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企业出口如何应对欧盟REACH_SVHC条款的影响?

2010-11-29 03:27王小飞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11期
关键词:机电产品条款法规

王小飞 邢 军

REACH法规自2007年6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过了三个年头,很多企业并没有觉得REACH法规带来了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实际上REACH的法规正在稳步推进,它影响是一个动态深远的过程。

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7条款的规定(简称REACH_SVHC),含有高关注物质的配制品或产品满足该条款的规定则需要向欧洲化学局(ECHA)或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通报。所谓高关注物质就是高风险物质,即致突变、致癌、生殖毒性物质(CMR)、持久生物富集有毒物质(PBT)或高持久高生物富集物质(vPvB)。到目前为止,欧盟化学管理局只于2008年10月28日首次确定了蒽、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二甲苯麝香、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苄、C10-13氯化石蜡、六溴环十二烷、氧化双三丁基锡、二氯化钴、二水重铬酸钠、砷酸氢铅、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三乙基砷酸等15种高关注物质,其中10种为有机物,5种为无机物。第二批15种物质正在征求意见。

到目前为止,REACH_SVHC尽管只是通报性质的要求,但鉴于欧盟国家对化学安全和绿色产品要求的日趋严格,自从欧洲化学局发布了该15种高关注物质后,欧盟的进口商就开始要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符合REACH_SVHC,这影响到许多行业,包括机电、纺织、玩具、文具等,尤其是作为我国出口第一大类的机电产品。由于目前中国输欧机电企业对REACH_SVHC普遍不是很了解,大多数企业采取简单产品检测的方式应对REACH_SVHC。这种应对方法是最直接的,但随着欧盟评估并发布更多的高关注物质,采用全部检测的方式显然是不现实的,测试成本将非常昂贵。因此,笔者结合多年对欧盟REACH法规的研究和日常对机电企业管理及应对ROHS、WEEE、EUP指令经验的积累,提出应对REACH_SVHC的对策措施。

一、REACH_SVHC介绍

(一)欧盟REACH法规中涉及SVHC的条款

1.法规7.2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确定为高关注物质的成分,并且满足每年生产或进口的这些物品中所含的这种成分总量超过1t并且这种成分在物品中的质量含量超过0.1%,则任何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或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通报欧盟REACH法规第7.4款所要求的资料。

2.法规7.3规定: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并说明含有的高关注物质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他们不需要履行欧盟REACH法规第7.2款的责任,但应该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说明书。

3.法规7.4规定:当需要通报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即明确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详细资料;如果已有物质的注册号,则提供该号码;鉴定该物质的详细资料;该物质的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资料;物品中使用该物质的详细描述;该物质的吨位情况。

4.法规7.7规定:高关注物质的通报在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后确定为高关注物质的物质,则在确定后的6个月之内需要对物品中含有该物质进行确认,如果满足欧盟REACH法规第7.2款,需进行通报。

(二) 欧盟REACH_SVHC条款解析

从条款内容可知,REACH_SVHC目的是实现产品的化学安全。企业要履行REACH_SVHC责任,首先要知道产品中是否含有高关注物质,含有的高关注物质的质量含量是否超过0.1 %,对于含量底于0.1 %物质,可以法律声明“产品中不含有高关注物质”,即使高于0.1 %,REACH_SVHC也并没有规定产品中不能含有高关注物质,可以有多种方式履行REACH_SVHC责任,如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

(三)我国机电企业REACH_SVHC责任

尽管REACH法规只是规定了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REACH_SVHC责任,但这些企业要履行这些责任必将牵扯到上游企业,也就是我国出口机电企业。在整个REACH_SVHC责任履行过程中我国企业需要履行以下职责:识别产品中是否存在SVHC,若存在且质量分数超过0.1%时,告知客户产品中存在SVHC的名称、含量及产品质量;应客户要求提供产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二、REACH_SVHC条款对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的影响

REACH_SVHC条款对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最直接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大大地提高了出口机电产品的成本以及由于成本提高导致企业自我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下降,甚至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订单减少及倒闭。

(一)大大增加了机电出口产品成本

一方面根据REACH_SHVC条款规定,中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均受到其影响,虽然涉及的化学品不需要注册,但要向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而通报最重要就是知道产品中是否含有高关注物质,其质量含量是否超过0.1 %。要想知道产品这些信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检测,这将给企业带来非常昂贵的检测费用。拿一块电路板来说,上面少则有几百个零部件,一台电脑就含有700多种化学原料,企业要想分析出该产品是否含有REACH_SHVC物质及具体含量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这个检测成本与产品实际价格相比,昂贵到无法想象。另一方面由于SVHC的动态性和复杂性,一个机电产品包含的化学原料非常多,要想严格控制好产品中的SVHC物质必须具备合理有效的内部生产管理和外部整个供应链的协调管理。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不利于我国机电出口产品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生产技术的提升,我国出口机电企业正积极地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密集型及节能型企业转变。特别在中国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正如雨后春竹般生长出来。但是REACH_SVHC条款几乎涉及到了所有出口机电企业,企业产品的创新必然会导致产品SVHC变化,而高额的检测和企业内部管理及供应链控制管理费将严重影响新产品的价格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创新的脚步。

(三)降低我国机电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出口机电产品之所以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世界第一大份额,最主要因素是产品的成本优势。随着REACH_SVHC条款的不断实施,企业担负相应的检测成本和管理成本将无限扩大,这必然会导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成本增加,机电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逐渐被消弱。

(四)导致中小企业订单减少甚至倒闭

当前我国机电企业质量标准意识普遍不高,大部分企业都不能严格按进口国标准生产,尤其一些技术能力不足的小企业在技术人员、生产能力、检测能力等方面都无法应对国外严格的技术壁垒,深圳市宝安区2000多家中小出口机电企业中约有90%表示,尚不了解REACH_SVHC条款,对于该条款将对家电业产生的影响更是一无所知,也无从谈对给条款了解应对。再加上高昂的检测成本和管理成本,让这些小企业不得不面临被动“订单取消”和“额外费用增加”,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得不暂停出口或寻求新市场或出口转内销的方法,更有甚者面临关门倒闭被动局面。据海关统计,08年1-11月,广东出口家电224.3亿美元,同比增长4.9%。其中,11月出口家电17亿美元,同比下降25.7%,环比下降19.8%。

三、中国输欧机电企业应对REACH_SVHC策略

(一)企业应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应对

1.思想上要充分重视。应根据自己企业情况组织人员去熟悉REACH_SVHC的内容,尤其是技术指南文件的内容,充分了REACH_SVHC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冲击和影响,主动与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与欧盟的客户进行沟通。

2.通过建立REACH_SVHC管理体系降低SVHC的管理成本。基于SVHC物质的动态性,企业要想很好的应对,就必须随时掌握SVHC的动态性能,要长期有效地保证产品对REACH的符合性,必须有严格系统的管理才能实现。笔者在长期从事QC 080000、MARCH和ISO 9000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出机电企业应对REACH-SVHC管理体系应主要从识别客户和法规的要求、将相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要求、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严格控制,具体操作可以参考ISO9000管理体系,做到管理成本最低化。

3.利用物质材料分析法有针对地检测来降低产品的成本。按照REACH法规的要求,高关注物质会越来越多,这样的物质大概有1500宗左右。如果一个企业想通过检测产品来确定产品中SVHC的存在情况是不可以操作的。再则从成品效益的角度看,企业也无能支付巨额的检测费用,必须通过材料分析的方法降低成本。一方面通过对机电产品的化学组成、结构、理化毒性、应用的分析来判断物质在材料和产品的存在可能性,经过材料学分析,将有针对性地识别出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材料中含有的SVHC是什么,这将大大地减少出口欧盟机电企业的物质检测;另一方面通过判断物质在产品中的最大可能浓度来确定产品是否要进行检测,以及通过市场上的供应情况来判定受控物质是否存在及超标的可能性。在对产品进行了材料学分析和最大可能的含量分析后,就能判断某种受控物质是否可能存在及超标的可能性了。

(二)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发挥导向作用

1.加强REACH_SVHC 法规的宣传和研究工作。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直接监管出口机电企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通过形式多样的、直接间接的宣传、培训活动做好REACH_SVHC条款的宣传工作,同时开展对REACH_SVHC条款的解读及追踪工作,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和传递机制,使得企业能够有相应的渠道和途径了解REACH_SVHC条款,重视REACH_SVHC条款。

2.鼓励检验检疫实验室的建设。REACH法规要求化学物质检测结果的数据来源必须是经过国际GLP 认证的实验室,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经过该项认证的实验室。因此国家在检测实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着力提升国内实验室的检测水平,争取实现检测数据的全球互认,建立起欧盟检测数据互认的实验室,在本土解决送样检测、登记工作,以便为企业申请、检测、登记提供方便和节省成本。

3.提高危险化学品德替代品研发水平。REACH_SVHC条款要求高风险物质超过一定数量就必须向ERCH进行通报。国家应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投入人力和物力加强替代品的研发工作。科研机构应指导和配合企业积极开发低危险性的替代品,从而减少REACH_SVHC条款带来的冲击。

4.机电行业协会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REACH法规是以企业为监管对象的,机电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联合组织,应发挥协会的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本行业中宣传和组织学习REACH_SVHC条款,帮助企业建立合理健康的SVHC控制供应链,有效促进供应链上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积极参与应对REACH_SVHC条款。同时协助本国机电企业与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http://webnet3.oecd.org/echmportal/jome.aspx

[2]ECHA(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CandidateL i s t o f S u b s t a n c e s o f Very High Concern forAuthorisation[EB/OL].(2008-10-08)[2009-09-15].

http://echa.europa.eu/chem_data/authorisation_process/

[3]魏传忠.《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第六卷下游用户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4] REACH in brief by ECHA.

[5]陈庆今.QC80000与IEQC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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