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飞 刘 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一)概念及构成要素
广义的同态复仇并没有准确的定义,法律词典对于其概念也没有做严格的界定,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只是将其概括为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原则。也有人从这个经典的表述中归纳出了整个同态复仇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压缩成一个故事,故事分为开头、中间部分和结尾。开头:你挖走了我的眼睛;中间:威胁与讨价还价;结尾:我挖走你的眼睛从而我的荣誉和尊严得以恢复。1这个故事非常形象的叙述了同态复仇的整个过程。
而狭义的同态复仇,也即曾被法律规定允许具有一定法律价值的同态复仇,一般指当有人遭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受害人或其亲属可给加害者以同等伤害的一种报复性的惩罚措施。其应当有以下几个基本的要素。(1)起因:有被侵害的事实,即受害人遭受外来的凌辱或伤害。(2)目的:复仇的目的是为了尽忠、尽孝或是尽义,而不能只是为了泄愤而任意侵害他人甚至滥杀无辜。(3)主体:复仇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当受害人死亡或是不能实施复仇时也可由其亲属代其实施,该亲属的范围一般限定为近亲。(4)对象:复仇的对象必是加害人本人,不能扩大到其亲属或是氏族。(5)同态规则:复仇的方式应与其所遭受伤害的方式相当,复仇的程度也不得超出其所遭受伤害的程度。
(二)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时期,法尚未出现,而部落之中,氏族之间的矛盾终究是要发生的,怎么处理调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