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0)
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对自身权益的要求和重视程度日渐提高,高校面临的各类纠纷也与日俱增。而现阶段,由于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对高校法律性质定位模糊,高校校园纠纷的复杂性也已使得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捉襟见肘,难以有效解决高校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的校园纠纷。
就当前的法律规定和高校的校园纠纷解决实践来看,高校校园纠纷解决尚不存在一个完整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实践来看,高校面临的校园纠纷主要有三类,在解决时也是对应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第一类是行政型纠纷,此类纠纷大都发生在高校与师生之间,主要是围绕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教师的职称与职务评聘等问题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有权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对相关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主要就是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第二类是民事型纠纷,大都发生在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例如在高校的后勤管理过程中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教师之间、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在日常教学与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也有高校与所属当地社区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