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术文
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梅术文
在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前数字时代,复制权一直是著作权的基础,但进入数字时代后,复制权日渐式微,传播权日渐勃兴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重点。近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人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发起了针对卡拉OK厅、网吧、长途汽车、视频分享网站、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的收费行动,彰显数字环境下“免费传播”的终结。权利人终结“免费传播”虽各有其特点,但都集中反映了传播权的勃兴。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具有利益实现的制度保证和产业推手,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著作权规则的变革。
免费传播 传播权 著作权
2010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申请,公示《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其主旨是对长途汽车、网吧等营利性场所播放的电影作品收取使用费,消息公布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其中不乏反对和批评的声音。概言之,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面向:其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怀疑。认为收费标准不能够由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单方面制定,因为它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没有公开听证,而且收来的费用不能被公平透明地进行分配。①分配比例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