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与电子版权问题研究*

2011-08-15 00:49刘传良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馆藏数据库数字化

刘传良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河南 新乡 453000)

1 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

1.1 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现实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及信息处理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相互结合,对全球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传播和利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用户使用图书馆由对文献的需求转向对信息的需求,为适应该变化,高等学校图书馆在向用户提供文献基础上,应将提供包括本馆数字化信息在内的所有网络上的可得信息作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部分。在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中,鉴于受到诸多技术问题的制约,数字图书馆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完全替代传统图书馆的角色,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互为补充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传统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既是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基础保障,同时又是数字图书馆重要的信息源。目前,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工作已是摆在高等学校图书馆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通过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可以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优势,增加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容量,从而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同时也为图书馆开展特色信息服务提供了基础。

1.2 我国文献数字化建设工作的进展

我国文献数字化建设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光盘引进后逐步利用阶段,二次开发利用阶段,自行研制阶段。

1.3 我国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1.3.1 数字化文献的选题

①应注意将本馆所藏特色文献转化为数字化文献;②加强数字文献资源建设中的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浪费;③在文献数字化中,既要考虑市场效益,也要考虑文化保存和传播功能;④在选题和进行总体规划时,要进行深入的国内外市场需求调查。

1.3.2 文献录入技术

①用扫描录入方式存贮数据,可以利用扫描仪和市场上成熟的扫描软件来实现。②采用文本录入方式进行录入。

除此之外,我国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还包括,支持全文检索的汉字库容量问题以及数字化文献的后期制作工作等。

2 数字图书馆的电子版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图书馆馆藏数字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实体数字馆藏资源建设还是虚拟馆藏资源建设,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

2.1 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版权问题

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是指图书馆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压缩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将馆藏印刷型文献、视听文献等传统介质的文献,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化信息的工作。在文献信息转换成为数字信息的过程中,图书馆是否有权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转换,数字化权是否为版权人的专有权以及是否需要征得版权人的许可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思索。

2.2 虚拟信息资源馆藏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利用各种搜索引擎和网络指南全面开发网络信息资源,是图书馆组织和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有效而又经济的一种形式,它主要以超文本链接和资源下载两种方式,通过组建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来实现。

2.2.1 超文本链接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建设主要通过超文本链接方式建立热门站点链接,其链接形式主要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前者是指对其他网站主页的直接链接,后者是指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链接其分页。

虽然外链只要链接标记选择得当,一般不会构成直接侵犯被链接对象版权的行为,但要注意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就内链的版权问题,图书馆界学者马海群、蒋新颖等人的观点则较为倾向于其属于侵权行为。

2.2.2 虚拟资源下载的版权问题

网上信息资源馆藏化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学界有的专家主张对网上资源通过多次下载后建立起本馆的虚拟数据库;有的甚至主张图书馆情报机构可以通过将网络接收的信息开发成电子读物供读者浏览检索等。针对上述行为的版权问题,业界学者党跃臣的看法是:数字图书馆可以将网络作品组织下载,从而用来建立起本馆数据库,但事先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学者陈传夫的观点是这样的,他主张计算机系统硬盘上的永久存储构成了版权意义上的复制,应受到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控制。

笔者认为,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数字图书馆不能够随意将网上信息下载到本地服务器中,更不能从事网络出版物的开发发行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具备独创性(即原创性Originality or intellectual creation)的数据库,受版权保护。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受版权保护。

2.3.1 元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元数据库是有关数据的数据,是充分利用信息分类和特征描述来构造某些信息的特征数据。由于数据库对这类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元数据库的创作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原创性,受到法律保护。当用户需要利用元数据库时,就应当事先处理好元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2.3.2 对象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完全是在自然语言环境下,创作者对已经存在的作品使用一定技术手段进行选择、修改、汇编,从而形成新的作品,其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付出了一定智力劳动,因此构成了其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辛勤收集的原则,所以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国际上各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编辑作品”的有关规定,乃保护此类数据库主要的法律依据。像《美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一般的观点认为,我国的对象数据库可以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编辑作品给予保护。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对象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同时规定编辑作品内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4 数字图书馆多媒体使用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多媒体使用的版权问题主要包括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多媒体作品版权的集体管理。多媒体作品的归类有:①多媒体作品属于视听作品;②多媒体作品属于数据库;③将多媒体作品单列为一项作品;④多媒体作品属于编辑作品。

2.5 数字图书馆如何合法利用电子信息资源

2.5.1 公有领域的信息

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包括:①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②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③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④多媒体作品属于编辑作品。

2.5.2 受版权保护的信息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即,①符合合理使用原则;②符合法定许可制度;③符合强制许可制度。

2.6 电子信息资源的侵权形式

电子信息资源的侵权形式主要有: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破坏版权管理信息;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其中,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侵权形式又可分下列情形:①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②将版权作品放在免费网址上;③利用电子公告板(BBS)传播版权作品;④利用电子邮件传播版权作品等。

2.7 电子复制问题

复制是利用作品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版权争议的方式,了解电子复制形式有益于防止不自觉的侵权行为。

1976年美国的版权法、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最后报告》重申了构成复制的几种情况。国内学者相应也列举了电子复制所包括的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

3 结语

在IT时代,图书馆乃版权人与信息用户之中介,因此,要求图书馆应当在保持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均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高等学校实施图书馆数字化务必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搜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或典型的案例,尤其是与科技成果保护有关的案例;②密切关注版权立法动态;③分析电子信息资源的版权状况,充分利用公有信息和合理使用原则开展信息服务;④教育和引导读者遵守版权法;⑤加强与版权人、出版者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立法,维护公众利益;⑥在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工作中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减少版权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1]韩桐.对著作权与图书馆的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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