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者的防卫行为探析

2011-02-19 12:28:01李齐广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李齐广

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紧迫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侵害了侵害者之外的第三者的法益时,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此问题,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侵害者利用第三者所有的物或者利用第三者本身进行侵害。例如,(案例1)甲在丙不知情的时候,解开丙拴在家门口的狗追咬仇人乙,乙为了不被咬伤而用棍棒将狗打死。(案例2)甲把丙推向乙,乙将丙推开导致丙摔倒并负伤。在案例1中,乙是否成立对丙之狗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2中,是否成立对丙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种类型,为避免紧迫不法侵害,利用第三者所有之物实施防卫行为,因而侵害第三者之物。例如,(案例3)甲用小刀侵害乙,乙用身边丙所有的花瓶砸向甲,结果花瓶碎了。在此案例中,乙是否成立对丙之花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种类型,为避免紧急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防卫者的行为本来指向不法侵害人,但结果侵害了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例如,(案例4)甲侵害乙,乙使用石头还击,石头没有击中甲却击中甲旁边的丙,致丙负伤,或者击中甲的同时也导致丙受伤。在案例4中,乙是否成立对丙的犯罪?

对于上述问题,国内学者较少论及,偶有论述者也只是一笔带过,不够深入。在对第二种类型问题的处理上,国内外刑法学界看法大体一致。例如,对于案例3中乙用身边丙所有的花瓶砸甲导致丙的花瓶毁损的行为,均认为应当按照紧急避险来论处。因为,防卫者为了避免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危险而将该危险转嫁给无关的第三者,第三者既与危险无关,自己又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所以其与防卫者之间是“正对正”的关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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