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及对策探究

2012-04-02 18:40张曼西北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企业

文 / 张曼 / 西北大学法学院

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及对策探究

文 / 张曼 / 西北大学法学院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体现之一,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我国创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成为困扰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难题。而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制度保障不完备和交易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要因素。欧洲和其他国家针对创意企业量身打造的援助方案以及政府在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从国家战略角度来看,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中国和平崛起,走自主创新道路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来看,发展创意产业也是中国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的关键【1】。然而,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企业融资问题比一般的中小企业更为突出,资金是创意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重要瓶颈【2】。从主营业务上看,动漫企业、电子计算机软件企业等由于业务高端,产品的研发投资较大,风险较高,因而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抵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3】。针对这一问题,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促进相关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其中,无形资产质押、政府贴息、政策性担保等产品、机制应创新,使得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创意企业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比【4】,我国文化产业和相关企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考察我国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难点何在?从创意企业资产结构来看,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难以符合银行所要求的抵押品条件,而银行则受制于信息不对称,对创意企业盈利模式认识不清,加之商业银行缺乏无形资产风险和价值评估方面的经验与数据,对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自然采取回避态度。(2)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外部制度环境中,哪些是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现有法律法规还是其他配套政策。就此问题来说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可操作化,应是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有力保障。(3)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模式都有哪些?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存在四种模式,即“版权质押+专业评估”、“预售合同+完工担保”、“政府专项资金+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保险”,除此之外是否还有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创意企业贷款模式。对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应该说,在国家现有鼓励和支持政策的大环境下,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这一难题不能简单处理,在认清国情的前提下,国外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我国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就我国当前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创意产业风险过高。创意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突出的特点在于风险程度。一方面,文化创意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除了一些经济技术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型企业有能力承担外,绝大多数中小型创意企业是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不确定性作为文化创意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创意产业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文化创意知识产权更是如此。譬如,著作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随着时间延续,其剩余保护期限越来越短,其价值也越来越小。更为严重的是,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准侧的可操行性较弱,而且对于版权等没有给出单独的准则,使得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督,导致金融机构难以信任评估结果。

第二,法律规范不健全。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担保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权,两部法律都将“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客体范围,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质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人必须征得质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可行性角度讲,创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抵押。但是,有学者指出,由于银行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是否可以优先就许可使用费优先受偿没有相关法规保障,这会极大地动摇了金融机构对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信心【5】。 其次,版权担保无备案公示规定、组合型权利质押多头登记、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担保权的实现都缺乏相应规定【6】。因此,现有法律未能满足金融机构就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风险要求。最后,现有法律规定在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利用等具体环节仍有空白。以著作权为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权利人可以转让和许可其著作权,但就著作财产权交易的条件、交易的要素、交易的方式、交易的限制、交易的评估、版权代理以及交易的规则等,还是几乎尚未涉及的内容【7】。

第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尚不成熟。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已成为制约银行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创意企业而言,贷款期限短,问题出现快。如果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形成贷款的处置风险,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因此,除了上述提及的四种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模式以外,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也是不错的尝试。首先,风险投资是不流通的,它集中于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企业的创建;其次,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它所投资的创意企业往往具有极高的成长性,一旦成功所获得的收益完全能够弥补所受的损失;最后,风险投资的“投入—回收—再投入”的循环机制能够促使中小型创意企业层出不穷的涌现,成为创意产业发展的“推动器”。因此,风险投资为创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其资金要求创设了一个较好的机制。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尚不成熟,已成为制约银行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形成贷款的处置风险,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三、国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创意企业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即为融资,但是这并非是中国所独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问题。

(一)欧洲国家的实践

2010年,欧洲一个非政府组织Eurokleis针对创意企业融资问题作了一项网上在线调查,发现大多数创意企业只做短期融资计划。其中,约有22%的创意企业根本就没有融资计划,而53%的企业则有为期一年的融资计划,仅有5%的企业做了5年融资规划。而且,考虑到企业在创新过程中还需加强企业管理,在线调查发现仅有20%的创意企业聘请了专业咨询公司【8】。调查表明,“自融资”(self-financing)仍是对欧盟成员国国内创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这是因为融资机构只对那些有潜力高速成长的企业进行投资以确保高回报,而创意企业中诸如创意、软件创新、版权等都不能体现在公司会计账目之中,因此,融资机构对上述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无法给予充分肯定。

事实上,上述问题已经各方重视,对此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第一,区分创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Eurokleis的调查表明,创意企业在第二阶段(Start-up,启动)和第三阶段(Build-up,成长)对资金需求最为旺盛,分别达到50%和30%。因此,对于处在这两个阶段的创意企业,有学者以欧盟MEDIA项目为例建议通过税收抵免(tax credits)、财政豁免(fiscal exemptions)、种子和启动基金(seed & start-up funding)、风险投资和创新债券(innovation debts)对这两类企业进行充分的经济支持【9】。第二,政府主导下多元化投资结构的创新。以英国为例,1998年成立的英国创意产业局是政府扶持的一个民间机构,下设有风险投资机构和咨询评估机构,在创意产业局的培育下,一些中小创意企业迅速成长。另外,英国还通过发行国家彩票等形式,为创意产业发展筹集了大量经费。如今英国每年将近有两亿美元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其中财政拨款46.1%,地方政府31.1%,彩票15.2%,赞助商5.3%,信托基金1.5%,欧盟资助0.2%,其他资金0.6%【10】。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与英国一样,其他国家也加大政策支持,减轻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负担。韩国设立了多种专项基金,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并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合作的投融资运作方式【11】。 新加坡政府则在政府机构设置方面给予了创意产业以政策倾斜。如设立了‘研究、创新及创业理事会’,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私营企业家、科学界和学术界的代表及内阁部长。同时,新加坡还在财政上大力资助创意产业。政府从开始每年拨出1000万新币,到2004年增加到每年1200万新币,并在2005-2007年的三年里每年拨出1550万新币,加大艺术文化的发展力度【12】。 在美国,有限合伙公司成为创意产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公司存在两种股东:风险投资家往往持有95%以上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创意持有人以知识产权入股,持有少量股份,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的制度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知识产权股东的经营行为,保护风险投资家的利益【13】。

四、我国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困境的对策探究

上述域外相关实践和做法表明,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参与和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创意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缺一不可。其一,紧扣创意企业,打造“恰当”的资金援助方案;其二,在社会资金不能到位的前提下,政府应从政策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其三,挖掘现有制度,理顺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各个环节,构建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保障体系。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相应的对策如下:

第一,进一步查漏补缺,健全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制度。针对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法律不健全的问题,权威机关应就《物权法》中知识产权质权人是否可以优先就许可使用费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立足但不拘泥于知识产权法范围内彻底理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企业产权交易、出质、破产和登记等各项事宜,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尝试出台一部专门独立的、针对知识产权担保的立法文件,或者至少应该出台一部鼓励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促进的法规,特别是以适应中小微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的实际需要。

第二,解决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难,政府应发挥应有作用。以邻国日本为例,由日本政府资本控股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BJ)借助政府财政金融力量的全面支持,一直致力于日本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1999 年DBJ成立后,在继承原日本开发银行的业务基础上,继续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相继开展以企业数据库版权、企业知名注册域名、软件权、商标、专利技术等作为质押物的担保贷款,解决了这些创业企业贷款担保问题,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14】除此之外,对创意企业投资的结构可多元化,尽量吸纳更多社会资金注入,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政府控股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或基金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运作,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也避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第三,应围绕创意“产品”这一中心,提升创意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加贷款筹码。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创意企业应紧跟市场需求设计相关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研发投入力争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从根本上拓宽知识产权担保渠道,改善自身融资条件,并以此开创科技含量高、知识产权成果丰硕、创意经济做大做强的局面,使企业效益、社会效益紧密结合。

最后,建立创意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平台,总结和推广现有成功经验(如北京“创意贷”),增强创意企业与金融机构彼此信息互通有无,既可以帮助创意企业努力开发适应金融机构放贷要求的产品,同时使金融机构进一步了解创意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积累相关借贷经验,进而设计针对创意企业贷款的特别审判流程,同时还需要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征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配合,在合理金融风险限度内尽量简化创意企业审贷程序。

五、结论

中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其中创意企业如何做大做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课题。就目前研究结果来看,科学合理地处理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绝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创意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应通力配合,增强互信,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升创意产品附加值,金融机构也应针对创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贷款方案,最终形成政府鼓励、企业创新和金融支持的良好局面,早日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的转型。

【1】王弦.时尚中国:创意中国【M】.宋佩铭 译.五洲传播出版社, 2007.108

【2】丘志乔.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及对策【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7):53-56

【3】安世绿.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及政策初探【J】.中国金融,2010(3):82-83

【4】贾克勤.浅析创意文化经济的基本特征【J】.经济问题, 2010(8):27-30

【5】范晓宇.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风险控制研究【J】.浙江学刊, 2010(3):156-160

【6】王霄艳,李鹃.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及对策【J】.天津法学, 2011(2):65-68

【7】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

【8】Study on the Entrepreneurial Dimension of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EB/OL】. 【2012-10-19】http://ec.europa.eu/ culture/key-documents/doc/studies/entrepreneurial/EDCCI_report.pdf.

【9】[美]Pratt.A.C.,(2009) “The Creative and Cultural Economy and the Recession”, Geoforum, Vol,40 pp495-496

【10】张京成.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9)【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6

【11】季昆森.创意与创意经济【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29

【12】刘建民,徐静,聂晶磊.创意格局与创意策略【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13

【13】厉无畏,王慧敏.创意产业新论【M】.东方出版中心,2009:228-229

【14】李希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做法和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1(7):147-152.

*本文系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0YJA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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