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课程定位的比较研究

2011-08-15 00:52
关键词:法学双语英语课程

李 威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目标已经促使现代法学成为显学。应用性、社会性和实践性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广泛借鉴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的过程中,引入和发展法律英语教学契合高等学校法学教育西法东渐的发展要求。但是仓促间进行的有关西方法律思想、历史和制度的教学必然缺乏系统性的体系安排和明确的定位方向,这种现象从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的混乱中可见一斑。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主观盲目性以及课程基本理论根源研究的缺失,使得当前法律英语教学出现课程性质不明、定位混乱的现象。鉴于这些问题,只有从法律英语的产生渊源入手,阐明其性质与定位,比较当前的教学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实践,澄清认识误区,明确法律英语的教学理念与方向,才能明确法律英语的课程定位,促进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

一、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的内涵及课程的现状

(一)法律英语在西语语境下的内涵

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①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普通法”译自英文“common law”,但在此处,“common”的含义并非指“普通”,而是指一致性的法律,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于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判决对后来的案件起到先例的司法效果。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用语和专业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它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特定的一些表达方式(mode of expression)。法律英语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自己所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有着长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它有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而这些规则又是准确理解法律英语原文和书写法律英语文书的关键。[1]英语能力一直是衡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执业者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对法律工作者的英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英语成为法律执业者必需的教育、训练和考核的内容。

(二)法律英语课程的现状

1.普通法国家普遍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

目前,法律英语课程已经成为英美普通法国家大学教育中普遍开设的重要课程。如美国波士顿大学已获得英语课程评鉴委员会(CEA)认证的“英语语言和培训课程中心”(the Center for English Language and Orientation Programs)开展的Legal English教学活动,课程设计对象是在校的法学硕士学生(LLM students)和执业律师(legal practitioners),课程设置的目的是提供给学生在法律语境下掌握英语表达能力的知识和技能。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词汇的学习、法律语言的训练、诉辩文书的应用、演讲能力的培养以及美国法律体系的认知等。①CELOP[EB/OL].[2010 -03 -10].http://www.bu.edu/celop/.英国甚至开设了“国际法律英语水平测试”(Test of Legal English Skills,TOLES),它是全球领先的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旨在为律师、法务及法学院学生等提供权威、科学的法律英语认证工具,帮助国际法律机构遴选优秀的高级法律人才。②TOLES[EB/OL].[2010 -03 -10].http://www.toles.co.uk/.TOLES旨在测试考生在国际商业法律环境中的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特别是国际法律环境中的法律语言理解应用及国际法律文本写作能力。为了满足日益广泛的考生考试需求,TOLES分设 Foundation、Higher、Advanced 三个等级供考生自由选择参加考试,并根据考生成绩发放对应的认证证书。此考试在32个国家设有考试中心,目前,英国文化协会中国办公室(英国驻华使/领馆文化教育处)负责组织在华的TOLES考试。③TOLES考试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法律英语水平考试,是由世界知名的英语培训专家和法律领域资深专家共同合作开发的,并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机构定期进行磋商,对TOLES考试进行修订,使其适应当前法律行业的变化。该考试的目的是以法律英语这门技术语言为媒介,来核查考生对英美法尤其是民商事部门法知识的掌握,从而满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机构、律师和法律系学生测评个人法律英语水平的需要。TOLES作为国际权威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自2001年起至今,以其法律英语语言运用能力测试的精准度赢得了众多顶级世界知名律所的信赖和认可。2008年TOLES首次被引入中国,受到众多法律英语爱好者和法律工作求职者的关注。

2.我国法律英语课程的发端和发展

我国的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著名法学家端木正先生早在1982年就撰文指出,“我个人对这一课程(指法律英语)很有兴趣,深感法学英语在今天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很有必要”,“它是在大学前四个学期学完公共英语后的后继课”[2]。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践已初具规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普遍开设了这一课程。有的院校依托原来的法学院系,如西北政法学院专门设立了法律外语系;有的则依托原有的英语院系,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的法律英语系。法律英语教学不仅仅限于本科教育,多数重点大学法律院系的硕士阶段也都开设有法律英语课程,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已经培养了几届法律英语方向的博士生。另外,我国也于2008年5月推出法律英语证书(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LEC)全国统一考试。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法律英语证书考试的题型、考察内容与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相近,同时又突出了法律英语语言运用的特色,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增加了法律英语翻译测试。④我国法律英语证书考试与TOLES相比,后者被大多数英美国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教学与研究机构以及政府司法机构和跨国集团认可,如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OF JUSTICE)、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 HOUSE COOPERS),前者则暂无官方公布的认可社会机构,但是由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是中国自己的法律英语职业证书认证。LEC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杭州、济南等城市设考点,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组考工作。考试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地区、学历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报名参加。参见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官方网站([EB/OL].[2011 -05 -01].http://www.lectest.com/)。

二、法律英语与法律专业英语的比较研究

有学者认为,“国内教育界对于法学英语内涵的认识基本一致,认为法学英语是一种特殊用途英语”,“法学英语是为了学习法律科学,进行法学研究,从事法律工作而学习的英语”。[3]而通过多年来法律英语教学的实践看,法律英语教学与许多其他学科的专业英语(ESP)①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专门用途英语。ESP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此之前,英语教学视英语学习为目的,教学不考虑英语学习者的需要和兴趣的不同,教材多为文学作品。在这种教学模式的培养下,学生所学到的多为英语语言的结构,他们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很弱,不能满足就业的需求。于是,英语教育家们开始编写ESP教材,并研究ESP的特点和ESP的教学方法。由于ESP教学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的和需要,所以ESP就成了为了学习某种学科或适应某一生活的需要而学习的英语。有着明显的不同。各个高校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设计实质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原英语专业的基础上分支出的法律英语专业,另一类是在原法学专业的教学中新增加的法律英语课程。

(一)二者在专业(或课程)设计上的差别

法律英语专业多适用于原英语专业的细化分支,常表现为一个新专业的设置。例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于2001年9月成立了法律英语系,专业为“英语(国际经济法)”,英文表述为“English for Law”。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英语系[EB/OL].[2008-03-10].http://www.englishgd.com.又如,西北政法学院英语系于1995年由司法部、国家教委正式批准设立学制四年的英语(法律英语)专业。法律英语专业往往被这一类学校设计为一门以英语为主导的专业。这类专业的设计思想是为了学习某部门法的需要而学习英语,着重对有关涉外法律制度进行翻译和英语训练。例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学生既学习英语语言专业知识,又接受国际经济法知识方面的良好训练,具有从事法律翻译、在涉外司法机构和外经贸部门从事国际经济法业务及管理工作的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法律英语”课程广泛开设于目前大多数法学院系,是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借鉴学习西方法学理念和制度的背景下开设的一门新课程。例如,我国主要法学院系和近年来编著的许多法律英语教材,往往都以Legal English来表述(例如何家宏教授主编的《法律英语》等),其内容主要是英美普通法国家的法理思想和法律制度,并不包括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英语转换问题。因此,英语就是学习这一课程的必备专业工具。

(二)二者在专业(或课程)建设目标上的差别

1.英语专业的法律方向——“法律专业英语”

“法律专业英语”不具备学科专业建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但是具备培养拥有国际交流能力(英语语言能力)的外向型涉法人才的现实意义。开设这类专业的英语院系只是在原英语专业的基础上加上了法律方向,开设了若干法律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此类专业只能划为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能授予此专业毕业生以文学学士学位。专业建设上突出以英语的教学为核心,辅之以类似法学本科课程的方式。例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英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多数课程采用英语为授课语言,使用英文原版的先进教材,其核心课程包括综合英语、商务交际、英语口译、英汉笔译、高级英语写作、法律英语、法律翻译、法庭口译、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法、民法、合同法、英美司法制度、英语法律文书等。而法学本科专业要求安排14门法学核心课程。这样看来,“法律专业英语”片面挑选的法学课程无法培养学生全面、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它将教学的重点偏向了用英语翻译和应用法律。开设这类专业的英语院系以英语作为学习本国法律的基本语言和工具,对于培养能胜任法律职业和国际交流等部门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来说,欠缺系统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但是,从培养具备国际交流能力(英语语言能力)的外向型涉法人才来说,又不能否认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2.法学专业的新课程——“法律英语”

以一门课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英语”多在法学院校开设,是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WTO框架规则体系对法学教育的新要求而开设的新课程,旨在深入学习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规则,为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培养人才。课程主要为法律院系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所开设。课程安排上突出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公共英语基础的前期培养。课程教学重点在于学习英美普通法理念和制度。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有利于弥补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改革乏力的弊病,有利于不同法系法学理念和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创新。例如,通过法律英语的课程教学,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普遍采取的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通过对一系列判例的分析和师生之间的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法),改变我国现有法学教育中传统的“填鸭式教学”。目前在我国各法学院校开设的“法律诊所”就是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诊所法律教育”项目。[4]

(三)二者具备并行发展的形式和内涵

由于上述差别,我们不能混淆法律英语课程和法律专业英语,而应当明其内涵,用其所长,以明确定位各自教学的核心和方向。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我国已经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下,使用西方通用语言学习和交流的要求,使得“法律专业英语”的教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某些英语院系开设“法律专业英语”专业或课程有着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我国目前急需的WTO人才来说有重要的培养价值,应当在有实力的英语院系大力发展。其次,在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制建设中,立法已经不拘泥于大陆法系的框架,英美普通法国家的优秀立法经验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认可和学习。从法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的角度考虑,开设“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课程可以系统全面地学习研究英美法国家的现代法制理念和制度,以中西结合的教学理念和双语模式构建现代法学教育的多元化知识体系,促进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理念的融合与发展。

三、法律英语课程与法学双语教学的比较研究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恐怕就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推崇的双语教学与法律英语课程了。2001年8月28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强调“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要力争三年内使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之后全国有关高校掀起了双语教学的热潮。法律专业的双语教学甚至压制了法律英语课程的存在与发展,许多院校不明确二者的区别,想当然地将其混为一谈,这既不利于双语教学的顺利开展,也忽视了法律英语的独立存在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比较研究,以确定各自的性质与定位。

(一)法学双语教学是法学专业新型的教学模式

法学双语教学是将已经掌握的第二语言(主要是英语)运用于教学实践,使法学教育从起点开始就与国际交流实践相结合,是为了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培养要求,针对现有法学专业而设计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在传统英语教育中,英语是作为外语(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EFL)而不是第二语言(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ESL)进行教学的。这就产生了外语和第二语言这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5]。正因为我们长期视英语为外语,法律教学和科研对英语国家现代法律制度和理念的学习和借鉴促进了法律专业英语(English for Law)的发展。但是随着加入WTO后对外联系的日益紧密,英语的使用频率和范围都在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英语视同外语,进而再与母语相互转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教育部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目的,并非强调法律专业英语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将英语置于第二语言的地位。

法律课程双语教学是用第二语言(主要是英语)作为法律课主要用语进行学科教学,即“使用两种(或者更多)教学媒体语。这两种语言被用来讲授科目内容而不单纯是语言课程本身”[6]。以英语为主要外语而言,双语教学已经不能再将英语视为学习的目标,而应将其完全视为工具,同母语(第一语言)一样流利表达的工具。布龙菲尔德曾为双语下了如下定义:如果学外语学得跟本地人一样,同时又没忘掉本族语,这就是产生了双语现象(bilingualism)。[7]换句话说,双语教学是 Subject-oriented,专业英语教学是language-oriented。因此,双语教学不是语言教学,更不是专业英语课的翻版。法律课程的双语教学主要侧重对专业的掌握,而英语只不过是承载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工具。我国法学院教学以中文为主,没有把英语当做国际工作语言来对待。学生的英语考试水平虽然较高,但实际应用能力与交流能力却跟不上。这一局面不利于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更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律英语课程是法学双语教学的最初和全面实践者

法律课程的双语教学主要侧重于对专业的掌握,而英语只不过是承载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工具。因此,法学各个专业课程都可能开设与其相对应的双语教学,例如民法学双语教学、刑法学双语教学等,它是法学专业教育面向国际化的一种教学模式和手段。前文已述,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教学工具,以英美普通法为教学内容,是一门专业课程而非教学手段。因此,应当排除法律英语就是双语教学的观念,明确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1.两者的定位和设计理念不同

前文已述,法律课程的双语教学是法学专业探索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要求教学中采用“英语沉浸模式(Immersion Program)”的方法,即完全使用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进行法律基础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新型教学模式和发展方向。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学习手段的一门法学专业课程,它包含双语教学的形式,但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模式,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

2.两者对英语语言的掌握要求不同

法学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和学生具备一定程度的英语应用水平。在实践中,全面地用英语讲课,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这是双语教学的标志。间杂汉语和英语的教学以及在课堂上评价或指令性语言的英语会话,不是双语教学的主要内容,更不像某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要在课堂上说了外语就是双语教学了。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双语教学绝不能停留在这样的层次。由于法律英语课程主要讲授的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所以需要学生直接学习英美原版教材,真正掌握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独特的法律理念、原则和制度。因此,法律英语课程注重的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双语,而是英语,如果以翻译后的语言而非英语去学习法律英语,学生就会因理解和翻译能力的原因而产生诸多问题。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张绍杰教授的观点,“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是使用另一种语言来讲授母语内容的法学知识内容,教学形式通常是学生看的法学教材是汉语编写的,教师授课则全部用外语,即学生在视觉上接触的是汉语,听觉上接受的则是外语。[8]因此,法律英语课程可以认为是法学双语教学的最初和全面的实践者。

四、法律英语课程与法律语言学比较研究

法律英语的渊源肇始于西方的法律语言学,目前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开展得如火如荼①一批原英语语言学者开创的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成为国内这一领域重要的科研和学术力量。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CAFL)。会址设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视野下的总部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也致力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参见其设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官方网站(http://www1.gdufs.edu.cn/chinaflr/)。,已经使得许多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过多地倾向于语言学研究的趋势,为使法律英语的教学和科研定位更加明确,有必要作一比较研究。

(一)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思潮在西语语境下发展迅速,德国学者麦考密克甚至认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9]。最早对法律语言作出系统阐述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修辞学》一书中把法律语言研究视为修辞学的一个分支,在他看来,修辞可以被定义为任何领域中的劝说技能。[10]西方对现代法律语言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以20世纪70年代为分界点,之前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研究的重要目的和动机是使法律语言能为法官和律师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律语言的研究融合了人类学、文学、法学、语言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内容,研究的焦点由法律文本和语言转向法庭话语或法律活动的口头互动,转向话语的生成和理解,转向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11]

(二)法律英语应定位于专业课程上而非学科研究上

法律英语不论以Legal English还是English for Law来表述,都属于应用型的法学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只是定位方向有差别。上文已作比较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国内一些学者在英语语言学的研究基础之上开创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因其研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广泛的应用性已受到各国法学界尤其是语言学界的普遍关注。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法律语言学既不是法学的延伸,也不是语言学的附庸,它有着自己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是,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不能涵盖法律英语本身对英美国家法律理念和制度的研究,甚至有以语言学的框架对法学的研究加以掣肘的可能。从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历届年会的论文来看,这一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对于法律英语本身来讲,既应重视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多作研究,以增强理解掌握英美法的能力,又不能囿于单纯地研究语言。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英语课程区别于法律专业英语、法学双语教学和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律英语的教育应直接与法律英语职业证书的考试相互呼应①ILEC于2006年5月作为又一项崭新的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正式向全球推广。2008年5月,ILEC在中国进行了首场考试。ILEC是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考试部与欧洲主要的律师语言学家协会(Translegal)共同研发的一种职业英语证书。ILEC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组织一次考试,这也意味着ILEC的考生每月都有机会参加考试。目前,在中国境内,ESOL仅委托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为报名代理机构。ILEC已被欧洲公司律师公会、欧洲法律专业学生协会、国际青年律师公会及欧洲青年律师公会认可。。在法律英语的教学过程中,只有明确相关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各有侧重的定位和内涵,并将教学和职业证书考试相结合,才能在法学高等教育和科研领域有的放矢地促进法学专业学科与理论的良性发展。

[1] KROIS-LINDNER AMY.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A course for classroom or self-study us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2] 大学文理科教学大纲修订组.大学外语教学大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6.

[3] 胡焰初.略论法学英语教学[J].法学评论,2002(4):142.

[4] 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一个源自美国的法律援助实践[J].中国律师,2005(4):85.

[5] 杜承南.双语教学纵横谈[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1.

[6] 张丽娜.论法学双语教学[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220.

[7] 〔美〕布龙菲尔德.语言论[M].袁家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 张绍杰,杨忠.高校外语专业在新世纪面临的危机与对策[J].外语界,2000(3):6.

[9] 舒国莹.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比较法研究,1995(4):348.

[10] 〔古希膜〕亚里士多德.修辞学[M].罗念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11] 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J].当代语言学,200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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