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中的道德区别问题探析

2012-04-08 21:18高国升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关键词:道德感休谟人性论

高国升,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休谟研究者在读《人性论》时都会注意到,第三卷“道德学”第一章开篇讨论了道德区别的来源问题。他明确地认为,道德区别不是从理性而是由道德感(moral sense)得来的。道德区别来源问题不只是休谟所关心的,或仅是为了论述需要而作的铺陈。此一问题是整个苏格兰启蒙运动中,道德哲学讨论最基本和重要的问题。理解这一问题是如何提出的、分析休谟对这一问题的论证及其结论的意义,对把握当时道德哲学中发生的重大转变十分重要。鉴于国内研究对此一问题之意义的认识不足、阐述不清和理解不到位的状况,笔者力图从分析休谟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入手,来说明英国启蒙哲学家们在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休谟的独特贡献,并指出这一问题的意义所在。

一、《人性论》中道德区别问题的思想背景

在近代道德哲学中,围绕着道德区别的来源有着一场持久且众说纷纭的争论。所谓“道德区别”问题是指人们区别德和恶的基础、人们对行为及其动机作出道德上赞许或谴责的原因是什么。这一术语主要是启蒙时代英国道德哲学中经常出现的专用名词。就在休谟《人性论》发表之前不久①休谟的《人性论》在他生前是分卷出版的,且没有出过合集。其中,《人性论》第一卷“论知性”和第二卷“论情感”于1737年完稿,1739年匿名发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则是在1740年出版。,即在17、18世纪之交,英国以及欧洲的许多哲学家如萨缪尔·克拉克(Samuel Clarke)、安东尼·艾什利·库珀(Anthony Ashley Cooper莎夫兹伯利勋爵三世)、伯那德·曼德维尔和弗朗西斯·哈奇森等人都参与讨论过这个十分重大的问题。而这一争论在当时的兴起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发生有着重大的联系。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几位重要代表人物乃至斯密都认为道德区别来源于“情感”,而不是“理性”,因此,后人把他们归为道德情感主义者,或者称为“苏格兰常识学派”,并普遍认为休谟是这一学派最为杰出和最有影响的人物。此看法其实并不恰当。休谟甚至不能算做常识学派中人,因为无论是作为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亦即休谟师友的哈奇森②休谟与哈奇森虽然都使用了“道德感”(一词),但其内涵和意义有着重大区别,这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述及。,还是休谟的解释者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都不完全赞同他,甚至可以说是他的坚定反对者③见Gordon Graham,“Morality and Feeling in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Philosophy,vol.76,2001,p.271.休谟在爱丁堡大学谋求教席的泡汤就与哈奇森的反对有关。而里德虽然是一位重要的休谟学说的解释者,但是他本人的著作几乎都是为了驳斥休谟而写作的。见张晓梅:《托马斯·里德的常识哲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从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思想家们关于道德区别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看法:自爱、情感和理性。霍布斯及其“利己主义者”(egoists)认为道德赞许或谴责(即道德区别)的基础是对产生个人幸福和痛苦的行为倾向的思考。17世纪剑桥学派的拉尔夫·科特沃斯则认为我们区别行为和感情道德与否的基础是理性。以上两种看法,受到了英格兰和苏格兰许多思想家的反对,在跨世纪的争论中,这些人持续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最早由剑桥柏拉图主义者托马斯·柏纳特提出了“道德感”一词,意指一种美学意义上的观念。本杰明·惠奇科特和享利·莫尔等人,最早把道德判断的基础建立在对道德概念的理性分析之上[1]218。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认为道德观念来源于感官经验,道德上的善能激起人们的快感并减少人们的痛苦;道德上的恶则使人痛苦并减少人们的快感。洛克最早以快乐和痛苦来界说善和恶。莎夫茨伯利勋爵为反对霍布斯的观点,在《美德或功德研究》中第一次对“道德感”作了理论阐述[2]241,并提出了“道德感理论”[3]导读2,使之成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乃至整个英国哲学界的时代范式。此后,一个又一个作者连续地参与到道德区别来源问题的争论中[4]943-944。

1725年,哈奇森的《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一书初版,此书关注道德区别基础的问题。既然人们都能在道德善恶之间作出区别,那么,“人性中这种区别的一般基础是什么呢?”他认为,我们道德上善的感觉的普遍基础是仁爱,而我们的道德上恶的感觉的基础是“恶意、甚或好逸恶劳、对明显公共恶的冷漠”[3]121。在他看来,当我们仔细审视道德赞许或谴责时,十分自然地、无需任何训练或灌输就能在道德善或恶之间做出区分。这意味着我们对利他动机的行为能感觉到一种赞许,德和恶是真实存在于人性中的。哈奇森进一步提出道德区别的这一事实是在“自己的天然本性中根植了”一种复杂的道德倾向,即所谓的“道德感”,它就是道德区别的人性基础。

道德感在哈奇森那里被认为是“内在感觉”之一,是与我们的五种外部感觉(视、听、味、嗅、触)相区别的。“内在感觉”有四种,即审美感(对事物美或丑的知觉)、公共感(对他人的幸福感到快乐和对他人的苦难感到不快)、道德感和荣辱感。道德感是其他三种内在感觉的基础。它是指我们观察到一个具有道德倾向的行为或动机时心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我们感受或接受这种快乐或不快的官能就是道德感。或者说,道德感是心灵对道德对象的“德”或“恶”的知觉,是对道德上赞成或反对一个对象的一种“决定”[3]导读2。道德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由“足以引导行为”的内在的仁爱天性组成,另一方面是天生的“对他人幸福的无私的终极的欲望”[3]98,141。道德感刺激起我们对行为的善恶进行感觉,并对此行为者进行道德上的赞许或责备。

从对道德感的性质分析入手,哈奇森对道德行为的动机问题进行了讨论。他和莎夫茨伯利勋爵乃至休谟都是道德动机论者,认为一个行为的善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取决于行为者的动机。只有善的动机才与美德相关,即使不是在全部时候、全部情况下,至少有些人类行为是受到善的动机的刺激而产生的。因而,美德是一个在人类心灵的本性中有着实在的、客观基础的事物[3]5,141。

因此休谟的“道德感”一词,其内涵与其前辈有着重大不同,这种差异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一种“休谟式颠覆”。

二、休谟《人性论》对道德区别问题的回答

在《人性论》一书的第二卷“论情感”中休谟首次谈到这个问题,表述方式是:“道德区别是建立在自然的、原始的原则上呢?还是发生于利害关系和教育呢?”[5]329-330此后,对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人性论》的第三卷第一章,以及《道德原则探究》的第一章和附录一。考虑到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对于此问题的论述方式与《人性论》略有不同,在谈论此问题时,笔者主要基于休谟的早期著作即《人性论》中的看法①因为休谟自己曾说他后来对《人性论》的改写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内容的改写。。

1.道德区别不是来源于理性

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详细地说明了他在第二卷第一章第七节提出的道德区别的来源问题。在进行相关的论述之前,他提醒读者注意知觉及其两种形式(印象和观念),这说明在他看来第一卷中对知性的论述和第三卷的“道德学”是一体的。“知觉既然分为两类,即印象和观念,这个区别就又产生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借我们的观念,还是借印象,来区别德和恶,并断言一种行为是可以责备的或是可以赞美的呢?”[5]456休谟正是从这个问题入手才展开了第三卷的讨论。

休谟直接提出了一种当时流行的观点:德只是对于理性的符合。对于理性存在者来说,事物有着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它给人类和“神”都加上了一种义务。持类似这样观点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即认为道德和真理一样,“只是借着一些观念并借着一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5]456休谟虽未明说,但此处意指的论述对象应该是诸如萨缪尔·克拉克这样的哲学家[6]286。而休谟对其进行的反驳则主要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道德必须对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具有自然的影响。理性主义者们的大量规则和教条无法直接产生这些影响。理性本身是无生气的,对于意志和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地且只有工具价值。他特别强调,“理性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5]453

第二,日常的经验显示,德和恶之间是有程度上的差别的。可是在理性主义者看来,道德的本质既然被假设为在于对理性的符合与否,且这种符合没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一切德和恶就都是相等的了。按此说法:“不论问题是关于个苹果或关于一个王国,也不论错误是可避免的或不可避免的,就都没有任何差异了。”[5]500

第三,如果知性单独就能确定是非的界限,那么德和恶必然只能在于对象的某些关系中,或在于可由推理所发现的一种事实。因为人类知性只有两种,既观念的比较和事实的推断,所以德和恶如果是被知性所发现的,就只能是这些对象之一。经验告诉我们道德区别不是由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而来的。首先,对象之间存在四种关系,即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和数量和数目的比例,如果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中间,则不仅人类的行为、情感和意志可以说是德或恶的,就连同样具有这些关系的物质也具有了德和恶,显然这是违背日常经验的。其次,休谟认为道德也不存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比如故意杀人,当我们观察这一行为时,所看到的只有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再无其他事实。除非我们反省内心,感到在自己心中那种行为产生一种谴责的情绪,否则永远也不能发现恶。休谟认为德和恶就如同声音、颜色、冷和热一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这种对行为产生赞许或谴责的情感是根据人性的特殊构造而来的,不是对象的性质。休谟明显否认了道德区别是来源于我们的感觉印象①这里表现出休谟与哈奇森的根本不同。,也不同于近代情绪主义所谓的道德判断是一种情感的发泄。

通过以上分析,休谟对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区别来源于理性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指出道德判断不是“事实”判断,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另一类型的判断,来自另一根源,从而为他的立论扫清了障碍。接着,休谟正面立论道德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2.道德区别来源于道德感

在休谟看来,道德判断显然是一些知觉,而知觉只有两种形式即印象和观念。前面的论述既然已经排除了道德区别的观念起源,结论只能是道德区别来源于某种印象。休谟认为印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感觉印象,另一种是反省印象。反省印象是由感觉印象得来的。休谟显然已经否认德和恶是来源于感觉印象的,从而,道德区别只能来源于反省印象。正是某种特定的反省印象才使我们可以做出道德判断。

凡是被称为德的事物,当我们观察它们时都产生合意的印象或者说是快乐的感觉;而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或者说产生了痛苦的感觉。休谟特别指出,不是因为某物带来了快乐就被认为是德的,产生了痛苦就被认为是恶的,它是针对我们自己或他人而有的快乐或不快,也就是爱与恨、骄傲与谦卑这四类道德情感[5]513。我们观察任何品格时所感到的快乐和痛苦都是一种特殊的痛苦和快乐,这种感觉构成了我们在道德上的赞许或谴责②这一点上,休谟与哈奇森都经常使用一对词:道德赞许或谴责。将在下一部分详说两人的异同。,从而道德区别问题就等同于说明这种特殊的快乐和痛苦是如何产生的问题。具体来说,休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了道德情感的产生问题。

第一,快乐和痛苦有很多种类,道德上的赞许或谴责所依据的快乐和痛苦与其他种类的快乐和痛苦是不同的。理性主义者对此的批评主要是,如果德和恶是被快乐和痛苦所决定的,那么这些善恶性质必然永远是由感觉而发生的,因而任何对象无论是有生命或无生命的、有理性或无理性的,只要能刺激起快感或不快,都可以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恶的。这同样是违反经验,因而显得荒谬。休谟对此的反驳主要集中在可以产生德和恶的快乐和痛苦是一种特殊的感觉。比如一篇美妙的乐章和一瓶好酒同样地产生了快乐,而且两者的美好都只是由快乐所决定的,但是我们不会随意地说音乐是美味的、酒是和谐的。同理,一个无生命的、无理性的物体和人的品格虽然都给人以快感,但是这两种快感是不同的,从而使我们因它们而产生的情绪不至于混淆,并使我们把归于人的品格而不是物体的性质称为是有德的。

第二,只有那些刺激起快乐或不快,从而产生了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四种间接情感之一的人的品质或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德和恶的。而这些产生间接情感的快乐和痛苦,自然不同于“与我们往往没有关系的无生物所发生的那种苦乐”,它们才是道德情感。这就彻底地区分了产生道德上赞许或谴责的快乐和痛苦与一般的苦乐的不同。休谟又对产生这种道德情感的行为与动机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他认为只有动机、某种品质或性格才产生了道德情感,而行为仅是品质或性格的标志。一方面,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因为不是由永久原则引发的,对于爱、恨、骄傲、谦卑,这四种间接情感没有任何影响,从而不产生道德情感。另一方面,只有品质和性格才是持久的,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足以影响我们对于一个人的情绪。所以行为本身无所谓德或恶,只有作为品质或性格的标志的范围内才引起爱、恨、赞美或责备。

第三,只有在我们一般性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于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我们痛苦和快乐的感觉,从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休谟举了一个特别的例子,如我们对于敌人,也能分清他对我们由利害冲突所引发的情绪和他本身的真正邪恶和卑劣所引发的情绪。这些情绪本身彼此分别,而一个“镇静而有定见的人”能分开这些感觉,对值得赞美的加以赞美[5]512。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证,休谟证明了德和恶的区别是被我们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换句话说,即道德区别来源于我们的反省印象或者说道德感。正是道德感产生了道德的动机,从而促使人们做出有道德的行为。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休谟与功利主义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休谟反对从行为的外部表现来判断其道德于否,而功利主义则从行为之后果来评定行为的道德价值。

三、《人性论》关于道德区别问题思想的独特之处

休谟认为道德区别的来源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他的结论“道德更恰当地说是被感觉到的,而不是判断出来的。”[5]510明显异于传统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概括起来,思想史上有着重要影响的“休谟式颠覆”的独特之处可以与哈奇森的比较来说明。

第一,休谟和哈奇森都认为道德赞许或责备来源于“情感”而不是“理性”,但对于“道德感”的理解并不相同。哈奇森认为道德感是“内在感觉”之一,是指我们观察到一个具有道德倾向的行为或动机时心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我们感受或接受这种快乐或不快的官能就是道德感,它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而休谟则认为,道德上的善和恶是被我们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即道德区别来源于我们的反省印象。

第二,哈奇森的“道德感”是一种“天然的知觉能力”,是一种与外在感官相对应、内在的、对道德善恶进行知觉的器官。哈奇森试图为道德找到一种人性的生理机能作为依据。休谟则对“道德感”的人性结构采取一种牛顿力学式的回避态度,认为这是人类理性所不及的。

第三,休谟和哈奇森都认为人们是根据动机而不是行为作出道德上的赞许或谴责的,但是对“动机”的看法并不相同。哈奇森认为决定道德行为的直接动机和原因必定是对人类普遍仁爱的情感,而不是狭隘的自爱和自利。休谟则区分了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并认为作为人为之德的正义就可能源于开明的自利,而不是单纯的仁爱之情。人类具有自利之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相互地交往,这种自利之心受到了约束和启蒙。人们逐渐发现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和正义的规则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存续,而社会的存续对每一个人都有利。

第四,哈奇森的“道德感”有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而休谟则表现出怀疑主义和非宗教的特点。哈奇森的“道德感”可能是对洛克学说的一种补充和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根据洛克的看法,人类是缺乏内在观念的,他们通过经验获得对于事物和行为的复杂观念,构成复杂观念的原始观念是来自于外在感觉的身体的行为,或者是来自对人类心灵作用的反映。哈奇森则认为除了这些感觉之外,美感和道德感也会产生这些简单观念,而美感和道德感是与外在感觉类似的内在感觉。其次,哈奇森将对于道德感的知觉比做第二性质的知觉,他认为道德感带来的特殊快乐,是上帝赋予的并且指导我们的行为[7]137。休谟认为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觉,如果一种行为、性格和品格让我们产生了特殊的快乐并伴随着骄傲与爱的间接情感,就会产生道德上的赞许并认为它们是有德的,反之则会产生道德上的谴责并给予恶的判断。道德感产生于人类心灵的原始结构,来源于同情和利益,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动力和根源。在这里没有神学的影子。

四、休谟《人性论》对道德区别问题的理论贡献

休谟追随哈奇森反对理性主义伦理学,他也认为道德上的善恶区别不可能来源于理性。关于理性,他从哈奇森那里继承了一种观点:推理实际上是惰性的,它本质上根本不可能驱使我们去行动[1]377。因为理性是不活动的,决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性大的原则的源泉[8]458。

休谟的理论贡献表现在他的道德感理论很好地解决了道德问题中如何从实然推出应然之困境。休谟在批判理性主义道德学说时,曾指出它们往往直接从“是”与“不是”命题“突然之间”跳到了“应该”或“不应该”命题。休谟认为“是”与“不是”是“事实”判断,无法从中推导出一种表示“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他认为这是理性主义道德学说中最“不可思议的事情”,然而却没有人对这样做的理由加以说明。休谟是第一个提出这个难题的哲学家[9]133,并以此作为反对理性主义道德学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附论”。

道德区别必然涉及动机问题,与人类的行为相关。道德评价必然包含价值问题。如果道德区别确如理性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只能在于对象的某些关系中,或在于可由推理所发现的一种事实,那么,道德判断就是“事实”判断,是理性的对象。但是这本身不足以刺激起道德的行为,也无法得出应然的结论。在休谟看来,道德感是人类心灵对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觉,我们应该不应该做某事就是由道德感所决定的。这就解决了道德区别的来源问题。既然某些行为、性格或倾向会产生相应的快乐或不快,在自己和他人身上产生骄傲和谦卑、爱和恨四种间接情感,则这些行为、性格或倾向自会遭到道德赞许或谴责,也就自然有了某些行为应有不应有、当做不当做的取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说“道德更恰当地说是被感觉到的,而不是判断出来的。”[5]510也因此,道德感既是情感上的“事实”,也是道德上的“判断”。于是,道德感与道德区别不是从实然到应然的推论,而是同生共起的关系,道德感就决定了道德上的应当,从而就没有也无必要跨越实然与应然的鸿沟[9]133-135。休谟没有在提出这个问题之后再阐述自己的理论是否以及如何避免这一困境,这已暗示他的道德理论没有这个困境。

休谟认为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觉,产生于人类心灵的原始结构,来源于同情和利益,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动力和根源。这种在道德方面的观察和分析可说是最为接近人类真实情况。可惜这一理论被英美后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所遮蔽,该学派不以个人利益为其基础,而以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准,走向客观外在,无法安顿道德之普遍性,终究流向相对主义。

总之,休谟成功地证明了道德区别不能以理性所能确立的任何东西为基础,任何真实的真理或所谓事实性真理在逻辑上都不能为道德提供基础。他在两个战线上同时作战,一方是神学伦理学,另一方是理性主义[10]229-230。如果我们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大背景看过去,也可以说莎夫茨伯利勋爵、哈奇森和休谟乃至斯密在道德区别的来源问题上又有着深层次的一致,他们对此一问题的思考共同构成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独特品格。

余 论

运用我们的“后知之明”反观启蒙运动,就会发现启蒙以来的道德哲学中关于道德区别问题的争论,反映了启蒙以来的除魅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以人性来取代传统的自然秩序,把道德普遍性的基础放在人的主体性上。休谟等道德情感主义者强调主体的道德感情方面,而他们所批判的道德理性主义者则强调主体的推演理性方面。无论对于主体性的理解有何差异,他们都确信基于主性体之上的道德是普遍的和客观的。道德情感主义在现代所遭遇的批评也正集中在这一点。但是,这些批评可能犯了“时代错置”的毛病。

如伦理学家麦金泰尔对启蒙时期的道德哲学、对休谟和道德情感理论都有批评。这种批评又与他对现代情感主义(emotivism)伦理学的批评结合起来。虽然启蒙道德情感理论和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别,但是麦氏对启蒙道德情感理论并未笔下留情。启蒙时代的道德情感理论被认为使得道德区别具有个体性和独断性,而道德本身则倾向公共合理性和社会客观性。这就使得道德情感理论内在地具有道德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这种看法虽是现代伦理学的观点,在休谟所处的启蒙时代却有着与之类似的“道德怀疑主义批评”,他时刻所面对地并在其《人性论》等著作中反复辩白的也就是要与这种“道德怀疑主义”摆脱关系。

虽然,道德情感理论认为道德区别的基础是人们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却是根植于普遍的人性。这是启蒙时代的基本信念,这种人人都具有的、永恒的人性为道德提供了客观基础和标准。道德情感理论并不和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一样,试图将个体感受普遍化,它所依据的就是普遍的人性。这种普遍人性的信念随着启蒙理想的消退而备受质疑,从而在现代产生了对道德情感理论内在矛盾的批评。但这种批评可能是“时代错置”结果,启蒙时代的世界观在后启蒙时代发生的崩塌,正是产生现代批评的条件。反过来,站在现代立场上批评道德情感主义者割裂了道德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导致了道德相对主义,是包括休谟在内的启蒙哲学家们所不能接受的。

[1](美)麦金太尔(A.Macintyre):《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

[2]Ernest Tuveson.“The Origins of the‘Moral Sense’”,Huntington Library Quarterly,Vol.11,No.3(May,1948).

[3]弗兰西斯·哈奇森:《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高乐田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David Fate Norton and Manfred Kuehn.“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In Knud Haakonssen(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hilosoph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5](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David Fate Norton.“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 in Hume’s Treatise”,In David Fate Norton and Jacqueline Taylor(eds.),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7]Luigi Turco.“Moral sense and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s”.In Alexander Broadie(eds).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北京:三联书店影印,2006年。

[8](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9]李瑞全:《休谟》,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版。

[10](美)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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