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 海口 570204)
在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发生的权利冲突中,基于促进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和传统历史文化的终极目的,对地理标志应采用有限优先保护的原则。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记,也是质量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类型的知识产权。根据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这样一种标记: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本协议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1]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简单言之,地理标志主要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2]例如,“安吉白茶”,就表示源产于浙江省安吉县的白茶;“章丘大葱”则是指源产于山东省章丘市的大葱;“图斯卡尼亚橄榄油”表示源产于意大利图斯卡尼亚地区的橄榄油。地理标志向消费者传达了产品来源地的信息,蕴含了产品产地的信誉,并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和特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结到底是由当地特定的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历史传统决定的,一旦失去这些形成因素,产品也就丧失了固有的品质和特征。同时,由于农业产品的生产往往依赖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因此地理标志往往成为地区农业产品开拓新市场、发展地区农业经济的知识产权工具,成为发展产品品牌和获取较高产品附加值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