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为民
(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北京 100736)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的发展演变,国际海运法律制度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以市场经济原则为导向的国际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诞生,2008年,《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昭示着在《海牙规则》基础上实行近百年的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海商法律制度将被打破,重新达成了一种新的利益平衡。而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正悄然孕育着一场新的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变革,这场变革将给船舶技术、运营、管理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值得引起海事法律界的关注。
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气候变化导致灾害性气候事件频发,海平面上升,水资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科学会议(也称第一次地球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气候变化问题,警示各国政府注意可能导致气候变化的活动。1979年,联合国首次召开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各国保护气候。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 FCCC)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最重要行动,其目的是减少危害气候系统的人类活动,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