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法律信仰之培养

2011-08-15 00:47张阔海宋宝萍
河北职业教育 2011年8期
关键词:信仰法律心理

张阔海 宋宝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71)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类权益的冲突与纷争就不断产生。在人类社会向前演进的过程中,人们日益发现化解冲突与纷争需要用文明的方式来进行。经过比较发现,这种文明的方式即为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律之所以可以作为解决社会纷争的一种方式,主要是由于法律本身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秩序和自由等特性,迎合了人们的心理需求。人们通过规范秩序,达到利益的契合,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稳固的情怀,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内在的驱动力,可以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当人们在内心深处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便会去自觉地服从法律。就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因为人们不信仰它。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分析

法制教育进入大学始于1986年《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通过该课程大学生得到了全新的观念上和文化上的熏陶。经过20多年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的法制精神面貌大为改观,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把握也更加理性化。虽然从整体上看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却发现,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其实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很明显的一点就是,虽然大学生接触了不少法律条文,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但是大学生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却不多,很多人认为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有些人甚至认为我国的法律根本没有权威性,违法本来就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中国政法大学的弑师案、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杀人案等血淋淋的案件告诉我们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之路还很漫长。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我们必须反思:为什么大学生不信仰法律?我们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首先,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这种三位一体的状况导致了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频频出现,人们对于法律表现出更多的是冷漠厌恶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有法不守莫如无法,出现纠纷时人们求助于人情关系和门路而不是依靠法律寻求救济。人们对法律怀有绝望的心态,其内心的信念是“法律无用”。其次,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极大地制约了人们认同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行为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大学生成长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所见所闻、耳濡目染极易对法律的信仰产生动摇。

2.学校原因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开展了20多年,但是一直从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没有真正独立成为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渠道。长久以来,《法律基础》课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发挥作用。但是,2005年,教育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形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部分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而且教学课时也相应大量压缩,很多教师便误认为法律教学不再那么重要,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往往有时间讲讲,没时间就泛泛谈谈。就是有时间讲的往往也不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的革新,陈旧的教学方式很难吸引90后大学生的眼球,大学生们只知道为了应付考试,就必须得看书,记东西。尤其是考试前突击记忆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考试结束没几天,原来记忆的东西都忘的差不多了,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教学效果。而且,经过这种教学模式的大学生更是觉得法律只是应付考试的工具而已,根本没有用,更别谈去信仰法律了。

3.个人原因

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感觉和认知,方能实现。因此主体自身必须具备符合信仰要求的必要条件才能完成心理信念乃至信仰的过程。然而,90后大学生的生理年龄和心理特点,影响了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首先,当代大学生主体的90后大学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大潮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相对于其他的社会群体而言,他们思想开放且活跃,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然而,大学生毕竟是大学生,他们的思想和心理还不成熟,遇事容易情绪化,尤其在面对法律现象时,他们容易表现出情感战胜理智,不冷静容易冲动,甚至采取消极的行为。如大学生具有的消极的诉讼心理,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等。其次,90后大学生偏激的思维方式容易使他们过分夸大社会不良风气和不健全的法治状况,常常出现对法律的困惑、迷茫、动摇乃至否定,法律虚无主义、崇拜权力和金钱,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等仍在大学生心目中占有一定地位。“法律不是我的专业”、“不懂法照样能够生活”的消极观念仍占据着部分大学生的头脑。这种偏激的思维方式导致从内心深处藐视法律的存在,直接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之对策

1.引导大学生理性看待当前法制环境

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革,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同时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如此的历史背景下,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工具理应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目前存在有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等现象,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建立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要想消除这种不良影响,我们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引导,教会他们正确分析这类现象,理性、辩证看待这类现象。告诫学生:当前法制环境的客观现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传统原因。当然,环境的改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这个过程需要漫长的时间,如此漫长的时间,与其消极看待,不如积极面对。当你改变不了社会现状时,应该学会去改变自己的想法。大学生应该以一种积极平和的心态面对社会现实,相信法治社会的到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信心比黄金重要”,大学生坚定了信心,便具有了法律信仰的基础。

2.创新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切实增强教育效果

首先,应当强化法制教育的地位,使高校法制教育不再处于从属地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教育形式,防止法制教育被边缘化;其次,转变教学方式,改变现在重知识性教育、轻理念性教育的状况。在教学中深入渗透法律信仰理念教育,强调不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危害及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利益。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情绪,使学生内心感到不守法的压力与威胁,使学生认识到遵行和实践法律所带来的利益;最后,高校法制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现有的课堂教育模式,而应该充分运用各种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的方式和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社区参与,以及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实习和社会调研等,使法律变得具体而实在,有利于启发学生思维,触动其灵魂,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3.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教育,逐步形成法律信仰

大学生法律心理,是大学生对于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的心理状态。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在对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的向往与接受的基础上形成的直观而不片面、具体而不盲目的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可使片面性、盲目性、自发性降至最低限度,是大学生在克服自身偏激性的情况下获取的。拥有健康法律心理的大学生对现代法制具有充分的信任感和依赖感。相信现代法律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以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能够实现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法律价值。也就是说,健康的法律心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所以,我们在教学中应该加强对大学生法律心理教育。具体可以采取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开设心理学相关课程,让学生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借助心理咨询机构,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最终使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能够对法律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逐步建立对法律的信仰。

[1]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2]许润章.法律信仰[M].玉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李傲.法律信仰论[J].法苑,2000,(6).

[4]宋忠好.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探析[J].前沿,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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