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雅慧,李 颖,马 静
(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在众多电视剧类型中,戏曲电视剧是我国独有的也是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一个类型,是我们民族在现代影视艺术领域为数不多的新创造。戏曲艺术和电视艺术相结合,使戏曲电视剧具有来自父系和母系的双重特点,是有别于戏曲和电视剧的一种电视艺术的新样式、新品种。戏曲电视剧之所以不同于舞台戏曲,其根本点在于舞台与电视屏幕的差异。由于这个本质的差异,以及摄影机的参与,使得电视屏幕里的时空比舞台戏曲的时空无限放大,也使得戏曲电视剧的体裁与舞台戏曲迥然不同,因而有了完全不同于舞台戏曲的叙事特性。
所谓“叙事体”, 是通过第三者的口吻来建构故事表达形态,第三者承担着情节叙述、人物刻画以及评论故事等功能。《中国叙事学》中就明确地把小说、电影、电视剧都归为叙事文体系统。
所谓“代言体”,即“代人立言”,采用第一人称身份的现身说法以表演故事的表现手段和文本模式。它不是由作家或演员以旁人身份叙述故事,而是由作家或演员以某一角色扮演人物,让人物在行动中采用自述、演述、转述、旁述以及与其他人物的对述等种种方式表现故事。 “代言体”或指“作者”摹拟一个特定身份的人(或人格化的‘物’),并以‘这个人’的心理、声口去讲‘我’(即‘这个人’)的所见、所行、所感;或指“演员”代他所扮演的人物立言,即表演者以故事人物的自我身份,用第一人称的口吻说话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