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十大高管高官落马案

2010-03-10 09:27罗薇
产权导刊 2010年1期
关键词:培英政治权利涉嫌犯罪

■/本刊记者 罗薇

2009中国十大高管高官落马案

■/本刊记者 罗薇

李培英

王效金

米凤君

朱志刚

一、李培英,原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期间,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先后三次私自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2009年2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培英腐败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 2009年8月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二、王效金,原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期间,王效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原材料采购、合股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经营、资金拆借、广告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或承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万余元、港币5万元。以行贿行为发生时的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受贿总额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9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判处王效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前,已有古井集团管理层10名高管先后被判刑,王效金是在古井集团腐败案中最后一名受审的高管。

三、米凤君,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09年2月,中纪委对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米凤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钱款,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财物,低价从国有企业购买别墅,生活腐化。

米凤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米凤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张家岭,原中国轻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轻骑集团先后在济南、青岛、上海等12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40亿余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7.9亿余元,张家岭参与全部信用证诈骗犯罪。

2009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六项罪名全部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朱志刚,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预工委主任委员

2009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朱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检查。经查,朱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为其亲属经营活动牟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

朱志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朱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皮黔生,原天津市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9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对皮黔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皮黔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滥用职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皮黔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皮黔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陈同海,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2009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王俊武,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

1998年7月,王俊武在担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转让省旅游总公司位于三亚市藤桥镇的347.6亩国有土地和其他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受让方贿赂953万元。

2009年8月,海口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俊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赃款900.1万元及三张银行卡予以追缴,扣押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

九、孙瑜,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期间,孙瑜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2009年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十、周久耕,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

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期间,周久耕利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职务之便,先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事项上牟取利益,5年内共25次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万余元和港币11万元。

2009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皮黔生

陈同海

王俊武

孙瑜

周久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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