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强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他山之石]
美国企业工会选举的法律保障初探*
刘道强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美国企业工会选举是其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企业工会选举的法律保障包括确认谈判单位、举行工会选举及其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美国企业工会选举的法律保障具有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政府中立、程序公正和保障企业民主等特点。这对构建我国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美国;企业工会;选举;法律保障
美国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它的集体谈判制度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其中,工会选举的法律保障问题就颇具代表性。本文拟通过对企业工会选举过程的梳理,归纳出美国企业工会选举在法律保障方面的基本特点和价值追求,以期有助于我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935年美国通过了《国家劳资关系法》 (亦称《华格纳法》或《瓦格纳法》)。根据该法案,建立了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NLRB)。主持工会选举是该委员会的中心任务之一。企业工会选举是在一定的单位内进行的,所以,工会选举的前提必须首先确定选举单位,该选举单位即是未来集体谈判中的谈判单位 (bargaining unit)。
所谓谈判单位,是指“在集体谈判中,由工会代表的一个雇员团体。工会对于工会内的雇员具有排他的谈判代表权。”[1](P94-95)
(一)原则规定
美国集体谈判中的工会可能代表一个工厂,也可能代表一个公司,还可能代表一个行业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