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教联合”制度探微

2011-08-15 00:46秦红利
黑龙江史志 2011年5期
关键词:政教西藏地方达赖喇嘛

秦红利

(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陕西 咸阳 712082)

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教联合”制度探微

秦红利

(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陕西 咸阳 712082)

很长时间以来,学术界针对元、明、清时期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争议颇多。总体而言,中国历史学界照搬了中世纪欧洲“政教合一”之说。但这一说法没有从西藏地方历史的实际情况出发,真实反映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实质。尽管宗教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仍未达到“合一”的程度。就其政教关系而言,“政教联合”一说更能反映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实质。

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教联合

关于历史上西藏地方的政教关系,许多文章和著作在谈及西藏的政治体制时言必称“政教合一”。尤其是把元、明、清时期的西藏社会制度说成是“政教合一”。“政教合一”之说本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欧洲,在近代传入中国。中国的一些历史学家在研究西藏政治与宗教关系时套用了“政教合一”这一说法。但笔者以为这是一种不确切或者说是一种附会的说法,不足以反映西藏历史的本来面目。原因就在于照搬了西方历史学传统,没有从西藏历史的实际出发搞清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不可否认,宗教与政治权力有重叠的成分,但就其实质而言,是不能称为“政教合一”的。

首先,我们需要把政教合一的概念搞清楚。关于什么是“政教合一”制度,有众多不同的说法,在此列举三种:

1.“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1](P481)

2.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兼任教会首脑,有权裁断教会事务,通常多指罗马帝国后期即拜占廷帝国所实行的制度。[2](P461)

3.政教合一:剥削阶级国家政权与教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3](P3357)

根据上面对政教合一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以上三种说法有两个共同点:

(1)政教合一制度是针对国家而言的,即政教合一制度的主体是国家。

(2)政权与教权合二为一,统治者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宗教领袖。

根据政教合一的定义和上述两个特点,把历史上西藏地方的政治制度说成是“政教合一”笔者以为是不妥的。原因在于:

1.“政教合一”所适用的主体错误。如上述定义所说,政教合一的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从这个角度出发,政教合一的主体是国家(不管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国家的政权与教权由一人掌握。由此看来,政教合一是针对“国家”这一主体而言的。而从历史上看,自吐蕃王朝崩溃以来,西藏地方再也没有形成过统一的政权,取而代之的是各地方势力的分散割据和元、明、清以来中央政府的管辖。西藏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即西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自元以来历代中央王朝统辖的一部分。所以说,政教合一这种说法不适用于西藏地方。

2.东噶·洛桑赤列先生认为“佛教上层人士担任西藏地方的宗教和政治两方面的领袖的政教合一制度,是从八思巴掌握西藏地方政权开始的。”[4](P46)对于这一点,许多人也持此观点。但是,元朝时,西藏地方已经出现萨迦、帕竹、止贡、蔡巴等教派,各据一方,且互不统属。蒙古势力深入到西藏时,萨迦派率先与蒙古人取得了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萨迦派逐渐取得蒙古汗王的信任,并成就了萨迦派在政治和宗教上的地位。到八思巴时,被忽必烈任命为“帝师”,他的弟弟恰纳多吉则被封为“白兰王”。也正是由于这种优势,到忽必烈时期萨迦派取得了在西藏地方政治和宗教上的先机,在元朝中央政府的直接支持下掌握了西藏地方政权。如果说八思巴是萨迦派的宗教领袖的话,那恰纳多吉就是萨迦地方首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他们是政治和宗教领袖,出自同一家族,但他们都是地方性的,都是元朝的官员,隶属于元朝中央政府,是元朝管辖之下的一个地方政府。西藏地方不是一个国家,八思巴兄弟当然也谈不是什么国家领袖,而只是西藏地方最高行政官员和萨迦教派的领袖。所以说,把元朝时期西藏地方的政教关系说成是“政教合一”是不妥的。

及至明朝,随着萨迦派的衰落,帕竹政权兴起。明朝延续了元朝的一些政策,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又有所变化。鉴于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实行“多封众建”的政策,根据各教派各据一方的情况先后分封了三大法王、五大王。“众其建,以分其势”,在整个明朝都延续了这种政策。具体到某一教派的地方势力,虽然宗教和政治的紧密结合,但仍然不是政教合一。

到清朝时期,清朝中央对西藏的治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西藏地方在历经固始汗家族、噶伦时期、颇罗鼐家族的统治之后,格鲁派也逐渐掌握了西藏地方的政教大权。同以往其他教派相比,宗教参与政治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是历史上西藏地方政治与宗教紧密关系的典型。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朝中央政府将权力全部下放给格鲁派。西藏地方的政治制度也不是政教合一的。除了上面谈到的主体错误之外,还在于:

第一,许多著作或文章中凡涉及到清朝时期的西藏地方政教关系时就说是“政教合一”。而在同一篇文章或者著作中谈及驻藏大臣的权力时,也总是口径一致的认为驻藏大臣的权力是增强的(暂不谈及清朝某些不作为的驻藏大臣及清朝后期驻藏大臣权力的旁落),并且也都一致认为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地位平等。这一点在《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善后二十九条章程》里面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许多著作里面也是承认并加以肯定的。一边说“政教合一”,一边又说增强驻藏大臣的权力,与达赖、班禅平等。而达赖和班禅又均受制于中央政府,摄政又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之下,这岂不是前后矛盾之说?退一步讲,如果是“政教合一”的话,那么清朝政府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的设置驻藏大臣?

第二,伯戴克在《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一书中写道:“这样颇罗鼐建筑起来的大厦就象纸板安装的房子一样,即刻分崩离析,清楚地遗留下来的是十八世纪西藏政治的自然因素——黄教的精神力量和清朝的武力。当时和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他们彼此需要,互相依存,结果形成一种离奇古怪的双重政府,个这(这个)政府在1904至1912年的危机前一直存在,没有受到严重的挑战”。[5](P274)对于这样一个熟谙西方历史的学者,伯戴克并没有说西藏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地方政府,而代之以“一种离奇古怪的双重政府”。如果是“政教合一”的政体,那么对于一个西方学者来说,西藏当时的地方政府符合政教合一的特点,为什么还冠之以“一种离奇古怪的双重政府”?而不说是“政教合一”,这也就说明并非是政教合一的。

第三,到颇罗鼐时期,西藏仍然是政教分离的,七世达赖喇嘛也没有权力干预政治。如伯戴克所说:“但更严重的是颇罗鼐和达赖喇嘛之间的矛盾已经暴露出来了。风华正茂的达赖喇嘛毫无权力,极为愤慨,在1728年的规定里曾经遣责他,在政治上,颇罗鼐大权独揽,而他却是个无足轻重的人。他没法公开改善他的处境。1728年惨痛的教训记忆犹新。唯一的道路是尽力瓦解颇罗鼐在清廷里似乎不可侵犯的地位。”[6](P226-227)

第四,摄政制度的产生本为摄政在达赖喇嘛圆寂之后以及未成年之前(18岁)时暂行达赖之权。但从八世达赖到十二世达赖均早逝,摄政便成了西藏的实权人物,在整个清朝统治的260多年里,先后经历了固始汗家族统治时期、噶伦制、颇罗鼐家族和格鲁派掌权的四个时期,达赖喇嘛掌权时间总共不过40年,其余绝大多数时间掌握在摄政手里。伯戴克在《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一书中这样评论摄政:“摄政王”这不是个永久性的官职,正如欧洲的君主制度一样,他们在达赖喇嘛未成年时代管理政府,他们大多是寺庙里的显贵人物。达赖喇嘛年满十八岁以后、摄政王的职务自然就停止作用了。因此,某些摄政王为了掌权,在达赖喇嘛未满十八岁时试图谋害之。但这些官员只是达赖喇嘛权力的临时管理员,并没有独立自主权力。[7](p286)

即使在五世达赖喇嘛时期,也仅仅在达延汗和达赖汗在位时有过短暂的行政权力。而在固始汗未入藏之前,五世达赖喇嘛和格鲁派上层面临藏巴汗、白利土司、却图汗的威胁,个人身家性命都是问题,根本谈不上大权独揽,更谈不上政教合一。

再者,在众多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清朝政府把权力单独下放给达赖喇嘛,让其单独掌管西藏的军政教大权的证据。顺治帝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这个封号实际上只承认了五世达赖喇嘛的固有的宗教地位,并没有增加新东西,更没有承认达赖的任何政治上的权力或职位。”[8](p186)杜齐在《西藏中世纪史》中对于达赖喇嘛的权力说的很清楚:实际上这正是黄教的未来的权力的开头,也几乎是它掌握大权的前提。转世的原则建立后,把黄教领袖抬高到神学上的统帅地位也就有了根据,而锁南嘉错仍然是哲蚌寺的住持。他的宗教威望远远超过他的空洞的有疑问的政治权威。派别间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贵族的扰攘也从来没有平息。到固始汗重新给予达赖五世罗桑嘉错以忽必烈对萨迦的供养时,达赖喇嘛才真正开始起作用。[9](p86)

针对西藏地方政教事务“任听达赖喇嘛及噶伦等率意经行”清朝中央政府明确规定:“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驻藏大臣办理,以肃纪纲。[10]这里规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权力。督办也就是监督与办理的意思,驻藏大臣既有监督权,又有办理权。督办权不局限于行政,还包括经济、外交、宗教、人事任免等事务。

在经济上,“布达拉、扎什伦布两处商上。向不归驻藏大臣经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素自奉,以及例需应用各项,俱听自便。今改隶驻藏大臣总理,亦不可过于严切,应如在京派令经管阿歌等位家务大臣相似,不过代其稽查出纳,不致如从前为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弟兄亲族,暨商卓特巴等藉端侵渔。”[11]“前后藏所出租赋,向归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收用。又众蒙古素崇信佛教,乐施喜舍,是以布达拉、扎什伦布两处商上,蓄积稍裕,驻藏大臣向不过问,其商卓特巴、噶布伦等任意侵蚀,如商卓特巴、及丹津班珠尔、札什敦珠布等,皆家计富足,皆从何来,若非侵渔积累,何由各拥厚资。嗣后商上一切收支,应令驻藏大臣总核。凡换班官兵,以及驻藏大臣官用己用,皆不得于商上稍有侵挪。”[12]

人事上:前后藏遇有噶布伦、戴本、商卓特巴以下大小番目等缺,统归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其达赖喇嘛、班禅领尔德尼之亲族人等,概不准干预公事。[13]

在涉外问题上,《达赖喇嘛传》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凡对外文件,“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办理”。[14](p68)

宗教事务上,对于达赖喇嘛和班禅的转世、认定也在督办的范围内。“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以及前后藏大小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察木多、类乌齐、乍丫、萨喀、西宁等处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一呈报出世,指出数名,由驻藏大臣将其姓名生年月日,用清汉唐古忒三样字缮写牙签,贮于钦颁金本巴瓶内,先期传唤喇嘛齐集大昭诵经七日,届期,驻藏大臣亲往监同抽掣”。[15]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在一些大的问题上,如人事、涉外等问题,均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参与办理,这也说明,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是联合办理的,不存在达赖喇嘛独立行事。

在西藏政治制度这个历史问题上,笔者比较倾向索南才让教授提出的“政教联合”这种说法。

“政教联合”,即政治与宗教的合作、联合,二者相互依存,各取所需。政治为宗教提供硬件上的支持,包括生存发展的环境、军事上的保护、经济上的支持等;宗教为政治提供软件上的支撑,主要是意识形态上的支持,禁锢人们的思想以维护政治统治的稳固。

对历史上西藏地方来说,虽然政治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远没有达到像中世纪欧洲政教合一的标准,况且欧洲这种历史传统在中国是有些水土不服的,某些说法是不适用于中国的。因为它没有真实准确的反应中国历史上西藏地方曾经出现过的政教局面。相反,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的政教关系共同推动着西藏地方的历史发展。而且“政教联合”这一说法如实的反应了西藏历史现实,更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

“政教合一”之说在清朝时期的西藏地方意味着西藏的政治体制是政治与宗教大权集中于一人,即达赖喇嘛。达赖喇嘛既是宗教首领,又是世俗政治领袖。如果是这样的话,驻藏大臣的地位又怎么讲,清朝中央对达赖喇嘛和班禅的册封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再者,如果是政教合一的话,那么班禅还是不是格鲁派的宗教领袖,政权和教权都集中于达赖喇嘛岂不是前后矛盾之说?况且,西藏地方是中国的一个省,并非是一个国家。所用法律也是以清朝法律为准的,而并非是全部以宗教教义为准则的。在驻藏大臣设立以后,清中央政府逐渐提高驻藏大臣的权力与地位。而驻藏大臣行使中央权力,权力与地位又在摄政之上,而达赖喇嘛掌权不过区区40年,不到清朝存在时间的1/6,于名于实都不能按照西方的历史传统附会地称之为“政教合一”。而只能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历史的本来面貌出发,客观地反映历史事实。

相反,“政教联合”这一说法解决了“政教合一”之说的不足。一方面解决了“政教合一”制度所引起的主体错误;另一方面,也如实的反映了历史上西藏地方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从西藏历史来看,无论元朝时期的萨迦政权、明时的帕竹政权以及清朝的格鲁派,都遵循了“政教联合”这一轨迹。从元朝时期宗教上的帝师和政治上的白兰王,再到清时格鲁派掌权后的达赖喇嘛、班禅、摄政,清朝中央所设置的驻藏大臣均说明了政教联合这一点。

综上所述,政教合一是中世纪欧洲社会发展进程的产物,它所存在的主体是国家,而西藏则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政治属性。而政治与宗教的联合关系,如实地反映了元、明、清时期的西藏历史。所以,政教合一之说对西藏地方来说是不准确的,而政教联合之说远比政教合一贴切、准确的多。

[1]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Z].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2]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9[Z].北京·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

[3]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下).

[4]东噶·洛桑赤列.论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M].民族出版社,1981.

[5][6][7][意]伯戴克.周秋有译.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

[8]王森编.西藏佛教发展史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9][意]杜齐,李有义等译.西藏中世纪史[M].中国社会科学民族研究所民族史等编印,1980.

[10][13][15]《卫藏通志》卷十二.

[11][12]《卫藏通志》卷九.

[14]牙含章.达赖喇嘛传[M].人民出版社,1984.

秦红利(1982.7—),男,汉族,河北新乐人,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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