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建东
(中国矿业大学 文 法学院,江苏 徐 州221116)
融合互补:行政法上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定位
齐建东
(中国矿业大学 文 法学院,江苏 徐 州221116)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内涵等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道德评价色彩和司法裁量权运用方面又有显著差异。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和混同,应该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上分别表述,融合互补。
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商鞅变法、南门立木的故事脍炙人口,形象地说明了政府诚信的重要性。在我国,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次明确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与此同时,对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也在深入。但是,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的使用比较混乱,如何界定和区分这两个意思相近、功能类似的原则,值得深入研究。
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建立的行政法律秩序形成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并为此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时,行政主体不得改变该行政法律秩序,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改变,则必须合理补偿(赔偿)其信赖损失。
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一般认为有以下三点:
(1)存在信赖基础。要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存在一个令社会成员信赖的行政行为,比如一个行政许可、行政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