司登记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限额,那么,这种名为法人的公司组织将因不具备必要的财产而无独立人格。因此,法律应该否认这种虚拟法人的法人的法人人格,直接责令公司的出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下,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现象错综复杂。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的混淆,也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信封信纸、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工服)的混淆。最常见的现象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四、诉讼程序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资格,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包括二审终审原则和审判监督程序。建议对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原则,由债务人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以收统一裁判结果之效。

至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上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个原则适用在揭开法人面纱的诉讼程序则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无论是让债权人主张法人注册资金不足,还是让债权人主张法人人格混同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关联公司的举证,不仅会耗费债权人大量的时间,还有可能的得不到相应的结果。因此,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上仅限于个案把握,个人主张将来可以参照死刑复核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院对揭开公司面纱案件予以备案。至于原告债权人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讼时效,要受制于原告债权人对公司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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