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峥 张 鹏
《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与法律适用探析
——以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支点
崔 峥 张 鹏
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分析其法律适用标准,需要以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逻辑基础。讨论美国、日本、欧洲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逻辑基础。进一步分析禁止反悔原则理应包括授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确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和授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禁止反悔。从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分析《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就《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给出具体规则建议:以修正的新颖性判定方法为判断基准,对于修改的内容区分澄清性修改与调整性修改,并结合修改时机等因素对调整性修改内容进行禁止反悔判断。
修改超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 先申请原则 澄清性修改 调整性修改
对于《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应当从其立法本意出发,而非从“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含义出发。也就是说,应当从立法的角度,探究《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而非仅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文在探究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和确权程序的适用问题的同时,结合先申请原则,探讨《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上述两个原则法律适用的综合,以期得出《专利法》第33条判断标准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