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博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无论是从条文的数量,还是从结构的复杂性而言,包含18章96个条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都堪称近年来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中为数不多的“巨人”之一。《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者试图全面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现代化变革,在具体制度的操作性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鹿特丹规则》由于过分追求运输责任的统一化,似乎并未充分汲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的前车之鉴,很可能留下了最终阻碍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巨人之踵”: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问题。与近13年的立法热情相对照的,是国际社会异常谨慎的反应。迄今为止,仅有23个国家签署了《鹿特丹规则》,其中只有西班牙一个国家向荷兰政府递交了批准书。公约生效的前景仍不甚明朗。
国内就《鹿特丹规则》的研究已经充分展开。从中国知网(www.cnki.net)的检索可知,截至2011年6月15日,共有88篇期刊论文直接以“鹿特丹规则”为篇名。如果计入对“运输法草案”的研究,这一数字还将更为庞大。当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覆盖面十分广泛,从合同自由原则在批量合同中的恢复到货物控制权的设定,从航海过失的取消到提单功能的变更,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问题却鲜有提及。本文以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为主题,探讨影响《鹿特丹规则》生效的核心问题,并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初步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