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浅析

2011-04-11 08:32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

杨 雪

(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当今,社会经济的主流是文化经济,传统的产业要增加文化价值,新兴的产业要突出文化价值。“文化”已然走出捉摸不定的抽象概念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产业。“文化产业”大多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通过技术的手段方式以实现产业化制造并营销不同形态文化产品的特定行业。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受到政治界、经济界、文化界的重视,已成为发达国家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行业。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占 GDP的6.56%;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已经超过了金融业;日本的动漫产业已成为该国第三大产业,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受人瞩目的新兴“文化超级大国”[1]。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注。法律能够为文化产业提供制度保障,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加强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一、文化产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产业实践表明,文化产业所涉及的行业,不论是被视为主体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化休闲娱乐”,还是被喻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软件及计算机服务”、“网络文化服务”以及传统行业的“设计策划”,无一例外地都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基础,以传播他们创作的作品为手段[1]。因此,这些文化产业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方面法律制度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正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阶段,为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证。

中国早在20世纪初期,就颁布了相关法律对版权进行保护: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全律》;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奠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2](P46-48)。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细则及条例等配套法规,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先后制定、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有:

第一,《著作权法》,2010年2月第二次修订。配套条例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法律主要是保护权利人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各种权利,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等[3]。

第二,《专利法》,2008年12月第三次修订。配套细则有《专利法实施细则》。该法针对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3]。

第三,《商标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配套法规有《商标法细则》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法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3]。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颁布。该法主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立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的意见批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指示、命令、决议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条约、公约等。中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1993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等。[4](P37)此外,还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还要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协议)的法律约束,且遵照 TRIPS协议和世贸组织的要求,对中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范围和力度[5](P197)。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只用了短短十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然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尤其是打击假冒商标和各种盗版活动,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当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滞后现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网络的流行、生物技术的大幅提高、基因工程的不断创新、航天技术的发展成熟等,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如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侵犯版权等问题,国外均有立法,中国则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版权的贸易规则等,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明晰的空白,给版权的管理、执法和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执法效果方面不够理想。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队伍偏小,管理理念落后,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下的主管机构的多元化和职能交叉性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此外,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盗版侵权现象猖獗。据西方发达国家不完全统计显示,中国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比率超过了50%;软件市场上盗版软件的销售使用率也高达95%,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数字[6](P9)。在其它的音像图书类制品市场,盗版率也都达到惊人的程度。有关人士估计中国出版社每年因为盗版就至少损失10亿元的市场。

(三)对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价值认识不足。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侵害他人版权和忽视自我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71%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机构[6](P9),2/3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活动。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制造、占有、许可、转让,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遏制了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空间和以这种技术为依托的新的产业的形成。

(四)整个文化产业中版权的中介代理体系尚未形成,中介服务机构和版权代理制度建设尚未成熟。各类作品的版权代理行为长期很不规范,在版权的交易、结算、履约、使用等方面普遍缺乏诚信制度和调节机制,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此外,中国企业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缺乏知识产权奖酬制度,这不仅使得企业不能主动、系统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同时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P59)。

三、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西方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相对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也相对完善,如德国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充分发动了全国各方面的力量。美国则通过加快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加重侵权处罚力度等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同时,美国企业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8](P7)。在科技创新方面,和中国同时起步的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成立了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韩国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网 KIPOnet,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动化、网络化服务[7](P60)。

面对上述问题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中国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而非首要手段,培养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首要手段,而加强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则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公民彻底改变漠视侵权的行为,企业真正重视专利、发明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深远的影响。文化产业领域普法宣传首先要求公民守法。推出的新产品中如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依法取得许可,不可侵犯他人权利。其次要积极维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中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别人的侵害,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再次要自主创新。中国政府应增加对自主创新的投资力度,要鼓励国人积极开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袁隆平在中国还没有颁布《专利法》之前,就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中石化公司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保护圈”,外国企业若想进入这个“圈”制售有关化工产品,都要向中石化取得许可[5](P198)。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扩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尽快修订国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知识产权的内容在不断更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领域,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化趋势、技术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中国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应在解决高新技术产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的同时,也关注到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产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来,使其得到传承和发扬。

(三)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调控和制裁力度。首先,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控力度。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和司法队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等;其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如美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侵权赔偿呈现出高额化趋势;另一方面,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对部分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如实施监禁或有期徒刑等。只有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调控和制裁力度,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知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中国应顺应国际潮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完善步伐,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壮大执法力量,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1] 王攀.“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内涵及法律问题[EB/OL].http://home.donews.com/donew s/article/9/96296.htm l,2006-05-01/2011-01-20.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手册[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46-48.

[3]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九届第19次)[EB/OL].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97/2369597.htm l,2004-03-02/2011-01-20.

[4] 卢文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J].安庆科技 ,2003,(1):36-37.

[5] 何东明.和谐世界视野下共赢性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4):196-200.

[6] 王媛.漫议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N].中国经济时报,2008-04-18(9).

[7] 刘芳.试论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58-61.

[8] 宣文俊.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完善法律制度[N].文汇报,2008-0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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