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客体是指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的一切对象的东西。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精神客体。笔者所述的海难救助的客体是从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意义上来讲的,因此海难救助的客体,就是指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即救助标的,是指和海难救助主体相对的,表征海难救助主体在海难救助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所指向的客观对象的基本范畴。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既是海难救助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因为当人类自身将人的生命作为海难救助的对象时,就成为了海难救助的客体。海难救助的客体是伴随着人类海难救助实践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它随着海难救助主体海难救助认知和实践能力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海难救助法律规定不同,海难救助的客体也存在差异,只有那些依据海难救助法律的规定,满足海难救助法律规定的条件,并进入到人的海难救助实践和认识领域、与海难救助主体发生功能联系、作为海难救助主体权利义务指向对象的部分才能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从海难救助法律关系客体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作一番梳理,进而反思《海商法》中关于海难救助客体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