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勤
简析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
张 勤
《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①向波:《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第65~70、88页。一文比较深入地讨论了知识产权的对象问题,其中就知识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作者②为方便起见,在本文中,所评述论文的作者简称为“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反对将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并称“近年来,学界关于‘信息产权’的提法甚嚣尘上”。鉴于该文所讨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的立论之基,也是笔者③同上,本文作者在本文中简称为“笔者”,以便与上述“作者”相区别。高度关注的问题,再加上笔者也是“甚嚣尘上”者之一,且不赞同该文的基本论证和观点,特就该文涉及的信息的概念、信息与知识的关系和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简析。
知识 信息 知识产权
《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一文的作者认为:“信息学(包括信息科学和信息哲学)中对于信息的定义多达两百余个,并没有一个公认的信息定义”,因而质疑(实际上是反对)将其引入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当中。作者将各种信息概念归纳为“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和“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并界定“‘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就是指‘事物运动的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自我表述’,而‘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指‘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述)的关于该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并断言“信息科学中的信息概念是从各具体信息科学的研究目的出发加以界定,不具有足够的普遍性和抽象性,不适合作为法律分析的概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