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媒体的选择性失明难辞其咎

2012-02-11 11:35韩福东
同舟共进 2012年6期
关键词:彭宇做好事老太

韩福东

彭宇承认撞人的消息,在年末岁初引发舆论不小的震荡。主流舆论所标签的“做好事反被诬”青年彭宇,?来是一个说谎者。而当年近乎癫狂的媒体表现,也到了该检讨总结的时刻。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接受“彭宇撞人”的结论,传统媒体上仍可见对官方报道不信任的评论,微博上更是冷嘲热讽。我的一位媒体朋友说,“真正改变人们行为的是法院判决书,是充满‘常理推测的审判让人们觉得做好事很可能被诬告。彭宇有无撞人无法确定,但法院的判决是白纸黑字的。如果法院不作出如此糟糕的判决,也不会酿成这次事件,所以传播者真没什么好反思的。”拒绝反思,且又将矛头指向那个所谓的“史上最弱智判决”。

我想表达的是,彭宇行为反常,法官根据日常?验和逻?推理做辅助判断并无不可。只要不先定立场,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就可判断证据综合对徐老太有利。这不是事后之明,2011年8月我就在《华商报》发表《反思彭宇案,警惕媒体审判》,文中明确表示:“彭宇案的确是一个影响极为深远的判决。但和大多数意见领袖及网友的判断可能正相反,这种恶劣影响首先并不来自判决本身,而来自民粹化的民意审判。”

写这篇短文时,正是媒体对许云鹤案(“天津彭宇案”)进行一边倒报道与评论之时,我有感媒体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也在文中提及,“许云鹤案真相到底如何,恐怕也不是先定立场的舆论审判所能判定的”。彭宇案真相大白之际,适值许云鹤案终审判决出炉,许云鹤承担40%责任,赔偿受伤老太10.8万元。彭宇案的秘密和解,与许云鹤的公开宣判形成对照。按此前的媒体报道,相关部门或介入彭宇案民事和解,秘密结案的后果,应对全国普遍兴起的“见死不敢救”心理负一定责任。行政对司法的干涉值得反思。

《同舟共进》2012年第4期刊发朱征夫先生《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其中提供了有见地的观点,但也有部分说法仍沿袭旧说,值得商榷。譬如“面对这些证据优势,?能说公众和媒体都是在偏袒彭宇呢?”事实恰恰相反,正如我上文所说,证据其实并不利于彭宇。此案中更值得反思的,恰恰是媒体记者与意见领袖。我也想从一个媒体人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应对“见死不救”承担责任

彭宇是媒体塑造的符号性人物,是“做好事反被诬”的代表者。以他为起点开创的这个时代性话题,带有很深的媒体成见。彭宇案自一开始,就是以近乎一边倒的倾向性报道进入公众视野。媒体先入为主的立场,贯彻始终,虽有部分报道、评论与法律分析亦力图呈现更多面向,但关于彭宇案的舆论审判和定性,在相当长时期内已难更改。

彭宇案的媒体效应,?由了逐步放大荒谬的过程。其具体路径大体如下——

最初,报道集中于?苏省内。彭宇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前两次庭审并没有引发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几天,彭宇找到“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版主周桂华,声称自己“好心没好报”。周桂华给南京10多家媒体记者、编导群发了短信。如同“人咬狗”,“好心没好报”是令人兴奋的新闻点,先入为主的?苏省内记者,虽然也会适当顾及平衡,但一开始就带有倾向性。各省日报的转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成都日报》2011年9月7日综合报道为例,标题即下结论《扶人却被判撞人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至于消息之外的深度报道,也多选择支持彭宇。如《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引发网友质疑》,记者虽未直接表达观点,但角度与素材选择均有利于彭宇。至于《三联生活周刊》,记者更直接在报道《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中做判断支持彭宇,认为法院错判。香港《亚洲周刊》报道《普通民事案件演变成全民风暴》也想当然以夹叙夹议的笔触进行报道:“南京市民彭宇做好事扶起跌倒老人,却被老人母子指为肇事者并告上法庭,冲击中国人的道德底线;更离奇的是南京法院枉法判决激起公愤,网民一边倒批评司法不公,突显公权力不彰、老百姓被迫自力救济。”

在所有深度报道中,最为专业的是《南方周末》的《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记者采访了冲突各方及法官,“在讲述中,真相仍然显得扑朔迷离” 。

媒体的报道倾向,也影响了意见领袖。诸如《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之类的评论,开始大行其道,占据媒体版面。相对清醒的声音,早被其他口水所淹没。

彭宇首先将事件上升到“见死不敢救”的高度,媒体报道和评论将这种判断传遍全国。媒体记者和意见领袖,最终建构了一个关于彭宇的虚假神话,并促成了数亿人对“做好事”的冷感。

2011年10月,我在清华大学给学生做讲座,自定题目《彭宇案的媒体表现》,对此案的媒体报道脉络有过大体的梳理。我当时给出的五个结论包括:彭宇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判决书有可议之处,但没有那么不堪;“见死不救”的社会氛围形成,是判决书所不能承受之重;媒体建构的“彭宇”,可能和他的真实形象存在巨大反差;如果一定要说?对“见死不救”的冷漠社会道德承担责任,媒体选择性的倾向报道恐怕难辞其咎。

暗示与传染:乖谬因此风行

事实真相,其实可以在官媒公布彭宇案和解内幕之前,即有大体符合实际的判断。媒体记者和意见领袖整体上的癫狂表现,在此得到较充分展露。彭宇案之外的很多事件,譬如“哈医大二院天价医疗费”、“钱云会案”、“石首事件”、“山东东明甲状腺癌高发”等,媒体表现均有值得反思之处。

本案中,很多法律人随着浮躁的媒体报道起舞,失去了基本的专业理性,是颇令人惋惜的。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是难得的佳作,在众声喧哗中,给法律人博回了一些尊严。我们需要反省,法律人群体何以也集体癫狂?

其实,彭宇败诉的最关键证据在那份讯问笔录,彭宇曾对警方承认与徐老太相撞。这份证据有瑕疵,是来自?拍,但在彭宇不肯对此做司法鉴定的前提下,法官显然要采信它。在我看来,法院判决的最大问题是,让本来应为辅助判断的常理推断“喧宾夺主”,而没能突出这份物证的证明效力。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判决书的硬伤。

合议庭的推理也符合我们的日常?验,只是表述可以更严谨一些。在正常工作日,在被撞的徐老太儿子已?出现的情况下,彭宇陪同前往医院,并且垫了200元钱,等到骨折拍片出来后还不走。加上彭宇在得知讯问笔录?件丢失后,开始否认与徐老太相撞,更加深了法官的判断。

媒体与意见领袖的选择性失明,和彭宇案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当事人各说各话或不同证据指向不同事实——但这其实是很多民商案件的共同特征,对媒体而言,争议性案件平衡报道是一种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媒体的错判也有制度与价值观背景,司法腐败作为一种痼疾的顽强存在,让任何对司法的质疑都具有时代政治正确性。而对“人咬狗”新闻的追求,有时会有意无意促使记者制造耸动性新闻。

这其实是一种群体效应。媒体记者与意见领袖相互暗示与传染。这有助于我们以事后的聪明来理解,为何上世纪很多乖谬的思潮得以风行一时。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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