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预备形态刍议

2011-02-19 01:28:41吴波仇小东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0期

吴波 仇小东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犯罪预备是实施了共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共同犯罪预备比单个人犯罪预备更加复杂,如何认定和处理共同犯罪预备,对于解决其刑事责任来说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不少与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相关的热点、疑难问题。

目前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进行分析时,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下进行分析,将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二是运用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正犯与共犯的二元区分制下进行分析。前者对共同犯罪参与者的分类主要是依据犯罪过程中的分工,该标准在量刑时优势明显,虽然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判定及各犯罪参与者罪名认定上有所不足,但是后者则在适应中国国情(如我国立法与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还缺乏足够适应性。因此,笔者在此进行创新,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四要件理论”作为分析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基础,采用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思考,但尝试对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采取区分制,在二元区分制的语境下使用“共犯”与“正犯”的概念,而共犯可进一步区分为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共犯”与“正犯”应采取犯罪支配论予以区分。在上述基础之上,笔者拟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开展比较深入地探讨,希冀对于加强和改进涉及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运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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