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慈善事业的特点与启示
——以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为例

2011-10-23 08:06杨化狄
关键词:传教士慈善事业救济

杨化狄

传教士慈善事业的特点与启示
——以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为例

杨化狄

民国时期中国天灾战乱造成了数量惊人的难民,这构成了社会庞大的弱势群体。在这个特殊时期,特殊的传教士群体采取了很多措施对弱势群体进行慈善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救助的作用。简述了民国时期传教士在中国进行的社会慈善事业的背景及其兴办医院进行医疗救济、兴办孤儿院抚养孤儿、筹资赈灾的主要救助内容,从救助的主体、慈善救助的思想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这三个角度分析了民国时期传教士慈善事业的社会救济的特点以及对当今中国福利事业发展的启示。

传教士;民国时期;救济措施;特点;启示

民国时期(1911-1949)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对社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死亡人数惊人,更造成了大量的难民。然而,当时的政府救济力不从心,社会、民间力量更多地承担起了救灾的重任。当时的传教士通过个人或教会慈善组织等形式办医院、办学校、直接筹资救助等各种行动进行慈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筹资的渠道、增加了救助资金,成为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事业的重要补充。

一、民国时期传教士在中国进行慈善救济的背景与救济内容

(一)救济的背景

民国时期灾害频发,战乱连年,以致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1921年华北5省受灾严重,1922年苏、浙、鄂、皖、鲁五省遭受水灾,“被灾难民多数为农,一经失业,手足无措,老弱困转于沟壑,丁壮必流为盗寇,影响治安,关系至巨,荒年歉收,米价昂贵,物价飞腾,影响沿江商业者破大,省库支拙,民力难艰……”[1]。据史料记载,从 1927年到1937年的10年间,发生的较大灾害就有86次。1938-1949年间,各种灾害疫病,连年肆虐,交替不断,全国发生的各种小大自然灾害的县次约4319次[2]。特别是全面抗战期间,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扩大与加剧,中国的难民数量以惊人速度增长。

(二)民国时期传教士在中国进行慈善救济的

传教士慈善福利事业的主要内容是救贫济困、慈幼养孤、救助灾民、赠医施药、捐资办学、庇护服务等。史料记载:“水旱灾祸之救济,防疫之运动,孤儿、盲人知学院疯人之栖流所,以及其他一些慈善事业,殆莫不随基督教传教之途径以进行焉。”[4]

表1:战时难民人数估计表[3]

医疗上,民国九年(1921),“现全国教会医院,200余所,每年病人总数约 1万 4千人。 ”[4]1936年《基督教年鉴》第13期统计:新教34个差会在华共办医院268处。另据德礼贤统计,在1933年时,天主教共办266所医院、开设药房744处。教会医院拥有一批医疗技术水平很高的医生,较好的设备和药物,医院对富有阶层人士收取高额医疗费用,对于贫苦人民,则减收或免收医药费。

教会的救济还包括兴办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等。其中育婴堂、孤儿院最多,据1930年统计,“天主教在全国各地开办孤儿院360余所,收养孤儿2万余人,育婴堂数目不详,共收容婴儿5万余人。”[5]在旧中国官办福利事业很不充分的条件下,外国教会在救济方面所作的贡献很突出。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是“因民国九年北5省旱灾而发起,总会设在北京,9年被5省旱灾共计散放赈款三千余万元,而归本会直接筹募散放为一千七百余元。 ”[6]并参加了 1929 年豫、陕、甘三省旱灾、1935 年长江水灾的救济等等。这样,有传教士参与的赈灾活动非常多,以至于难以全面统计。

二、民国时期传教士慈善事业的特点

(一)宗教人士拓宽了救助主体,且影响其他救助主体的参与

传教士的慈善救济行为为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救济提供了更广泛的资源渠道,他们承担了当局政府许多救灾救难的工作,且影响了其他救助主体的参与,弥补了资金的不足。例如1921年成立的中国华洋义赈会,美国圣公会传教士占主导地位,从中外各方募集经费,1936年,该会报告自从创立15年来共收到捐款五千万元[7]。又如1931年华北水灾时,教皇庇护十一亲自捐款10万里耳(约折大洋6万),教廷专使捐款4万元,南京教区教徒捐款5万元[5]。

传教士的慈善救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慈善团体和慈善家,一些慈善人士认为,中国人应该有自己的慈善事业,并且担负起社会救济的重任。1930年,内政部对全国慈善设施作调查,在被调查的18个省566个县中,慈善团体兴办的救济设施有1621个。若以每个团体兴办3个设施计算,约有慈善团体550余个[8]。当时慈善团体和慈善家的数量、行慈善之能力,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

(二)天主教、基督教的社会救济思想

《中国天主教基础知识》中说,仁爱思想是天主教教义中的重要部分,耶稣主张要爱人,有钱者要积极地散钱财,要救济穷人,要达到进入天国的目的,要救赎罪孽[9]。天主教教义认为,人处于有罪状态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人类始祖亚当在诱惑下违背天主命令,偷吃禁果而犯下的罪,此罪传给后世子孙,绵延不绝,故称“原罪”。正因为人人都负有罪性,所以便存在对救赎的呼求。人要得到天主的恩宠,使自己的罪被宽恕,获得新生,要使自己早日能进天国,需时刻献出财物和仁爱之心,帮助有困难的人。

基督教道德中的基本三原则——“信”、“望”、“爱”,其中“爱”居三德之首,甚至居于宗教信仰及对永生的希望之上。基督教的爱的意义超越了只关心自己的自私之爱,超越了自爱自保自利的偏狭意识,成为了道德原则的总纲。其教义认为:贫困不是罪恶,需求来自于不幸[10]。社会其他成员必须承担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怜悯,而是正义的行动,是责任。于是,爱他人成了爱上帝的落实之处,社会救济从而就获得了一种神圣的意义——与终极的价值关怀联系在一起。基督教的圣经中有多处经文要求信徒彼此相爱,而且还有关于救济贫困、扶持弱小、关爱鳏寡等方面的教导。

(三)关于社会救济及慈善团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民政府为了鼓励、规范慈善机构救济措施的发展,倡导社会慈善事业,颁布了《社会团体组织程序》(1927)、《赈款给奖章程》(1928)、《捐资举办救济事业褒奖条例》(1929)、《捐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褒奖条例》(1929)、《捐资兴学褒奖条例》(1929)、《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1929)、《奖励社会福利事业办法》、《各地方救济院规则》(1929)、《社会救济法》(1943)等一批法律法规。其中,国民政府于1943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社会救济法》,包括了救济范围、救济设施、救济方法、救济经费、救济的方法、救济管理等方面。立法保障宗教信徒和宗教团体的非宗教活动权利,以及对慈善团体的监督与奖励措施。这些对于传教士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不可缺少的,从而为包括传教士慈善活动在内的慈善行为创造了良好的救助捐赠环境,使其规范有序地发展。

三、几点启示

综合上述关于民国时期传教士慈善事业的特点的分析,引发出对当今中国福利事业特别是社会救济的发展的几点启示。

(一)救助的主体:提倡、鼓励和引导宗教人士从事社会救济活动

在当今中国,社会救济的需求巨大,但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济事务。在我国社会救济的主体结构中,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单一主体是绝对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调整自身的职能,在承担由自己提供基本的社会救济责任的同时,应该提倡、鼓励和引导宗教人士和其他的民间组织及社会成员从事社会救济活动。

(二)慈善救助的思想基础:“爱人”的慈善思想

传教士在“爱人”的慈善思想指导下对当时中国的弱势民众给予了一定的救助。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基础如儒家的“民本”与“仁爱”思想,墨家的“兼爱”理念等,都为国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今天我们在倡导人本权利观、公民公共意识与社会责任观等基本价值观的同时,应进一步增强 “仁爱”、“爱人”的慈善思想,从责任意识转化为行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对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社会救助法》。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处在发展时期,慈善立法层级较低。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依据基本上是“条例”、“决定”、“办法”、“通知”等法规或政策,且大多是在特殊形势背景下颁布的,在内容上和体系上都缺少统一原则的指导和全面规范。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力干预来实施的,这就使社会救助呈现出了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种状态也影响了民间组织进行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今应该不断完善关于社会救济及慈善团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提高他们的社会公信力,实现对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奖励优秀的慈善团体和个人的慈善行为。

总之,传教士在救济贫困、扶持弱小、关爱鳏寡的爱人助人慈善意识的指导下,在社会救济及慈善团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慈善行为进行监督与鼓励下,其慈善救助不仅帮助了当时许多受难的民众,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协助、补充政府救济,稳定社会的作用。当今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救济事业,保障人们生产生活的确定性与安全性,通过健全社会救济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救济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依据与保证,不断鼓励和引导宗教人士和其他的民间组织及社会成员从事社会救济活动,并最终为建构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1]华洋义赈会成立大会记[N].申报,1922(11).

[2]邓云特.中国救荒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孙艳魁.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62.

[4]耶稣教在华之事业[N].申报,1921(12).

[5]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8.

[6]华洋义赈会招待新闻界.申报[N].1924(4).

[7]华洋义赈会1935年年度报告.华洋义赈会新闻公报[N],1935.

[8]内政部调查报告[R].1931.

[9]任延黎.中国天主教基础知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250.

[10]赵紫衰.耶稣传[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61.

C913

A

1673-1999(2011)06-0063-02

杨化狄(1986-),河北邯郸人,女,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100)历史与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史。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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