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平再解读视角下的共同富裕思考*

2011-02-18 23:04杨兴林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公平分配

杨兴林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高教研究室 北京 100192)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追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稳步推进共同富裕,既需要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在收入分配方面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近年来我党有关思想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地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取代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贯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这一思想具体化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重视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从现实看,党的这一重大思想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社会上的贫富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复杂,理论上还有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两次分配公平到底各有怎样的具体诉求没弄清楚。目前学术界关于分配公平的看法倾向于:初次分配要注意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公平,再分配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贯彻道德补偿原则,注重结果公平。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但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是远远不够的,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进而在这一视角下就如何进一步稳步推进共同富裕进行再思考。

一、分配公平的再解读

公平在本质上是一个有关道德伦理的价值判断。《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辞海》给出的解释是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就一般意义而言,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代和历史条件下的公平各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公平又是一个具体范畴,适用的社会领域或范围不同,它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同;公平还是一个相对范畴,包含着差异、缺憾和不足,没有绝对的尽善尽美意义的公平。恩格斯曾言“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3]但是,不论怎样,公平概念中包含的基本元素或者体现公平实质的元素却是相对稳定的,这就是道德评判上的合情合理,诚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历史时代及其社会条件不同,具体领域、范围相异,公平的具体内涵与标准虽有不同,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以那个特定历史时代或者特定领域人们持有的道德观念来判断,所谓公平,却必须是合情合理的,能够为当时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接受,否则它就无益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的基本要求或诉求,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是适用的,但是由于初次分配属于经济领域,再分配属于社会领域,二者虽有密切联系却有重大区别,各有自己的准则、要求与价值目标,与此相应的公平诉求也各有自己的相应内涵与特点。科学地把握两次分配公平的不同诉求及特点,要求在两次分配中都重视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进而稳步推进社会共同富裕。

(一)经济领域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

经济领域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有论者认为,初次分配公平解决的是“得其应得”的问题。[4]“得其应得”确实是初次分配公平的核心,但是初次分配的“得其应得”却不能仅仅依靠分配环节而实现。在经济领域,分配虽然是一个独立环节,但这种独立是相对的,它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既有对分配前提的影响和制约,也有对分配结果的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影响和制约最终都会影响到分配公平的贯彻和实现。在这样的意义上,经济领域分配公平的诉求,当然也就不是仅仅对于分配环节的要求,而是贯彻于与其相关的一系列环节之中的要求。择其要者,主要是三个环节。

首先是生产环节。生产不等于分配,但生产是分配的前提。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和表现。因此,要实现消费资料分配的公平,首先就要求在不同生产要素进入生产的前提上坚持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以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聪明才智、潜能和活力,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显然,这里的公平既以效率为基础,又以效率为出发点和归宿,与效率是内在地统一;这一公平也同时包含着差异,以承认不同要素的客观禀赋差异为前提。因此,这样的公平,既是讲求效率的公平,又是包含差别的公平,是效率与公平、差别与公平的辩证统一。

其次是分配环节。这里的分配是指消费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合理地领取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成果或者消费品,现阶段主要是通过折算成货币形式来反映。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环节的公平主要体现为不同生产要素主体的收入所得必须与其实际贡献相一致。这种实际贡献,具体就是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对于劳动要素而言,就是其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努力的程度。它坚持的是规则公平,即分配必须按照贡献与所得相符的原则来进行,谁都不能例外;它贯彻的是激励思想,即通过贡献与所得相符,使不同的生产要素主体获得不同的收入,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它同时也坚持道德原则,即在遵循规则公平和贯彻激励思想的前提下,分配底线的设定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能够维持弱势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尽管规则公平和激励思想在这一环节的贯彻不可避免地包含有结果差别甚至是较大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只有在分配底线的确定不致影响那些弱势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时,才是合理的。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初次分配公平的重要要求,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重视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内在依据。

最后是交换环节。生产决定分配的前提,交换影响分配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收入所得进入最终消费需要通过市场这一中间环节来完成。市场规则健全且运转健康,无重大波动发生,也没有其他非正当因素渗入,一切都在平等前提下进行,人们的收入所得就能在交换中获取等价商品或服务,分配结果公平就能得到自始至终的保证;相反,人们的收入所得就可能发生损失甚至较大的损失,分配结果公平就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甚至较大的影响。与此相应的公平诉求,就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人们的收入所得能够换取等值商品或服务,既不能因市场发生严重波动或其他非正当因素的渗入,使交换者收入所得受损甚至较大的损失,交换者也同样不能以任何非正当方式使自己的收入所得增值甚至较大的增值。

(二)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

社会领域虽然包括经济领域,但又与经济领域不同。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但社会并非以经济发展为自己唯一的追求,它的追求是包括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昌盛、社会进步和保障人的权利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机统一,并且不仅要一般意义的保障公众生存、发展的权利,提高生存、发展的水平,尤其要保障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与困难群体生存、发展的权利,提高生存、发展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水平的提高。这样的目标,本质上也正是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和优胜劣汰,必然导致社会成员有强有弱、有富有贫。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是必然的,部分地区、行业和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暂时处于落后或困难状态都是难以避免的,但人类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绝非单纯的经济竞技场,适用的原则也绝非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而是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进步,是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的被尊重,因此它必须让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尤其是要让老弱病残类弱势群体保持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让暂时生活困难的群体和落后地区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扶持,以便走出困境,获得平等的发展。说到底“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成果是属于人民的”,因而“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5]这样的公平诉求不仅要求社会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而且要调节过高收入,即使对于初次分配因为贯彻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激励思想所产生的差距,过高的也需要调控,更不允许某些行业借助垄断地位获得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收入,造成社会的严重分配不均。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内在机制更多地诉诸于公众心理。现实生活中,公众对社会分配是否公平,通常通过与左邻右舍的比较来感知,各方面情况相同者之间在同一时期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大体一致,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们,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差异是否可以接受或认可。答案是肯定的,人们的心理就平衡,进而对社会分配公平就认可,或者有较高的认可。反之,短时间内社会心理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如果持续较长时间,生活的实际落差和强烈对比势必导致人们心理失衡,特别是当情况相同者之间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出现了较大差异,或部分人远高于一般人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生活质量远非源于自身的努力时,心理就会更加不平衡,低收入者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甚至于绝对剥夺感。这种心理的人越多,社会利益矛盾就会越复杂、越尖锐,进而社会和谐就会越易被打破。特别是在一个社会的基础阶层中,产生相对剥夺感甚或绝对剥夺感的人越多,或者产生这种心理的人不断增加,那将是社会产生动荡或严重动荡的危险信号。与之相应,社会领域分配公平在这一层面的诉求,也就主要体现为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分配结果及其效应能够被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不至于出现较大范围或较大程度的相对剥夺感,甚至于绝对剥夺感。

二、分配公平与共同富裕的实现

中国共产党是为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的党。她领导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启了通往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贯彻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走“先富-后富-共富”的发展道路,到20世纪末全国整体实现小康,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共同富裕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推进的现实。与此同时,由于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基尼系数接近0.46。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科学地认识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与特点,对采取得力措施,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重视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遏止快速拉大的贫富差距,稳步推进共同富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一,既然经济领域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贯彻于生产、分配、交换诸环节,并且环节不同特点也不同,那么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应当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健全和完善市场运行法则与机制,有效规范各环节的运行和操作,以努力推动各环节公平诉求的贯彻与实现。具体而言:

在生产环节为保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激发生产要素主体的活力和潜能,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率配置和使用,进而为生产要素主体在分配中获得较好的收入,逐步走向富裕和幸福创造良好的前提,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统一的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与竞争。其中,特别是要进一步疏通社会流动渠道,不断消除仍然存在的制度性障碍,便于人们在合理的社会流动中找到适合自身发挥作用的岗位或工作,有效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制。“五个统筹”做得越好,越有利于社会流动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其中,特别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保证人的社会流动按照市场配置资源要求有序地开展和进行。

在初次分配环节,现阶段突出的问题是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的待遇最低,财富向管理者、向资本集中,讲求效率被扭曲为管理者待遇优先,资本利润优先,以至于造成有些地区的企业高层管理者年薪与职工最低收入间差距达几十倍、上百倍、几百倍,极端的达到上千倍的不正常情况。①其中,国有企业管理者待遇,有的是国家确定的标准过高,有的是企业管理者自定年薪。一些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者也仿照一些国有企业自定年薪,收入远远高于其他人员标准。私营企业的情况往往是资本报酬过高,工人待遇过低,有的还甚至拖欠工人工资不予兑现。有效扭转这种状况,保证各生产要素主体得其所得,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待遇标准应由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并且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受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对于私营企业,国家应当依据市场法则,通过相应法律法规实行有效地调控和监管,同时应当区分地区和行业,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改变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报酬最低的状况并得到逐步地提升。同时,针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不断下降,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提高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总之,就是国政府应当“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6]真正实现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于民。

至于交换环节,损害交换者利益的情况主要有三:一是市场情况发生特殊变化,如严重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较大幅度贬值,造成人们收入所得受损;二是不法商家钻法律和管理空档,制假贩假、缺斤短两、坑蒙拐骗,不仅变相掠夺交换者收入所得,有的甚至还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经济损失;三是公共权力越位侵入商品交换领域,以较少付出换取较多回报,不仅其行为本身与公平严重相背,而且商家往往又将这种“损失”转嫁给其他消费者,损害他人利益。切实维护交换公平,稳步推进共同富裕,针对前一方面,国家需要考虑建立公众权益补偿机制,以便在货币实际购买价值大幅下降时,公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针对后两个方面,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从根本上消除新旧体制转换造成的空档和管理缺位,切断权力与市场的联姻,确保公平交换在相对净化的市场环境中贯彻和实现。

其二,既然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基本诉求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这一领域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进而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现阶段的首要问题是要采取得力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为此,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的国家,必须着力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应当继续扩大转移支付。一方面要不断加大落后地区开发力度,通过相应的扶植和开发,逐步形成和增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自造血机制,科学技术升级换代机制,科学管理和调控机制以及人力资源开发机制,逐步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公众共同富裕的程度和水平。同时,针对城乡贫富差距主要源于各自主业之间的比较利益悬殊,国家应当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改善农业经营的软、硬件环境,优化和改善农村产业结构,显著提高农业和农民收益;另一方面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事业投入与建设,既解除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又为人们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基本的前提和条件。

二是应当强化税收调节。现阶段贫富差距快速拉大,税收制度不健全、不合理实为重要原因之一,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必须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其中,税法的量能负担原则,绝不应当仅仅停留于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还应借鉴德、法等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公众收入、家庭人口负担、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使个人所得税规定能够更大程度地体现出公平和公正。再者,尤其要防止富者偷税逃税,加强富人纳税申报制度建设,同时增强对高收入的征收力度。这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有利于缩小富者与贫者收入间的较大差距,而且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使国家有更多的财力调节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

三是应当着力控制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垄断行业占用的是国家和全民的资源,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应当更多地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服务社会,从业者绝不能利用垄断地位为自己谋取不合理的高收入,严重拉大与其他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从当前来看,政府必须“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6]并且要有严格的监督措施,绝不能让垄断行业实行非市场化经营的同时,利用垄断市场为自己获取不合理的高收入服务。更深层次上,我国应当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以法律和法规形式,严格限制行业垄断的范围和价格,同时为不同的利益竞争力量提供生长机会,让不同利益力量相互博弈,相互制约,在博弈和制约中生成相对平衡的利益关系。

四是要加大力度反腐,净化社会环境。针对少数人权力寻租,大肆侵吞国家资产,中饱私囊,非法暴富,或公务活动讲排场,乱挥霍,甚至在公务活动名义下,大肆挥霍浪费国家钱财,既严重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又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反腐和惩罚的力度,让手握公权者深刻认识,一旦钱权交易,获取非法所得,或是严重挥霍浪费国家钱财,其潜在处罚会远远超出潜在的收益,从而自觉遏制、放弃非正当欲望,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为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创造一个廉洁的政治环境。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既然社会领域分配公平的内在机制诉诸于公众心理,要在社会分配领域更加注重公平,进而稳步推进共同富裕,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情民意收集与分析机制,使民情民意顺利地进入政治决策过程,成为决策的基础信息和思考参数,从而使党和政府的政治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地把握民情民意的基础上,提高针对性,增强有效性。中国共产党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党,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党,注重广大公众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心理反映,采取顺民意、得民心的政策和措施,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进而稳步推进共同富裕,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要求和反映。

注释:

①据《北京青年报》提供的信息,我国某保险公司董事长2007年税前薪酬高达6616.1万元(樊大:《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去年将拿“零薪酬”》,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2月25日第1版)。笔者不知该公司职工最低收入标准是多少,但从整个社会情况看,这个收入还不用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相比,与一般职工的年薪36000元左右相比,就高达1840倍左右,即使与职工年薪60000元左右相比,也高达1100倍左右。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标准坚持绩效导向和国际人才市场情况是应该的,问题是在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时,特殊行业本身占据着国家和社会大量资源,其高管薪酬标准却完全不考虑这个实际,简单照搬国际人才市场标准是否合适?再说这么高的薪酬标准与其整个公司的绩效特别是对社会的贡献是否确实相一致?值得考虑!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278.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光明日报,2007-10-2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73.

[4]边立新.论效率与公平[N].光明日报,2007-06-2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133、1209、1356.

[6]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二一年三月五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N].光明日报,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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