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颛顼时期”

2011-04-13 02:59倪延年
关键词:颛顼黄帝法制

倪延年

(南京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据研究,人类社会的新闻传播活动,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产生了。先秦时代的新闻传播活动,已经有了文字记载的直接证据。中国是世界上最先有报纸的国家,也是最先有新闻事业的国家。[1]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也应当是世界上最先有新闻法制的国家。而探讨和确定中国新闻法制起源于何时,则是中国新闻法制史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中国新闻法制起源的主要观点

目前,国内出版的论及中国新闻法制起源的著作主要有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黄瑚先生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马光仁先生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倪延年先生的《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发展史》,上述著作对中国新闻法制的起源时间则持有不完全相同的观点。

(一)黄瑚先生的“盘庚迁殷时期说”

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黄瑚先生在《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中提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时间的“盘庚迁殷时期说”。黄先生认为:“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在法律上不仅把一切侵犯君主专制统治的行为宣布为非法,而且还实行以言论、思想、文字论罪的文化专制制度,制订了无数钳制与镇压言论、出版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处于万马齐喑之境地,而且还像幽灵一样在中国近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里徘徊不去,并构成了中国近代新闻法制的一个重要渊源。”“最早出现的是‘言禁’法令,即以思想、言论论罪的有关法律、法令规定。见诸史料的第一个‘言禁’法令,可能产生于公元前14世纪的盘庚迁殷时代。当时,商代第十九任国王盘庚决定将国都迁移到一个叫‘殷’的地方(今河南安阳小屯村)。贵族们住在那里感到不舒服,说了许多不满的话。由于众议纷然,盘庚不得不下令禁绝一切非议。”[2]作者接着引用了《尚书·盘庚》中对这一事件的记载:“王命众悉至于庭。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汝猷黜乃心,无傲从康。……汝不和吉言于百姓,惟汝自生毒。乃败祸奸宄,以自灾于厥身。乃既先恶于民,乃奉其恫,汝悔身何及?相时俭民,犹胥顾于箴言。其发有逸口,矧予制乃短长之命。汝曷弗告朕,而胥动以浮言,恐沉于众?……凡尔众其惟致告: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3]这是对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时间的第一种观点。

(二)马光仁先生的“北宋—南宋时期”,即“宋朝”说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马光仁先生在其《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中提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时间的“宋朝说”。马先生认为:“在文字产生之前,新闻信息交流的方式主要是口头语言。文字产生以后,先手写后印刷,即言论出版活动。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不利于自己统治的新闻传播,采取种种措施加以限制或禁止。随着社会的发展,统制新闻信息传播的手段和措施越来越严厉,越来越细化,逐渐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新闻法与新闻纸是孪生兄弟。中国最早的新闻纸称之为‘邸报’。……在唐朝,由于‘邸报’刚刚出现,对社会的影响有限,统治阶级对他的管理是比较宽松的。到宋朝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中国的雕版印刷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技术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北宋期间,北方少数民族入侵中原,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不同派别,‘邸报’就成为他们了解政治动态、争取同情者的工具。因此,‘邸报’编辑者就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材料,有时就编造假的信息,广传四方。到了北宋末年,国事日非,关心国家前途的人越来越多,了解国事动态成为他们的迫切需要,所以便出现了非官方传播新闻信息的小报。到了南宋,小报更加盛行,小报的内容除摘抄官报,大都是编辑人雇人采写,或根据自己的意图杜撰的。统治者越来越感到报刊的发行,特别是小报的出现对自己的威胁,于是便采取种种措施加以严格管理。”这些措施包括了“建立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定本制度”;“明确规定‘禁载’内容”;“严禁民间办报”;“实行联保制度”及“管理日严,处罚日重”等等。[4]虽然在上述引文中,马光仁先生没有明确说明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宋朝时期”,但从他所说的“北宋期间”、“到了北宋末年”及“到了南宋”等时间概念中,可以认为马光仁先生是持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北宋—南宋时期”的“宋朝说”观点的。

(三)倪延年先生的“始于商周盘庚时期的‘言禁’制度”说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倪延年先生在《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发展史》中提出中国报刊法制“始于商周盘庚时期的‘言禁’制度”,“兴于秦汉时期的‘书禁’制度”,“成形于汉唐时期的‘驿传’制度”的观点。他认为:“报刊法制是为了适应社会统治者规范化管理社会成员的报刊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报刊法制直接源于社会统治者对社会报刊活动及报刊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需要”;认为“社会经济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为中国报刊及报刊法制的起源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经历了春秋战国、楚汉之争等近千年的社会动荡之后到唐朝中期,已出现通过法制手段使社会报刊活动及报刊规范化运行的需要”,而“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为古代报刊法制的萌芽创造了一个内在的发展动因”;“中国现代报刊法制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近代报刊法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近代报刊法制同样是一定社会条件的产物,不可能突然出现,依然有其发展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报刊法制。甚至古代报刊法制的形成,也有其一定的基础,只不够作为它的发展基础的事物还没有转化到具备报刊法制的条件罢了。因此,中国古代报刊法制是一种雏形的或原始形态的报刊法制,而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发展的基础,就是中国报刊法制的滥觞之处。”[5]中国古代新闻传播媒介在经历了语言、新闻信和新闻书阶段的发展后,最早成为社会化大众新闻传播媒介的就是新闻性报刊(包括官报和民间报纸),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新闻报刊产生之前。由此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倪先生所称中国古代报刊法制“始于商周盘庚时期的‘言禁’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认定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肇始”于“商周盘庚时期的‘言禁’制度”。只不过和黄瑚先生的表述相比,他的表述是一个过程,即从“肇始”到“兴盛”,再到“完成”,经历了从商周到汉唐近2300年左右的缓慢发展演变过程。

可能还有一些专著或论文阐述过中国古代新闻法制的起源时间,因笔者圉于所见文献,故不能多作介绍,请同行专家赐教为幸。

二、关于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颛顼时期”的学术基点

综上所说,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古代新闻法制的起源时间大致有“盘庚迁殷时期说”、横跨“北宋—南宋”的“宋朝说”和“始于商周盘庚时期的‘言禁’制度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大致在公元前2515-2437年间的“玄帝姬颛顼”时期就开始“起源”了,大约距今4500年左右。

(一)柏杨关于“颛顼时期”的历史记载

柏杨先生在所撰《中国历史年表》中称,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在经历了“神话时代”后,进入到“传说时代”,并认为“较之神话时代,传说时代的史料有容易被人们接受的真实感。中国的传说时代即黄帝王朝,包括7位君主,和一些可信可疑的片段故事。”[6]3-19柏杨先生认为中华民族的“传说时代”开始于公元前2698年的黄帝姬轩辕时期。他原系有熊部落酋长,后代神农部落酋长榆岡为中国元首(共主),尊称黄帝。他与苗族酋长蚩尤大战于涿鹿之野,蚩尤作大雾,姬轩辕作指南车,遂擒蚩尤。用云做官名。用甲子以纪年,并发明器具、舟车、货币、衣裳,教民耕种。其妻女累祖教民种桑养蚕。仓颉发明象形文字,为中国方块字之始。姬轩辕在位111年,寿152岁,卒于桥山(今陕西黄陵),时在公元前2598年。黄帝死后,己挚继任中国元首(共主)。己挚为黄帝姬轩辕之子,金天部落酋长,在黄帝后嗣位为中国元首,尊称“少昊”,建都曲阜。用鸟名为官名。少昊己挚在位83年,于公元前2515年去世。少昊己挚死后,由其子姬颛顼(黄帝姬轩辕之孙)继任中国元首。姬颛顼原为高阳部落酋长,继少昊为中国元首(共主)后,尊称“玄帝”。姬颛顼于公元前2437年去世,在位78年。[6]6

(二)左丘明对“颛顼时期使复旧常”之记载

“相传为春秋左丘明撰,或认为成书于战国时”的国别体史书《国语》,“所载史实上起西周穆王征犬戎,下迄韩、赵、魏灭智伯(公元前453年)。以记言为主,兼以记事,分别记载周、鲁、齐、晋、郑、楚、吴、越八国史事,而尤详于晋国史事,书中保留有关西周早期及其以后一些先王资料,又有许多反映一定社会现象之远古传说,记载了春秋时期社会生产的主要成就。史料极为丰富。”[7]《国语》卷十八《楚语·下》载:

昭王问于观射父,曰: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

对曰:非此之谓也。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攜(注:前字为“忄”旁)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知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列、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礼洁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仪,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所出,而心率旧典者为之宗。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官之官,谓之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也,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匮。

及少昊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烹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灾祸荐臻,莫尽其气。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尧复育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以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叙天地而别其分主者也,其在周程伯休父其后也。当宣王时失其官守而为司马氏宠神其祖,以取威于民。

曰:重实上天,黎实下地,遭世之乱而莫之能御也。不然夫天地成而不变,何比之有。子期祀平王,祭以牛俎于王。[8]

上面这段文字记载的是楚昭王就“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即《周书》中所说的“重黎实使天地不通”一事)向观射父求教的一段对话。笔者认为,左丘明在这段文字中向我们讲述了三个景象:

第一个是在“少昊之衰”前“民神异业”、“敬而不渎”、“神降之嘉生”的景象。《国语》中称,“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攜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匮。”这段话大致是说,在那遥远的从前,部落人民和天上神仙之间各行其道,人民对部落首领的权威和信任坚信不疑,并能约束自己,恭敬神仙和部落首领。因而“其知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所以圣明之神就以觋(男)巫(女)降临人间。觋和巫按照神仙的地位次第让人们供奉。每到祭神时,人们就备好牺牲酒菜,供神享用。神仙使先辈国君之后获得超人智慧和圣明,成为对“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列、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礼洁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仪,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所出”等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知的圣贤,并诚挚地奉先人之制为宗法。于是就有了掌管天、地、神、民以及世间山水树草等各类事物的官长,人们称之为“五官”。五官各司其责,互不干扰,使社会井井有条。因此人民有忠信,天神有明德。人民从事着和神仙不同的职业(劳作和生活),对天神心存敬重而不亵渎,神也就把美好事物降临人间。人民的物质生活有保障,又少有人祸天灾,所需要的东西都不缺乏,社会安定富足,一派吉祥景象。

第二个是“少昊之衰”时“民神杂糅”、“民神同位”的乱象。《国语》中说“及少昊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灾祸荐臻,莫尽其气。”这段话大致是说,到了少昊为中国元首(共主)的末期,就出现了衰亡的景象。人民道德秩序混乱,凡人和天神交织,失去了规矩和程式。人人都争相超额享受物质条件,家家都可以声称某某人得到神旨成了“巫史”,大家都失去了天规天条的约束,人民因匮乏于祭祀和对神仙心存感激而感受不到幸福,愈加追求物质的无度享受。人民和天神同位——“古者”是王神合一、王神同位,即只有部落首领或男觋女巫才能与天神沟通,以显示君权神授的威严。人民随意亵渎部落间的盟约——“古者”由部落首领结成的部落盟约具有不可亵渎和违反的神圣性,但“少昊之衰”“乱象”环境里的人民则可以随意诋毁部落首领间的盟约,部落首领们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天神受到猥狎,人民失去准则,整个社会完全乱套。神不再把美好的生活和事物降临人间,人民生存出现困难,各种灾祸纷沓而至,少昊王气之终的末日已不远了。

第三个是“颛顼使复旧常”的景象。《国语》中称,“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子期祀平王,祭以牛俎于王。”这段话大致是说,(少昊死了)其子姬颛顼在继任中原之国元首(中国共主)(即“颛顼受之”)后,就立即宣布任命“南正重”为“司天”官(即男觋女巫),统一掌管部落的祭祀天神和与天神交往的所有事务,只有他(即得到部落首领认可的男觋女巫)才能在特定的场合如神庙祭坛代表部落举行或主持部落祭祀天神的活动,宣布任命“火正黎”为“司地”官,统一掌管部落的各类日常事务,以形成部落人民生产劳动生活的正常秩序,使部落的社会氛围恢复到“少昊之衰”前的那种“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攜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民神异业也,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匮”的正常的人神秩序状态。“人民”和“天神”再不“杂糅”,天神和部落除男觋女巫之外的人们之间从此“无相侵渎”,割断了“人民”和“天神”进行自由精神交往的途径,这就是所谓的“绝地天通”。后来的“三苗”、“尧”以至于“夏商”等朝的中国元首(共主)都“不忘旧者,使复典之”,并成为定规,由此才保持“天地成而不变”,假如不这样,就会出现“遭世之乱而莫之能御也”的“乱象”,除此外没有更好的治国之法了。

(三)赵振祥关于远古“神闻”发展成为当今“神话”之观点

赵振祥先生认为,“我们研究远古社会新闻的传播状况就应当从神话开始”。因为“神话并不是在某一天就出现并定型成今天这个样子的,而是由最初一些具有新闻性质的重大的社会事件通过传播、增饰、发展、积淀而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神话。”“原始社会的神话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自发的神话……,还有一类是带有人为策划性质的神话,这类神话在其产生或传播过程中明显地带有伪饰的性质,尤其是一些比较晚近的带有传说性质的人物神化,像关于后稷等等的人物神话,更是如此。这些人物神话……,最初也是有一个新闻底本在的,这一底本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人物新闻——因为如果它不是以一种新闻的形态作底本,那么这种人物神化是不可能在传播中得到放大的。这种新闻底本通过增饰而渐变为一种‘神闻’,并获得越来越强的神秘文化独具的传播能量,最终发展而成为后来的人物神话。”“人物神话的传播与原始人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原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不求甚解的巫术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基于一种对神秘的顶礼膜拜,在这种思维方式之下,一些巫师就会在他们的信徒那里获得充分的心灵空间去制造假新闻或者说是假秘闻。”“在初民社会,甚至在进入到文明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巫师这种自造‘神闻’的现象都广泛存在着。”“这些‘神闻’的传播最初不会太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得到附会、丰富,这些‘神闻’会渐传渐远,由‘神闻’而变成‘神话’,由‘当代的神话’演变为‘祖先的神话’,最初的‘神闻’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变成了‘传说’,变成了‘历史’,但是这些‘传说’和‘历史’最初都是由新闻的形态演变而来的。”[9]12-19这就是说,在原始的新闻传播活动之前,曾经存在过“神闻”传播的阶段,“神闻”在传播过程中经过增饰、附会成了“神话”。现今流传于世的“神话”大多反映的是各个民族在原始社会时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像部落战争、洪水灾害、天地开辟、人类起源等等。就目前中的神话故事主角认识《新书·益壤》中“黄帝伐炎帝于涿鹿”的事发生于公元前2698年-公元前2598年间;[6]6《国语·楚语 下》中“颛顼使复旧常”则是发生在公元前2515年-公元前2437年;[6]6《山海经·海内经》中“鲧9年治水未成被杀”的事发生在公元前2287年,[6]7等等。按照赵振祥先生的观点,早在黄帝、颛顼和尧帝时期,当时社会生活中就已经出现了以“神闻”面目出现的“新闻”及其传播活动。“神闻”是赵振祥先生因其内容主角及其活动的神秘性而创造的一个概念,是关于“神仙”或“神的活动”的“传闻”。因此笔者认为,“神闻”应该具有后世“新闻”的属性,只不过“闻”的“主角”是“神仙”罢了。

三、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颛顼时期说”之判定

新闻法制是以规范社会新闻传播活动为目的和价值的专门性法制。只要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新闻传播活动,已经产生了新闻法制的母体即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历史典籍记载中可以感受到古代新闻法制“因子”存在,就可以说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已经开始“起源”了。综合有关文献记载和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在颛顼时期已经开始起源了。换言之,颛顼时期已经具备了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开始“起源”的基本条件。

(一)“颛顼时期”已出现了早期原始的新闻传播活动

中国古代原始的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于何时?这是判定中国古代新闻法制最早起源时间的逻辑起点之一。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推断,从人类社会伊始,从人成为社会的人伊始,人与人之间就有了信息交流的需要,新闻就已经出现了。”[9]12也有学者认为,人类一出现,也就是原始社会里,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在劳动中必然结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人与人之间要互相传递新情况,交流信息。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包括了虽有联系但有区别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人类社会伊始”或是“人类一出现”时,也即人类社会刚刚开始时而出现的“互相传递新情况、交流信息”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初级阶段的原始人——也即恩格斯在《从猿到人》中所指的“在形成中的人”——在“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初级劳动中进行的“信息交流”。“当时还没有语言”,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具备完整的新闻传播活动诸要素,因而还难以把这一阶段的信息传递划入“原始新闻和新闻传播”的范畴。因为“新闻传播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活动,不能与低层次的动物生存本能等量齐观。”根据考古研究,“完全形成的人”即古人类学上所称的“新人”或“真人”,出现于距今4万年-1.4万年间的旧石器时代后期,那么,在此之前出现原始状态的新闻传播活动就不具备基本的社会条件。因此认为“人类一出现就在群体中生活,他们聚在一起劳动,必然要进行信息交流,新闻(及新闻传播活动)就这样产生了”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性的。

第二种情况是学者描述的“在狩猎时,哪个山头或草滩发现了羊群或野鹿,发现者就要告诉其他人。当时还没有语言,就发出一种声音或作出一种手势,使其他人明白发生了什么,于是大家协同围捕。如果哪个山窝出现了老虎,发现者就要发出另一种手势或信号,要他们注意警戒或躲藏。这中间就发生了原始‘新闻’和新闻传播。[10]笔者认为上述过程具有人类社会成员使用自身拥有的新闻传播媒介手段进行“最早的新闻传播”的性质。这个过程大致是:羊群或野鹿乃至老虎的“发现者”把他获知的新闻信息——“在哪个山头或草滩发现了羊群或野鹿”或者是在“哪个山窝出现了老虎”,通过使用自身所拥有的新闻媒介(发出一种声音——初级阶段的口头语言,或做出一种手势——初级阶段的肢体语言)“告诉其他人”,并“使其他人明白了什么”;“其他人”在接受了“发现者”所传播的新闻信息后,就参加“协同围捕”行动或提醒尚未发现老虎的其他人们“注意警戒或躲藏”;结果或是取得了狩猎成功,或是保护了部落成员的安全。在这一过程中,“先发现者”获知了“新近发生的新闻事实”,即可供捕猎的“羊群或野鹿”或可能危及部落其他成员安全的“老虎”,然后通过使用特定的传播媒介——初级阶段的口语媒介(声音)或肢体语言媒介(手势),向“其他人”传播这一“新闻”。“其他人”接受了“先发现者”使用新闻传播媒介(声音或手势)传播的“新闻”后,或调整自己的原定计划加入围捕羊群或野鹿的行列,或对老虎加强警戒以免遭老虎伤害,从而使“先发现者”的“新闻传播活动”收到了“新闻传播效果”。对照“五要素”理论,这一过程已经具备了新闻活动中的“传播者”——羊群或野鹿以及老虎的“先发现者”,“传播内容”——羊群或野鹿以及老虎出现的“事实”,“传播媒介”——“先发现者”使用的初级阶段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受众”——接受“羊群或野鹿以及老虎在附近出现”新闻信息的“其他人”,“传播效果”——受传者接受传播后调整了原定判断。据此可以认为,原始社会后期的原始人凭借自身的初级阶段新闻传播媒介,对新近发生的“羊群或野鹿以及老虎何时在何地出现”等事实信息的传播,具备了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特征,可以视作中国远古新闻传播活动的起源。

专家认为,中国古代的新闻传播活动是与“完全形成的人”同时产生的。此时的人类,“清晰的有声语言正在形成,已从血缘群婚向外婚制转化,社交活动逐渐扩大,最原始的宗教和艺术开始出现,标志着新闻传播条件的成熟。”[1]就是说,只有原始社会发展到大约在距今的1.4万年前,人类社会中才有可能出现原始的新闻传播活动。“颛顼时期”在公元前25世纪左右(公元前2515年-2437年),即使从公元前2515年算起,至今也不过4500多年。“完全形成的人”即“新人”或“真人”此时已经出现了近1万年。既然在1.4万年前就“标志着新闻传播条件的成熟”,那么,在“新闻传播条件的成熟”,“清晰的有声语言正在形成,已从血缘群婚向外婚制转化,社交活动逐渐扩大,最原始的宗教和艺术开始出现”时期的“新人”即“真人”出现了1万年以后的“颛顼时期”(公元前2515年-2437年),存在原始的新闻传播活动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颛顼时期”已出现了早期原始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史学术界对中国法律起源时间的研究,大致有起源于“商朝”、“夏朝”及“黄帝舜帝时期”等不同观点。持“法律起源于商”观点的代表学者有程树德、杨鸿烈和陈顾远等人,他们都是在中华民国时期出版的有关学术著作中阐述自己的观点的。[11]3-4如程树德先生在其《中国法制史》中认为,“殷时有法律,已无可疑。”[12]杨鸿烈先生则在其《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肯定地说“中国法律起源于殷代。”[13]陈顾远先生也在其《中国法制史》中认为,“中国法制史之页,惟有断自殷代。”[14]新中国的法史学界提出了“夏朝说”的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15]

进入新世纪以后,法史学界提出了“中国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即黄帝至尧舜时代”的观点。这一观点包括三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认为“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的原始社会是指在没有出现私有制、没有出现阶级和阶级矛盾激化前的原始社会,即原始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当原始社会发展到末期,即当“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时,不仅产生了国家,也产生了法律。二是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大致在黄帝尧舜时期以前是一个无私有制、无阶级、无法律的原始社会;黄帝尧舜时期已经属于私有制出现、阶级矛盾难以调和,法律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11]4三是认为在国家与法律(产生时间的先后)上,不是先有国家,后有法律;也不是国家和法律同时出现;而是先产生法律,后出现国家。其理论依据之一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6]四是根据《商君书·更法》中“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和《商君书·画策》中“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记载,认定“黄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初期”。至尧舜时期,见诸于《尚书》、《史记》、《竹书纪年》、《新语》等书的史料可谓比比皆有,而且已经证实的考古文化资料也印证了这一点。笔者对这一观点持赞成的态度,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基本成形于尧舜时期。中国古代法制既然在黄帝时期(公元前2698年-公元前2598年)就已经开始“起源”,那么在又过了(少昊己挚在位)83年以后的颛顼时期,说中国古代法制已经起源应该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早在“黄帝姬轩辕时代”(公元前27世纪-公元前26世纪,公元前2698年-公元前2598年),中国就已经出现古代法律的雏形。《商君书·更法》载:“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这是说伏羲和神农对犯有“应诛”之罪的人民采用教化而不用诛杀方式进行统治。黄帝和舜尧“诛杀”人民时,心平气和地向他宣布所犯罪行使其服罪后再“诛”。伏羲和神农认定应“诛”之人的前提是认定其有“罪”,而能判定其是否有罪的标准是法律。这说明伏羲神农和黄帝舜尧时期就已出现判定是否犯应“诛”罪行的法律。而且,到了黄帝舜尧时期不仅已经有了原始的法律,那些犯罪之人还能得到黄帝舜尧等部落首领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所犯罪行的说明。《商君书·画策》记载:“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17]则表明在黄帝时代已有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有规定公权力的“君臣上下之义”,有规定私权力的“父子兄弟之礼”,有规定家庭规则的“夫妇妃匹之合”,有规定国内运行秩序的“刀锯(指代刑法、监狱等国家机器)之规,也有规定(明确)对敌国(部落)使用“甲兵”的基本法律。商鞅认为这是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故时变也”)。伏羲神农时期有了原始的法律,黄帝尧舜时期已经形成原始法律的体系,这些都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在“颛顼时期”“起源”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和合适的土壤,奠定了法律制度方面的基础。

(三)“颛顼使复旧常”中蕴涵的古代新闻法制因子分析

据《国语》记载,“少昊之衰”前“民神异业也,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祸灾不至,求用不匮”,而到了(及)“少昊之衰”,就出现了“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烹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的“乱象”。这种“乱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灾祸荐臻,莫尽其气”。赵振祥先生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拥有知识和通神的巫术,或者说被丰富的‘神闻’所包装,也就拥有了走上神坛同时也走上政坛的资本。”“巫师们自造‘神闻’是为了攫取权力,或者说是为了攫取神权,而早期的在巫术迷雾笼罩下的新闻传播活动也确实为建立和巩固神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平民可以通过自造‘神闻’而当上巫师,一个无名的巫师也可以靠着自造‘神闻’而走上神坛,甚至掌握神权,也就同时掌握政权。”[9]21颛顼既是部落首领,又是部落首席大巫师。为了消除“少昊之衰”的“乱象”,颛顼“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宗教上的正本清源”。他“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目的是“绝地天通”,使民神“无相侵渎”使复旧常;“杜绝‘神闻’的泛滥现象”,“重新确立巫的垄断地位”。[9]21笔者认为,从颛顼的措施和措辞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中国古代最原始新闻法制的因子——颛顼作为部落的首席大巫师,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任命官员(南正重和火正黎)明确官员职责(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和官员职责界限的界定(司天以属神,司地以属民),意在控制普通百姓和下层巫师自造和传播“神闻”的活动,实现“绝地天通”,遏制“神闻”泛滥,维护部落首领威严,达到恢复“民神异业”、民“敬(神)而不渎(神)”、民神“无相侵渎”的有序状态的目的——这正是新闻法制目的、功能和目标的具体反映。为此,笔者认为颛顼“使复旧常”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蕴涵了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因子”,并由此进一步认为,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在颛顼时期就已经开始“起源”了。

结语

所谓“起源”,《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定义为:“(1)开始发生。如:秦腔[起源]于陕西。世界上一切知识无不[起源]于劳动。(2)事物发生的根源:生命的[起源]。”[18]1001可知“起源”是仅仅“开始发生”,是“事物发生的根源”。与“起源”直接相邻的阶段是“形成”。而“形成”则是指“通过发展变化而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或是出现某种情形或局面。如:[形成]鲜明的对比。”[18]1409即事物在“形成”状态就“成为具有某种特点的事物”或“出现某种情形或局面”。与“形成”相邻的阶段是“成熟”。而“成熟”则是指“(1)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泛指生物体发育到完备的阶段。(2)发展到完善的程度,如:我的意见还不[成熟]。条件[成熟]了。”[18]159从“起源”→“形成”→“成熟”构成了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发展历程的理论范式,而“起源”则是其完整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建国前有中国法史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商朝”;建国后有法史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朝”;进入21世纪后有法史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黄帝尧舜时代”。笔者认为,其差异如此悬殊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中国古代法制“起源”时“形态”认定标准的差异。据考古研究,殷商时期已经有施行的中国古代法律,夏朝被法史学界公认为是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正式产生的时期,而舜尧时代已具有比黄帝时期“更加齐备”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后发展了漫长时间后才达到的水平。有专家认为舜尧时代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了法律,确定了罪名,出现了司法官,产生了审判的方法等,足以证明当时法律已经产生,而且相比黄帝时期齐备”,[11]5那就是中国古代法制“形成”时期的形态了。因此笔者赞成“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黄帝舜尧时代”的观点。而假如以蕴涵有中国古代新闻法制“因子”的文献记载为起点,那么根据《国语·楚语下》中关于颛顼“使复旧常”的记载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说中国古代新闻法制起源于黄帝时代和舜尧时代之间的“颛顼时期”似乎也可以成为一家之说。不妥之处,敬请海内外学术界同行方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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