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北京 100701)
2011年7月1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其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六十二届会议上,通过强行表决(48票对5票),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六修正案,为部分新造船舶制定了新的能效技术标准。该修正案是国际层面制定的第一项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行业减排国际法律文件,必将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走向及各国造船和航运业产生重要影响。由于该修正案没有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简称“共区原则”),我国对该修正案投了反对票,并发表书面保留声明,强调不能接受该修正案内容。
可以预见,继该修正案后,国际海事组织将继续推动国际海运减排问题的深入讨论,并期待在市场机制上再次取得突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海运大国,在减限排问题上将面临更大压力,对谈判进程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妥为应对。
《京都议定书》第2.2条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之所以将航空和航海单独列出并交由专门国际组织研究,是因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只规范一国境内的减排权利和义务,而对于超越一国国境、在公海及其上空的航运排放没有包括在管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