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正
【摘 要】“末位淘汰”是近几年流行起来的教师考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末位淘汰”考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带来的负面影响,重新认识学校考评体系的构建、考评内容的选择以及考评结果的应用。
【关键词】末位淘汰 教师 考核 评价
最近,常常听说有些学校的“末位淘汰”搞得热火朝天,想要以此“简单高效”地促进教师“优胜劣汰”,保证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但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不是“简便”而是“简单”:是学校管理者对教师考评和聘任工作的“草率”行径,需要根治。
一、“末位淘汰”的固有“病灶”
1.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教师职业具有其独有的特点,但是作为个体的教师还是劳动者,其劳动合同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和约束。对照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末位淘汰”从其内容到程序都同《劳动法》有相悖之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依据“末位淘汰”所淘汰掉的末位教师,是不是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前教师聘任制的大前提下,采用“末位淘汰”对教师进行聘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是被解聘的或被调整工作岗位的教师依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去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违背应有的评价目的。考核评价的设计理念经历了“平均主义”、“主观评价”、“德能勤绩”和现阶段的量化考核或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