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2009-07-15 09:54
经济师 2009年6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建议

刘 慧

摘 要: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与核心,随着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不断壮大,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文章通过介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6-171-01

近年来,随着住房货币化以及汽车消费的兴起,我国个人信用消费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仅在总量上增长迅速,信用消费品种也呈多元化发展。而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与迅速发展的个人信用消费的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信用消费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消费发展迅速,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等大额商品交易行业有较大发展,信用卡业务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数据显示,2003年年中,中国国内仅有300万张信用卡,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3亿张,同比增长83.6%;信用卡信贷总额6931.73亿元,同比增长68.4%。在各大银行积极争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却导致个人消费信贷增速缓慢。

经过各方努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2005年7月1日起,央行推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市实现联网。2006年1月起,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其中收录约3500万人的信贷记录。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很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自2002年1月1日起深圳市执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个人信用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也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尽管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但总体上,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尚无一部完整、系统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无法构成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各类型信用中介机构良莠不齐。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在从事信用调查、评估方面的业务,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看,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专门负责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评估等,而国内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严重影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

3.缺乏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各信用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客户的信用程度,如上海资信公司推出的个人信用管理评分系统,使用征信数据和建模技术,反映消费者未来发生风险拖欠的可能性,帮助授信机构减少有限信息内的主观错误判断。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些银行根据信用的5C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借款人的环境、品德、资本金、能力和担保。有些则主要从保障主持、经济支持、稳定情况和个人背景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较,其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关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1.健全、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和监管体系。针对我国信用立法滞后、个人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快我国个人信用法规的制定工作。如美国有着完整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体系,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信用卡发行法》、《信贷机会平等法》、《社会再投资法》等十几部法律,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法制上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顺利建设。我国也应尽快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等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2.建立专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我国目前缺少一个设置科学、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个人信息征信管理,具体实施信息征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在我国,由于一些拥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协调困难,导致个人信用数据很难收集,制约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而且,我国各地政府都在酝酿成立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征信机构,导致重复投资。另外,现有的信用中介机构凭借自己的力量又很难准确获得全面且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在此情况下,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监督。

3.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信用评估体系。美国著名的FICO是世界上最著名且通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它为客户提供预测模型、决策分析系统、智能管理系统和决策控制系统。FICO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的品德、能力、资本、条件和担保品五个方面的基本信息评定分数。通过信用打分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精确的度量和区分,在此基础上,完成个人信用报告。通过借鉴这一成熟的体系,结合我国的实际,考察我国的地区差异,最终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综上所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许多内容和环节,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的保障,政府的组织以及社会各相关行业、机构的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杨迎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长沙大学学报,2007(1)

2.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3)

3.李放.关于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一些建议.时代金融,2007(12)

4.段宏.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2月号上

5.宋雅楠,刘从军.论我国消费信用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6)

6.傅胜原.美国个人信用体系运行与借鉴.企业经济,2005(5)

7.郎雯雯,宋娇.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探讨.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上海 200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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