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建立

2011-02-19 12:28:01环建芬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规则

环建芬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共有十一个条文,较全面地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这些规则对于缓解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医患矛盾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律,其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如何实施这些原则,是人们在立法颁布之后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笔者拟对其中医疗损害归责问题从举证责任角度谈一点具体性的看法,即希望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推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规则是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的实践和运用所作的必要补充。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该规则的确立对医患关系中关注患者的权利、维护患者必要一方利益是有意义的。

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的概念界定

举证责任缓和,也叫举证责任转换,是指某些类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始终由当事人一方承担,相反,举证责任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主张方转移至被主张方,当然也可以向相反的方向转换。

有关举证责任缓和的概念,国内学界讨论不多,除了一个简单概念之外,比较充分的研究很少看见。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并进行了一定的思考,由此认为,有关举证责任缓和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讨论。

(一)举证责任缓和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实行举证责任是否有条件来看,举证责任缓和是有条件地将举证责任转移、转换,作为原告的受害患者一方必须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或者诉讼中因果关系的概率达到相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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