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峰,关苏晴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使实践中发生了大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2005年10月修订的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完善,主要从4个维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本文试结合《公司法》具体规定,从可知、可决、可退、可诉4个层面简要分析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重大决策权。股东能够了解公司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来说,首先就是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简单而粗糙,只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参阅权利,对于如何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在受到阻碍的情况下获得何种救济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的知情权。针对此情形,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从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真实和有法可依。
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