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公众参与(Public par ticipation)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国际上早就得以确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对公众参与作了原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实施性规定,近年来我国学界对环境领域公众参与也极为重视。但是公众参与的春天并未随之到来,公众参与陷入困境的现实仍然是残酷而清晰的,公众对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决策无话语权,无法参与的现象常有发生。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公众以较为极端的方式对相关环境决策的抗议正反映了公众参与途径的缺失。目前我国环境领域内的公众参与内涵随意扩大化认识的倾向,在理论上阻碍了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而相关法律规则的缺陷则直接导致环境领域内公众参与的失落;作为社会这张巨大的网上的一结,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也同样影响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因此,公众参与权利必须以正确的概念、内涵理解为基础,以健全的法律规范为依托,以完备的相关制度为后盾方能得以实现。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若试图完全放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化为灰烬。”1概念不仅对法律大厦的构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现实的构建更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