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华君
(慈溪市新浦镇中心小学,浙江 宁波 315322)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依据责任承担主体可以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等三种。当然,在后两种事故中,如果学校有部分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责任事故又可分为:学校管理责任事故,学校教师责任事故和学校保护责任事故。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学校尽到法定的或合理的注意义务,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以及伤害事故的预防策略作了初步的尝试和探究。
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通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在与学校关系中,学校主要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伤害,推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但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伤害,学校只承担普通的过错责任。另外,如果是因为校舍及其设施设备事故以及饮食管理失职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伤害的,也可以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学生伤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有四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