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健康发展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
——基于金融危机有效防治的思考

2010-08-15 00:47张华民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营利利益责任

张华民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江苏南京 210001)

经济健康发展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
——基于金融危机有效防治的思考

张华民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江苏南京 210001)

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观念引导;法律规范

公司社会责任与国际金融危机有密切的关系,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是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防治金融危机的根本路径。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其中,观念引导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法律规范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

爆发于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不仅席卷美国,而且殃及世界,不仅重创虚拟经济,而且危及实体经济。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寒潮,企业社会责任被推到了时代的前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2008年 11月 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讲话时针对金融危机就特别提到要“规范引导,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进一步指出,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在市场运作中采取谨慎、稳妥、负责任的态度。企业应该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遵守所在国法律和国际通行的商业习惯,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监督,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为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环境。[1]从国际金融危机产生发展的现实出发,本文就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金融危机产生与防治的关系、如何从观念引导和法律规范两方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阐述一点粗浅的认识。基于公司成熟的治理结构以及在现代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形式,本文分析即以公司社会责任为例。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金融危机的产生与防治

(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

自从上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学者谢尔顿明确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开始,公司法学者就从不同角度对其科学内涵加以诸多解释。早在 1953年美国学者博文就把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学者也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刘俊海教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 (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3]本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坚持营利为基础的同时必须承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坚持营利为基础和维护、促进社会利益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二元化价值目标,二者并存,不可偏废。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它是在坚持营利为基础的前提下以公司价值目标二元化取代一元化;其次,它以公司本身作为社会责任的主体而以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作为对象;再次,它兼具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非强制性与强制性的统一;最后,它与公司营利目标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是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公司过分追求经济利润、漠视甚至逃避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密切联系。王利明教授在“二 00九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的开幕词中指出:在次贷危机中,美国的商业机构为了追逐超额利润,给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发放了贷款,投资银行又把不良资产打包卖到了全世界,而投资者之所以买上了垃圾债券,“把灵魂出卖给魔鬼”的评级机构的虚假信用评级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4]全国人大常委、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在“金融危机下的就业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座谈会”上认为:一方面,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设计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造了大量早已经与实际价值相脱离的复杂衍生品;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层索取高额的薪酬奖金也进一步加剧金融危机。可见,无论是发放不良贷款、销售垃圾债券,还是设计金融衍生产品并促进其交易,这些金融机构等公司的目的都是为了过分追求“超额”或“高额”利润,而公司过分追求利润的一元化价值目标必然导致其对应尽社会责任的漠视甚至逃避。公司漠视甚至逃避应尽社会责任导致危机产生的原因在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财富总是有限的,财富的有限性决定了对财富过分掠夺的风险伴生性,为了获取最多的资源而承担最少的风险,公司漠视甚至逃避应尽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就是掩盖和转嫁风险,而风险的客观存在和长期积累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必然转化为爆发的危机。

(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防治金融危机的根本路径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抵御风险、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各经济主体之间保持互惠共赢、和谐进步,从而有效防范和防治金融危机。从公司自身发展看,首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使公司正确处理公司与员工、公司与社区、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从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市场稳定,提升公司形象和声誉,提高公司抗拒风险的能力;其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使公司正确处理公司与资源利用、公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再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使公司正确处理公司与社会需要、公司与政府管理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治权威,提升公司价值和知名度、可信度,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从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发展关系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使公司正确处理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与积极竞争、谋求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增强整个行业、整个产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抵御各种危机的能力。在 2008年金融危机中,我国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履行以确保员工就业、主动服务内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从而为有效防治金融危机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观念引导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公司营利目标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公司当然要承担社会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无需承担社会责任。对此,本文认为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其社会责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应当强调二者的平衡,公司要在坚持营利为基础的同时促进社会责任的实现,即树立“二元兼顾”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

(一)充分满足股东利益的实现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尽管由于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成为普遍共识,但是我们仍然要对公司应充分满足股东利益的实现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有更理性的认识。首先,公司之所以能发展成为现代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就在于公司的设计使投资者能以有限的责任谋求无限的利润,如果使公司承担过多超出有限责任的责任,而忽视或否定公司营利本质的存在,那么公司将失去原有公司的意义,而且将没有人再愿意向公司投资。所以问题不在于忽视或否定公司的营利本质,而在于如何定位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来源于公司不断追求营利的行为。倘若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难以为继,那么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公司法理论中,有人强调公司应是保护多数利害关系者的实体,首先应与广泛的社会目的相适应,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当经营者在进行重要的裁判时,必然试图对股东、工作人员、主顾及政府机关等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5]。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营利目标放到相对社会责任来说更次要的位置上,是不科学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我国过去“企业办社会”正是因为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而忽视了自身的营利目标,从而被现代企业制度所淘汰。

(二)切实考虑非股东利益的要求

公司必须考虑非股东利益的要求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拥有数以万计雇员和客户的跨产业、跨地区乃至跨国的大公司不断出现,这些大型公司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广泛的经济权力,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诸如工厂的选址、产品类型的确定、市场的开拓等,既是经济的决定,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等。这样的公司如果还坚持把营利作为惟一目标,而不考虑其他社会相关因素,则它们的行为往往会使与其利益相关的非股东个人、社团和所在地区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矛盾的激化甚至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使公司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股东利益也难以长期最大化。另一方面,公司的发展也离不开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如离不开国家有利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债权人的资金投入、离不开职工的勤奋和忠诚、离不开供应商和消费者对其信誉的认可、离不开所在地区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劳动力资源等等,离开了这些因素的支持公司就难以存在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为了获取一时利润而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最终往往落得身败名裂甚至依法关闭,从而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可以这样说,公司重视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司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WTO经济导刊》在通过考察金融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后得出的结论:不负责任企业的唯利是图是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不负责任的企业难以逃脱危机的重创,乃至一击就垮;负责任的企业除了能较好地防治冲击,让自身较快走出危机外,还能成为危机破坏力的有效屏障。[6]

三、法律规范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

为了不使公司社会责任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或成为一句口号,探索将之具体落实的方法就成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如欧洲通过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公司制度发展的现实,构建出以法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法律既要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主要指公司内部的组成、机构、运作程序等),又要规范公司外部治理结构 (主要指与公司有关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外部环境),因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仅从公司内部或外部一方入手都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即构建由法律规范的“内外参与”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在借鉴美国和欧洲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模式时,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有的规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强调职工参与制。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有利于完善公司经济民主,改善劳资关系,提高公司经济效益。[7]。

2、引入利益团体参与制。利益团体参与公司的治理有其合理性。“在当代美国公司中,银行等金融机构 (主要是债权人团体)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现了强化的趋势,并且日益得到了美国学理和实践的认同。”[8],在公司董事会中直接设立有关利益团体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如债权人董事、社区董事、环保董事等较为切实可行,使他们在公司决策中代表利益团体行使相应职权,从而达到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已逐渐被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所认同,但公司营利的本质要求决定了不能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完全寄托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觉性,而要有更多有力的制约机制。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解决“内部人的控制”问题。独立董事由于不和公司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从相对超然的立场参与公司决策,从而可以在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增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上文中提到的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社区董事和环保董事等等,其实他们的职能也可以由独立董事来实现。[9]

(二)规范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

除了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外,进一步规范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也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公司社会责任既然难以在市场中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就应当在推进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有所作为。

1、加强政府适度干预。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运用税率、利率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公司调整产业结构和公司组织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外。此外,政府的非强制性奖惩制度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

2、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知情权的保障是社会公众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条件,因为基于知情而产生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可以有效的促使公司对其社会责任予以充分的关注,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所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对于公司来说,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所以,为了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向社会传达。[10]

3、完善社会责任立法。我国法律在塑造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上存在一定缺陷,所以有必要完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1)立法明确化。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尽管多有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但要么概念模糊,要么根本未提及社会责任,这不利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故必须将相关条款隐含的社会责任明确化。(2)立法系统化。目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不仅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而且在同一专门法中又分散于不同的章节,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鉴于我国原有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各专门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果,故应该采取在原有专门法的基础上相对集中并进一步将公司社会责任系统化这一经济可行的方法。(3)强调权利救济立法。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尤其是完善的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有着强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因为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的完善可以最大程度地克服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对公司处于弱势而造成的不公平,也避免了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点,从而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1] 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人民网,2008.11.23.

[2] 马力、齐善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

[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7.

[4]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抗风险的金钥匙.中国新闻网,2009.06.16.

[5]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157.

[6] 张春华.责任御寒——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思考[J].WTO经济导刊,2009(1).

[7] 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8] 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J].法学研究,2000(2).

[9] 谢朝斌.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建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3).

[10] 顾功耘、王丹.略论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J].上海商业,2005(3).

F062

A

1008-5955(2010)02-0061-03

2009-12-31

张华民 (1969-),男,安徽青阳人,法学硕士,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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