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香
专利推广应用研究
李玉香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4条对专利的推广应用作了明确规定,但在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条款的规定却没有回应,使得第14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专利推广应用的法律意义和其实施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借鉴美国的《杜拜法案》和《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以完善专利推广制度。
专利的推广应用 政府介入权 限制条件
专利的推广应用,是指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项发明专利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时,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该项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专利推广应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非自愿性。专利推广应用的实现并非专利权人之意志。在特定条件出现时,政府部门即可凭职权使非专利权人得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此项授权往往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25页。。专利推广应用的种类、程序由法律规定而由政府部门决定其实施,体现了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的有偿性。即实施人在取得专利推广应用的许可后,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权利具有非独占性。专利的推广应用属非独占性许可,因专利推广应用后,专利权人仍保留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及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