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与资助服务

2010-04-03 05:08
关键词:原创文化产业资助

罗 明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 历史与文化研究所 ,四川 成都 610023)

论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与资助服务

罗 明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 历史与文化研究所 ,四川 成都 610023)

相对于文化产业“工业化方式”的产品生产,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是文化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创造,是文化产业的产品大批量生产前的“原创生产”。对文化产业“原创精神生产”的“资助服务”,应从行政化资源调配向社会化资源配置过渡,非商业营利服务与商业化服务同样重要。两种服务共同构成现实可行的资助机制,它直接关系到地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文化产业;原创精神生产;文化资助服务;经济增值效应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学者阿多诺 (T· W·Adorno)与霍克海默(M·Horkheimer)在 1947年合著的《启蒙辩证法》(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一书中,深刻地指出了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现多称为“文化产业”)的产品是为大众消费而特别制作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并且很大程度上按计划而制造。指出了文化工业的商品属性和它的消费服务特性,并站在社会批判的立场,抨击了艺术作品被“工业化后”,具有了世俗化、反审美化的特质。他们对所提出的“文化工业”持批判的态度。

此后,许多学者对文化工业的研究,则是根据现代、后现代社会的经济、科技等迅猛发展,将“文化工业”作为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化工业从一个最早由现代主义使用的批判性概念,经过不到半个世纪的社会发展,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已成了一个至少是比较客观的分析性概念。可以说,正是文化工业的实践运动本身,给这一概念补充了合理性,并导致了概念本身的‘变性’。大众的、通俗的、工业化和商业化色彩浓厚的文化形态,在思想家那里也开始获得了‘通行证’”。①

在我们今天的现实语境中,“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已经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和公益文化事业,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实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从社会过程看,文化产业既“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又“提供文化服务”,突出的性质是经营性的。文化产业作为生产与经营性服务行业,是一种社会文化的生产 (创作)、流通 (传播)、消费 (欣赏)过程,属于社会生产部类中的“精神生产”。

“就狭义的精神生产也即作为社会生产部类、文化工业的精神生产而言,其主体便是群体性的实践主体。它既包括直接从事精神创造活动的知识分子,诸如作家、艺术家、各种专门的理论家等等,还包括这一生产部类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以及负责把精神产品物化的生产劳动者,诸如出版业资本家、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等等。”②

笔者提出的文化产业创作主体的“原创精神生产”,在文化产业整个群体性实践主体中,处于“原创精神生产”的核心地位,是精神生产的个体性实践主体。因为,文化产业的创作核心部分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创作,如音乐、舞蹈、戏剧、影视艺术作品、文学、观赏艺术、工艺品等传统艺术门类。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与发展,也包含了新兴的影视艺术表演、大型歌舞演唱表演、大型山水实景中的歌舞艺术表演、计算机与多媒体游戏、动漫艺术等等。这些文化艺术门类,作为文化产业,按社会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生产出文化艺术产品,而这些融入了现代科技的现代文化艺术形式,其原创精神生产往往又被称为“产业创意”。作为社会生产部类的“文化产业精神生产”的主体(群体性的实践主体),还包括比文化艺术产品生产范围更宽泛的延伸产业。以音乐产业为例,在这一产业中,大量创作者、参与者,如:作曲家、演奏家、演出公司、音响设备器材制作公司、音乐制作人、音乐产品制作公司、音乐出版发行商、配销商、促销商、零售商、作为消费群体的个人、卡拉OK歌城、收藏群体等等,覆盖了与音乐相关的原创精神生产、技术加工、产品生产、市场消费……这样一些广阔的社会领域。但音乐产业的创造核心,还是原来具有创作灵感的个体性创作主体——音乐家 (作曲家、演奏家)。所以,笔者认为,他们的创作、创意是文化产业这一精神生产中的“原创精神生产”。

相对于文化艺术工业化方式的产品生产,文化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创造,是文化艺术产品大批量复制生产前的“原创生产”。文化艺术创作主体的这种“原创精神”是“意义的前生产”,在文化产业的生产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先锋地位。相对于物质形态的文化艺术精神产品的生产,创作主体的“原创精神生产”——艺术创造灵感,也许就潜藏着“无形的价值”。就文化产业而言,意味着具有“经济增值效应”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文化艺术产品的原创精神生产、艺术新产品生产、新产品流动销售、消费等过程,必须有相应的文化产业社会“服务方式”,服务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对创作主体原创精神生产的服务,主要是对创作主体在“原创精神生产”创作过程中的“商业性质的服务”和非商业性质的“非营利性服务”等多种资助服务。

约翰·奈斯比特 (John Naisbitt)和帕特里夏·阿伯迪妮(Patricia Aburdene)在《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引用美国印地安纳州众议员李·哈密尔顿的灼见,说明在我们这个时代,“艺术不仅是文化资源也是经济资源。花在艺术上的钱对整个社区经济的发展不仅有积极影响,而且有增值效应。艺术是旅游业的财源,艺术引来了工业和商业,提高了房地产的价值。”③文化艺术作为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一旦转化为文化资本,将会对一个区域的整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处在“经济全球化”、科技飞速发展等竞争激烈的时代,要推动地域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在地域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中,是否从文化产业精神生产的原初起点考虑了原创精神生产的生产者在现实中有怎样的创作条件,有怎样的创作手段,更具体地说,有怎样的资助服务,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当今一些发达国家,均有专项资金培育文化产业,对作家、艺术家有多种资助方式,或许可给我们某些启发或借鉴。以文学创作为例,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作家的谋生手段只有两种:一种是靠版权获得内部财源……;另一种是获得外部财源。外部财源又可以分为两类:他人对文学的资助和作家自己开辟的财源。”④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者也只有获得了较稳定的财源与资助后,方能全力投入文化艺术的创作。旧时代是如此,在现代、后现代社会更是如此。美国作家赫尔曼·沃克(HermanWouk),为了创作其史诗般的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全景式小说”《战争风云》、《战争回忆》,几乎走遍了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所有国家、地区及战争的主要战场,作实地考察,还到许多国家的博物馆、档案馆等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档案资料,其创作的前期准备是长期而艰苦的。仅以作家个人而言,实难承受创作的前期准备及创作中所需要的大量财力、物力。所以,他在创作过程中就得到了美国有关基金会的资助,从而完成了这一巨著。

有四个最重要的系统赞助艺术:(1)恩主制 (patronage); (2)艺术市场;(3)某些组织;(4)政府部门。尽管恩主制在前几个世纪中是最盛行的艺术赞助形式,然而在最近几十年中,政府赞助变得越来越重要……每一种资助系统都使创作者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由限制、不同的受众观念和不同的艺术社会意义观念。⑤

在美国,“政府赞助艺术是一个相对新鲜的现象。除了三十年代大萧条期间很短的一段时间外,在六十年代以前,联邦没有为艺术提供赞助。在六十年代中期,两个政府机构为此目的而产生:国家艺术捐助会和国家人文科学捐助会。”⑥“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与“文化艺术对国民素质的作用”被作为政府对文化艺术资助的两个重要的理念:文化艺术被视为一种经济力量,纳入文化产业经济体系的运行中;理解与欣赏艺术的创作与表演,被视为国民教育中文化素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明显地看出对社会文化价值功能的二元区别,即:文化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公益文化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社会效力作用。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它强调文化的多样性,各州有自己的文化生活(德国政府定义的文化生活主要包括:文学、图书出版、图书馆、艺术、新媒体艺术、建筑、博物馆、收藏与展览、音乐、戏剧、电影与节日会演等),形成大大小小各具特色的文化中心,文化设施均由城市和乡镇维持,政府主要资助传统文化。在音乐、戏剧方面,剧院的经费基本由各州和地方承担:地方为剧院和乐团支出的费用占其公共开支约 63%。德国的剧院与乐团每年获得公共资助达 43亿马克,相当于联邦、州、市开支的 0.2%。私人对文化支出的资助仅占 5%,而且私人资助主要是那些能带来声望的项目。可见地方政府对剧院和乐团的资助占所有各方面资助的绝大部分。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视觉艺术通过美术馆、表演艺术通过音乐厅与剧场的经营行销,成为严肃艺术商品化的渠道。在经济增值效应上,与社会其他许多生产部门比较,文化艺术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只要形成一个生产、消费的体系,就可发现,政府对艺术的这种非商业性的赞助,不仅仅是对艺术家个人的帮助,它往往具有更深广的社会意义。

发达国家的很多公司,往往在尽可能地削减经费开支的同时,对文化艺术的赞助却有增无减。这笔钱的大部分可能花在体育方面——但在所有的开支中,文化艺术方面的开支一直是增长最快的。银行、保险公司、石油工业和烟草公司提供了对文化艺术资助的大部分资金。这种额外资助内在驱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这些企业、金融集团往往不太受大众的欢迎,这使得他们更加渴望显示自己对社会的关心,以逐步赢得信誉。一些非赢利的基金会在资助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如美国著名的《光圈》出版基金会在几十年的资助中,出版过大量画册和摄影评论书籍。作为一个非赢利机构,基金会注重的不是商业价值,它的主要宗旨是“追求摄影作为人类最具表现力的形式这一理想,追求摄影对人类精神的滋养作用”这一至高的艺术理念。基金会的经济支持主要来自政府及私人机构的赞助,如纽约州艺术理事会、全国艺术资助会、福特汽车公司、柯达公司、安迪 -华浩尔基金会等。

综上所述,各国政府对文化艺术创造的资助、不同社会力量的资助,在整个社会资助中所占的比例尽管各不相同,但主要还是由政府官方和企业、财团、基金会、个人这两个大的方面对国家的文化艺术发展创造进行多元资助。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整整 30周年,社会财富的增加、积累与过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已进入小康”或“正奔向小康”,是当今物质文明建设的现实走向。自从“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作为两个重要概念提出来后,在党的下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文化生产力”这一概念。“文化生产力”,就是人们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能力。近几年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及文化理论的建设,已取得了突破性的深入发展。社会文化建设,从仅仅皈依政治意识形态及计划经济一体化的体制羁绊中脱离出来后,一部分文化艺术被视为一种经济的力量,纳入文化产业经济体系的运行,从而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文化作为地域的一种特殊资源,所产生的经济增值效应,将会对一个区域的整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深化文艺体制改革,推动地域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在其整体及长远的发展战略中,重视作为文化产业产品原初创意的原创精神生产,是文化产业得到有效发展壮大的根本之源。市场经济环境下,对这一“原创精神生产”的社会化资助机制应尽快建立。

首先,从行政化资源调配向社会化资源配置转变势在必行。早在 1985年,文化部设立了艺术创作基金,在国家拨给的事业经费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艺术创作基金。它规定申请者必须是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提出,并有繁复的审批程序。这是旨在扶持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在文化体制改革、转型的今天,这种政府政策性资助基金的资助范围无疑有很大的局限。1995年 7月中宣部和中国作协决定在全国、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所在地设立直接接受中国作协业务指导的文学创作中心。经过评议,最终决定在全国设立 6个文学创作中心。有的文学创作中心同时建立了文学创作基金。如山东省文学创作中心,基金基本是由省财政全额投入,社会公益资助不足基金总额的十分之一。其基金主要用途在支持作家深入生活、扶持优秀文学作品生产、奖励文学作品。自基金设立以来,以与作家签约的形式,对十几位作家的创作选题,给予了“深入生活费用”的资助。各艺术门类的这类创作资助基金在全国还有不少。但这种性质的签约资助额度,仅仅是在“创作选题”、“深入生活”时的资助费用,多少带有补助的性质。所以,如果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较完备的社会多种资助服务角度考虑,仅有以上政府性质的资助是不够的。上海市在 20世纪 80年代末 90年代初以扩大政府投入为主,兼及开拓多元投资渠道,建立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文学基金会等,使文化产业资源的调配开始向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所以,突破文化体制的滞后,从行政化资源调配向社会化资源配置转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成都市近 10年来,在文化产业的创意、开发、经营等发展方面已取得了成绩,文化产业的现实构成已有了一定规模,但在“文化资源品相”的符号化创意开发方面,还需作进一步的整合与提升,文化产业“原创精神生产”相对薄弱。因此,与此相关的、特别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现代社会文化产业商业资助服务和非赢利性的资助服务运作机制的缺失,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具有鲜明地域文化内涵的优秀原创精神生产,往往在有形或无形的文化艺术传播中,对地域历史文化遗产、地域传统人文精神、地域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地域城市形象符号等等,起着积极的传播作用,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增值效应。对这一类的原创精神生产,应予以积极资助。不论这些作家、艺术家是从属于“省级单位”或“市级单位”;不管其身份是“体制内的”或“体制外的”,都直接关系到现实地域文化艺术的繁荣。鉴于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文艺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作家、艺术家等创作主体实际社会身份定位的多元化已成为社会事实。立足于文艺体制改革的走向、实际成效,本文论及的创作主体,主要还是指脱离了“体制”的作家、艺术家。

作为创作主体,脱离了“体制”的文学家、艺术家在创作中能否得到经济资助,对原创精神生产的圆满完成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过去有关政府部门或具体文艺单位主管创作的领导,带有行政痕迹的对创作的“资助关怀”,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原创精神生产予以社会化性质的商业性资助或非营利性的资助,是带有根本变革意义的转换。两类资助方式是文艺创作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社会资助方式。所谓“签约作家、艺术家”,正是市场经济中,文化产业的商业化经营服务与作家、艺术家的“原创精神生产”在较长时期内的商业合作方式之一。商业合同,保证了作家的“原创精神生产”在实施之前 (或实施之中)及完成后的经济利益。社会化的商业资助方式较之前面提到的政府行政性资助,是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对脱离了“体制”的作家、艺术家“原创精神生产”资助的较好方式。对出版商而言,同时也意味着是风险资本投入。所以,他们在支持尚未下笔的作品、著作时,是非常谨慎的。这类签约作家,往往是已经成名,而且其作品在读者中是有预期的,有潜在的市场畅销价值的。“这种签约作家在二十一世纪应当会逐渐普及。从发展的眼光看,商业合约对作家的束缚将越来越明朗化。”⑦这种束缚指:一纸合同使作家经济利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其“原创精神生产”的自由写作理念可能被商业利益钳制。这里,“原创精神生产”的内在驱动与价值取向上的两难,正显示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深刻性。因为,生产满足消费而消费指导着生产,社会对文化产品“大规模的要求”,是文化产业工业化方式进行大规模生产、再生产及商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服务的存在前提。毫无疑问,既然是一种产业,“经济上的策略”必然在文化产业运作中占首要地位;另一方面,这种关系也决定了这种资助合同下的创作无疑也是“度身定制”的写作方式。从经济上保障了“原创精神生产”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原创精神生产”的负面束缚。

此外,非营利性质的资助仍然会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当今一些发展中国家反映出的情形看,非营利性的文化资助的削弱是造成文化竞争力处于劣势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社会化性质的、专业性强的“文化艺术创作基金会”的资助服务方式,是作家、艺术家 (特别是目前已经脱离了“体制”的作家、艺术家)较理想的资助服务形式,它保证了有专项社会资金培育文化产业及扶持作家、艺术家的原创精神生产。基金会由资深的有关文化艺术专业的作家、艺术家、艺术理论家等专家为基金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这类基金会与出版商等的最大不同在于,基金会是一非营利机构,其资助的指导思想侧重在从整体、长远的战略高度考虑,诸如:原创精神生产与发展地域文化产业的关系,原创精神生产对增强地域城市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作用,原创精神生产如何更好继承地域传统文化艺术的优秀精神实质并在艺术形式、文化符号等方面进行现代性的创意改造等,研究以文化产业产品的经济增值方式融入进当今的文化消费社会等等。按社会化资源配置性质整合社会各方面资金的基金会对原创艺术生产的资助,比起由行政机关执行这一资助服务职能,虽未必能完全做到不偏不倚,但从总的效果看,社会化的资源配置必然比行政化资源调配的独断弊端更少,特别是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应该有更广阔、更有效的引领创新作用。因为,从深层次说,基金会对原创精神生产的资助,并不仅仅是对个体精神创造的资助,它具有更深广的社会意义。近 10年来,以武侯祠三国蜀汉文化为产业依托发展起来的“锦里”文化产业旅游区,即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由武侯祠博物馆控股的“锦里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锦里’民俗休闲一条街”开业经营已有多年。由武侯祠博物馆持有股份 40%,博物馆员工持股 20%,四川龙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另外 40%股份的融资形式,对文化产业资源文化符号所作的创造性利用的开发经营思路,开创了国内公益性博物馆成立控股经营性公司的先例。将文化产业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锦里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组合方式、经营方式已经证明是成功的。那么,专门对文化产业的“原创精神生产”作有效的资助,建立非营利性质的有关基金会,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资助基金,在理论上也应是可行的,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光圈》出版基金会,它的资助基金由政府、企业界或个人等多方面提供。这类基金会的专业性质、非营利性质保证了:在对具有地域经济增值效益的文化艺术创造给予重点资助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对有较高艺术品位、有极高艺术探索价值的“原创精神生产”给予资助。

注:

①秦朔:《大脑风暴——文化工业探寻》,广州出版社, 1993年 12月第 1版,前言·第 6页。

②李益荪:《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新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 11月第 1版,第 164页。

③约翰·奈斯比特、帕特里夏·阿伯迪妮:《2000年大趋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0年 7月 1版,第 82页。

④〔法〕罗贝尔·埃斯卡皮:《文学社会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 4月第 1版,第 55页。

⑤〔美〕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译林出版社,2001年 4月 1版,第 147页。

⑥〔美〕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与都市艺术》,译林出版社,2001年 4月 1版,第 148页。

⑦黄有发:《二十世纪中国自由撰稿人》,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杂志,2003年 10月号(总第 79号)第 59页。

G112

A

1004-342(2010)01-48-04

2009-09-06

罗明(1956-),男,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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