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的公民意识探析

2011-08-15 00:45石志成
关键词:合格公民民主

王 丹, 石志成

(1.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1;2.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的公民意识探析

王 丹1, 石志成2

(1.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1;2.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使全体公民树立公民意识,养成公民思维,形成公民思想,指导公民行为,营造公民文化,将会有力地提升国家软实力,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该具备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公共意识等七种意识。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公民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公民教育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成为党和政府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性课题。198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明确提出“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的要求。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的要求。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含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确立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从而使公民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战略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第一次被正式提了出来,而公民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合格公民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为公民所接受,成为公民认可的公民意识,才能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起到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作用。“和谐社会公民意识与古代、近现代公民意识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剥削阶级的公民意识,前者是无产阶级的公民意识。”[1]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时代特质决定了它不仅有别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而且能够抵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如何把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的公民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公民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对公民进行如何做国家社会主人的教育,充分唤起公民作为国家社会主人的主体意识,真正实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身份。发达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公民服务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所以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人民当家做主意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人。这表明了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首先具有国籍规定性,公民是在特定的国家和民族中生存的人,国家意识是萌发和养成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教育以培养民族精神为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国家意识;公民教育以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公民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才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所以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该具有权利义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意识形态领域要求公民具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规则等意识,所以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日益显著,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部分公民公德心缺失、社会责任感淡漠、荣辱感模糊,所以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公共意识。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尝试从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公共意识等方面来阐释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的公民意识。

一、人民当家做主意识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它包含着社会意识形态的意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培养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首先要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主人意识体现了民主的主体性和实践性原则。主人意识的核心理念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突出民主的主体性原则,强调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即主人地位意识;“人民当家做主”突出了民主的实践性原则,强调公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意识。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突出培养公民的主人意识,坚持做到权利主体意识和人民当家做主意识的统一。民主原则告诉我们,公民的主人地位是不受时空限制的。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家庭生活空间中,强烈的家庭主人角色与自觉的家庭责任意识是统一的。可是在社会生活空间中,公民的主人角色往往出现空间错位现象,即由主为客现象。一旦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当家做主的角色意识降低到“客人”角色意识的时候,其社会责任就会淡化[2]。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人民当家做主意识的提升能促进权利义务意识增强,反过来会极大地促进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扩大公民有序的理性的政治参与。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彻底否定了封建的臣民意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并且只有确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有了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公民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

二、国家意识

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我们培养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有强烈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认同感。国家意识是指公民对祖国的热爱、认同、归属和维护国家独立统一,建设国家为国奉献的意识[3](P23)。只有公民具有身份意识,对自己公民主体地位具有足够完整和准确的认识,才能产生公民的主体意识,产生对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迸发出建设国家的热情。如果缺乏对公民身份的正确认识,人们就难以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就不能充分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国家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是公民的家园和归属。“公民”首先是一种身份,是一种和国家相对应的身份,它是在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中得到界定的,热爱祖国是公民最真挚的思想感情。公民只有首先承认自己是中国人,对国家产生认同感,然后才可能热爱它并终生执着追求。爱国主义是建立在对这个国家认同的意识之上的,它是国家意识的深化与结晶;反过来,爱国主义教育也可增强人们的国家意识,爱国者的标准首先就是要承认、尊重自己的国家。

其次,国家意识体现为为国奉献的责任感。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国家意识,具有巨大的文化感召力、辐射力,是我国继往开来的内驱力,它已逐渐内化为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的活力因子,在社会成员中世代相续。国家意识这种炽热情感促进国家的巩固与发展,强化公民意识,从而构成每个公民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心理基础,特别是对其义务责任感的唤起有着重要的作用。公民有了国家意识,就更应该博采众国之长,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东西,把它们融合进公民意识中,从而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最后,国家意识需在实践中升华。第一,倡导公民学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华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之根在民族文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永远具有激扬爱国主义精神不可替代的功能,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分裂、反台独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公民可以通过对国旗、国徽、国歌的认同和理解来深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国旗、国徽、国歌的式样、颜色、图案、旋律反映国家的统一与安定、独立与进步、团结与尊严,是国家意识体现的载体。利用这些形式普及国旗、国徽、国歌等方面的知识,将国家意识植根于每位公民的心灵,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使国家意识成为公民普遍认可的心理基础,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独立和主权领土的完整。

三、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中的核心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将公民意识教育与公民的民主政治理念的培养联系起来,把“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确定为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更突显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思想意识领域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民主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逐步实现公民的民主自觉,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重要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该积极践行民主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平等意识是民主意识的核心。公民的平等意识是公民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价值要求在观念形态中的反映,强调全体公民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和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公民的平等意识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意识,强调在政治上“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意识,强调在经济上“发展的成果由人民享有”的意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反映了公民与个体之间,即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的完全平等,平等将公民与臣民、奴隶区别开来。平等意识意味着公民对平等的了解和认知、对平等的主张和维护、对平等的追求并形成平等的价值取向。平等意识要求公民认识到国家对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都要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平等意识也要求公民认识到公民人格的独立性,拥有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利,平等意识更要求公民敢于与不平等抗衡,勇于向不平等挑战。

其次,公民要积极参与民主生活。公民教育的本质在于关心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管理。离开有序的公共活动实践,公民意识教育就成了无源之水。参与性既是公民作为主权者的体现与责任,也是公民社会维护权利、实现自治目标的要求。卢梭说过:“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臣民。”[4](P21)这说明公民与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恩格斯说:“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5](P153)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和实践。在参与中培养公民意识、锻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素质,以更好地促进良好公民行为,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6]。

四、权利义务意识

社会主义的生命在于民主,而民主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承认,权利及对权利的理解和态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精髓。同时,权利也是现代法律的灵魂,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没有现代法律。因此,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必须不断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权利。所谓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理解及态度,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维护、权利行使、权利要求四个层次。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次。因此,公民在维护、行使和要求权利时必须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必须对权利意识本身有正确的认识。我国《宪法》从第52条到5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法律对公民权利行使的明确规制。其次,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启发教育入手。我们对公民的思想道德及法律教育基本上都是强调义务,各种教材充满着“热爱”、“遵守”、“服从”等内容,却很少告诉公民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要求政府做什么,他们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又如何寻求救济。我们的重点应该教育公民认知权利,积极维护和行使权利,合理地提出权利要求。

五、遵纪守法意识

遵纪守法意识是公民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思想观念。通过培养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使公民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思想观念,可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使公民在实践中感悟法治对公民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极端重要性[7]。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一个国家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归根到底还是要求公民能够依照法律去作为,即能够遵纪守法。首先要求公民在思想上认识到法律及守法的重要性,对法律有愿意自觉遵从的意向。在法制社会里,法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法治意识,首先要充分认识提高公民遵纪守法意识的重要性,使公民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宪法意识。只有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制建设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其次,公民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第三,在公民生活中培养公民积极践行的法治意识。“只有真正的了解法律本质并能较好运用法律武器的人,才能被称为合格的公民。”[8](P193)作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不能只是心中有法律,公民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之外,还应该有一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就是要有意识、有选择地利用完备的法律调节机制去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

六、规则意识

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中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是法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要求和前提条件。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是缺乏诚信意识、正当程序意识、合法权利保护意识、积极守法精神和权利滥用[9]。当代社会公共生活具有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不是完全自由的公民,公民的自由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基本前提,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作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首先要有规则意识,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的个体行为要服从于整个共同体所普遍认同的社会规范。列宁曾经说过,即使是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10](P191)。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有良好的秩序意识和规则意识,依法参与公共事务,依法处理社会矛盾,依法行使自己在政治、社会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权利意识、正当程序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只有每一位公民树立规则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才能培养出一代又一代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七、公共意识

公共意识是人们为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在社会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公共事务的态度、看法及价值观念的总和[11](P5)。公共意识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态度。公共意识深深根植于社会公共生活中,与公民的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首先要有整体意识,整体意识的实质是公民生活的共同体意识,它要求每一位公民的个体行为要服从于整个共同体所普遍认同的社会规范。其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有良好的秩序意识,“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在卢梭看来,“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试图得到和已经成功得到的所有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的所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共意识的约束和限制的。”[12](P126)这是从国家的层面强调了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秩序性。最后,要有公德。我国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关系中必须共同遵守的最简单的公共生活规则,诸如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保护环境等等。公民具有遵守公德意识,才能真正在社会营造的道德氛围中凝化为公德信念,外化为合格的公民行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有公共意识,公共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是通过不断学习、接受教育、亲身体验逐渐形成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大大小小不同的集体、家庭、学校、社区之中,集体主义思想能使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关系,有助于培育公民的公德意识及公共意识。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培育公民的公共意识要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修身养性,立身行事,培养尊重他人、善待他人的观念。

公民意识教育则是整个公民教育的思想基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性原则,恰恰是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人们思想和行为共识的切入点。所以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思想共识、引导公民行为的切入点,是我们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引导公民行为的思想认识基础。努力培养公民的人民当家做主意识、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公共意识等意识,才能更好地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1]魏人山.论和谐社会公民意识的构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2]王东虓.公民民主意识教育问题探析[J].亚洲教育研究,2009.

[3]秦树理,王东虓,陈垠亭.公民意识读本[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赵颖.亚里士多德公民品德理论对公民教育的启示[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7]王东虓.关于公民教育基础问题及基本内涵的思考[J].中州学刊,2006,(4).

[8]顾成敏.公民社会与公民教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9]蒋传光.公民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08,(1).

[10]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王晶.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C].公民教育研究文库,2008.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On Requirement of Civic Awareness of Eligible Citizen

WANG Dan1,SHI Zhi-cheng2
(1.The Research Center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of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Henan 450001,China;2.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Fengyang,Anhui 233100,China)

Through civic education to foster civic awareness of all citizens,to develop thinking citizens to form civic thinking and guide citizen behavior,and create a civic culture,will effectively enhance its soft power to promote social harmony.Socialism should have at least qualified citizens'awareness of the people as masters,law-abiding consciousness,national consciousness,sense of democracy,awarenes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awareness of the rules,public awareness of the seven main aspects.

socialist qualified citizen;civic awareness

G4

A

1674-0297(2011)04-0009-04

2011-03-03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及培养策略研究”(编号:2009-JD-018),2010年郑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基本内涵探析”(编号:10R03701)的阶段性成果。

王 丹(1986-),女,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及公民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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