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校本《明史》校勘记疏误举隅

2012-08-15 00:42刘渝龙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蓟州明史巡抚

刘渝龙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明史》是我国古代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自清乾隆初书成之后,又经不断刊刻,迄今为止,已出现多种通行版本。其中,以中华书局于1974年出版的点校本为最佳。该版本主要采用了《明实录》、《明史稿》、《国榷》、《万历明会典》、《寰宇通志》、《国朝献征录》、《明经世文编》等书进行校勘,并将其成果以校勘记的形式附载于原文之后,对明史研究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多少令人遗憾的是,校勘记内尚存在一些疏误,如漏校、误书、误改、校勘未尽等。为此,本文掇其十例,先条录原文或原文要义,后以按语形式作出举正。失当之处,尚祈方家诲正。

1.卷二二《熹宗纪》:“丁巳,大清兵取西平堡,副将罗一贵死之。”校勘记:“罗一贵,《熹宗实录》卷一三、《国榷》卷八五页五二○○同。本书卷二七一、《明史稿》传一二九都有《罗一贯传》,疑作‘罗一贯’是。”

按:“罗一贯”误。检《熹宗实录》卷一八天启二年正月丁巳条、卷一九天启二年二月乙亥条、卷二○天启二年三月丁未条、卷三三天启三年四月庚午条、卷三五天启三年六月己卯条、卷四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乙酉条,《国榷》卷八五页五二○○,《罪惟录》列传九上《张铨传》,《明季北略》卷二《罗一贵自刎》及卷一一《方震孺守寿州》,《清太祖实录》卷八天命七年正月丁巳条,《玉光剑气集》卷六《忠节》,《读史方舆纪要》卷三七《山东八》“镇武堡”条,俱作“罗一贵”。虽本书卷二七一有《罗一贯传》,且卷二四八《方震孺传》及卷二五九《熊廷弼传》作“罗一贯”,但依史源学方法而言,当以《熹宗实录》所作“罗一贵”为准,况且以上所列举的更多史料都作“罗一贵”,由此可定“罗一贯”乃系“罗一贵”之讹,校勘记称“疑作‘罗一贯’是”误也。

2.卷一五○《刘季箎传》:“刘季箎,名韶”。校勘记云:“箎,《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三七《永乐大典》条作‘篪’。按《诗小雅何人斯》‘仲氏吹篪’,作‘篪’与名‘韶’相应,疑是。”

按:“箎”不误。《太祖实录》卷二五四洪武三十年七月丙辰条、卷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三月辛亥条,《太宗实录》卷三六永乐二年十一月丁巳条、卷一○九永乐八年十月戊戌条、卷一一五永乐九年四月乙未条,《国榷》卷一三页九四五、卷一五页一○五二及页一○六一,《东里文集》卷二○《故工部营缮司主事刘君墓志铭》,《明进士题名碑录》洪武二十七年甲戌科,《殿阁词林记》卷一七《监修》,《弇山堂别集》卷五八《卿贰表》,《明名臣琬琰录》卷二○所载严直《工部主事刘公言行录》,《今献备遗》卷九《刘季箎》,《国朝献征录》卷四六《刑部侍郎刘公季箎传》,《万姓统谱》卷六○,《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六《燕王起兵》俱作“箎”,而且《故工部营缮司主事刘君墓志铭》、《工部主事刘公言行录》均称刘氏“讳韶,字季箎,以字行”,与传文合。凡此可证,校勘记倾向于认为作“篪”不误的看法是错的。

3.卷二○○《蔡天祐传》:“(代)王急携二郡王走宣府。”校勘记:“郡王,原作‘郡主’。《明史稿》传八一《蔡天祐传》作‘郡王’。按《世宗实录》卷四六嘉靖三年十二月庚子条称代王‘及大顺王充燿、河西王充燨夜亡走宣府以避之’。作‘郡主’误,今改。”

按:“河西王”误,当作“河内王”。检《武宗实录》卷六二,充爔于正德五年四月癸丑受封为“河内王”,又《世宗实录》卷一四五嘉靖十一年十二月壬午条、《国榷》卷四八页二九七二亦称之为“河内王”,故当以“河内王”称呼充爔为是。校勘记引《世宗实录》卷四六嘉靖三年十二月庚子条称“河西王充燨夜亡走宣府”为按语,说明校勘记作者未发现此史料存在讹“河内王”为“河西王”之误,因而应予以纠正。

4.卷二○四《翟鹏传》:“是年九月,蓟州巡抚朱方请撤诸路防秋兵,兵部尚书毛伯温因并撤宣、大、三关客兵。”校勘记:“蓟州巡抚,本书卷一九八及《明史稿》传七四《毛伯温传》作‘顺天巡抚’。明代未设蓟州巡抚,设有顺天巡抚一员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

按:“蓟州巡抚”不误。查《明实录》,“蓟州巡抚”之官称于其书中俯拾即是,如《孝宗实录》卷一二七弘治十年七月己酉条、《武宗实录》卷一一六正德九年九月辛巳条、《世宗实录》卷二三四嘉靖十九年二月丁卯条及卷四六八嘉靖三十八年正月癸酉条、《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己丑条均载之。《今言》卷四、《殊域周咨录》卷二四《北狄》、《国榷》卷三四页二二一七及卷五九页三七五三亦涉及到此官称。而且,本书卷九五《刑法志三》有嘉靖“中年刑法益峻,……蓟州巡抚朱方撤防早……逮杖之”语,与本传俱称朱方为“蓟州巡抚”。又,《明实录》中常见这样一种记载,即交替称呼某人为“蓟州巡抚”或“顺天巡抚”。如:王倬,《武宗实录》卷一一四正德九年七月甲申条称之为“巡抚顺天都御史”,卷一一六正德九年九月辛巳条则称之为“蓟州巡抚都御史”;王汝孝,《世宗实录》卷三六四嘉靖二十九年八月癸酉条称之为“顺天巡抚”,卷三六五嘉靖二十九年九月癸巳条则称之为“蓟州巡抚”。由上可知,在明代,“蓟州巡抚”与“顺天巡抚”实为同一职官的不同称呼。据本书卷七三《职官志二》、《国榷》卷五九页三七五五,“顺天巡抚”当属正式官名的简称,因任其职者的驻地在蓟州,故俗称为“蓟州巡抚”。由此,本书卷一九八及《明史稿》传七四《毛伯温传》称朱方为“顺天巡抚”,虽与本传称朱方为“蓟州巡抚”互异,但不误。

5.卷二○六《刘世扬传》:“大学士石珤贞介,殁未易名。”校勘记将“珤”写作“ ”,云:“石 ,原作‘石瑶’,据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卷一九○《石 传》,《明史稿》传八五《刘世扬传》改。”

按:校勘记不仅所作“石 ”与本传所作“石珤”相异,而且所言也与本书卷一一○、卷一九○所载实情不符。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中并无“石 ”,但有“石珤”;卷一九○亦无《石 传》,却有《石珤传》。又检本书卷一七《世宗纪一》、卷二○三《郑岳传》、卷二○七《杨言传》、卷二○八《余珊传》,《世宗实录》卷四二嘉靖三年八月丁酉条、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癸未条、卷一○七嘉靖八年十一月庚子条,《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元年四月甲寅条,《弇山堂别集》卷三《皇明盛事述三》“一榜四相”条、卷四五《内阁辅臣年表》,《国榷》卷五四页三四一二、卷六五页四○五四,《殿阁词林记》卷五《恩赉》、《万历野获编》卷一三“改谥”条,俱作“石珤”。又《今献备遗》卷四、《礼部志稿》卷五六、《万姓统谱》卷一二一均有“石珤”小传。由上可见,校勘者改本传原文“石瑶”为“石珤”不误,但在作校勘记时不慎将“石珤”误写成了“石 ”,宜更正。

6.卷二二九《吴中行传》:“子亮、元,从子宗达。……元,江西布政使。”校勘记:“《明史稿》传一○八《吴中行传》作‘元,江西参政。宗达,少师、中极殿大学士’。”

按:“元,江西布政使”,万斯同《明史》卷三二五《吴中行传》作“ ,江西参政”。虞振新、朱力工所撰《明代造园大师计成与常州东第园》一文指出,这里的“元”即吴玄,“玄”写作“元”当是避康熙帝“玄烨”之讳而改,吴中行《赐余堂集》卷五有《儿子雍、亮、玄赴试金陵诗以送之》诗,可证“元”即是“玄”。笔者从《明进士题名碑录》中查悉,内有“吴玄”,但无“吴元”,前者系万历二十六年戊戌科进士,与隆庆五年辛未科进士吴中行同隶籍武进。据康熙《常州府志》卷二四《人物》载云:“吴 ,字又于,武进人,万历进士。改授湖州府学教授,历任湖广布政。……所著有《率道人集》。”又乾隆《武进县志》卷九《宦绩》所记“吴元”生平事迹与此引文几乎一致。所谓《率道人集》,即《率道人素草》,明末刻本,现存七卷八册,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率道人素草》之《自叙》文末落款为“延陵吴玄又于甫草”,其卷一、卷三及卷五均题“延陵吴玄又于甫撰”,“延陵”即武进在春秋战国时之邑名。由该书可知,其作者曾任江西参政。检雍正《江西通志》卷四七《秩官二·明》,有“吴 ”而无“吴元”,且言前者系武进人,进士出身,为江西右参政。“ ”是“伭”的缺笔字,“伭”古通“玄”。综上所举诸例,不仅可补证“吴元”即是“吴玄”,同时可证“吴 ”、“吴 ”亦皆系“吴玄”。而“玄”写作“ ”、“ ”,与写作“元”一样,都是清人回避康熙帝的名讳之举。又,由上述《率道人素草》及雍正《江西通志》二书可定,吴玄在江西时所任职为参政,而非布政使。对此,本书本传校勘记未予以指出,当属校勘者失察,故传文宜删去“元”字,恢复“玄”字,并改“布政使”为“参政”。

7.卷二四八《徐从治传》:“以卓异迁兖东副使,驻沂州。”校勘记:“按本书卷七五《职官志》按察司副使所司诸道有兖州道,驻沂州,无‘兖东道’。”

按:“无‘兖东道’”误。据《明实录》,最迟至万历中,明朝始有兖西道、兖东道,如《神宗实录》卷二五八载,万历二十一年三月丙辰,以安庆知府赵寿祖为山东副使,分巡兖西道;又同书卷四二四载,万历三十四年八月癸亥,河道总督曹时聘奏准加管兖东道河务。此后,“兖东道”一词在实录中频繁出现,如《神宗实录》卷五七○载,万历四十六年五月癸卯,升湖广参政李右谏为山东兖东道参政;《熹宗实录》卷八载,天启元年三月壬戌,升户部郎中祝可仕为山东布政司右参议,分守兖东道;同书卷一三载,天启元年八月丁亥,升济南知府徐从治兖东道副使;又同书卷八○载,天启七年正月己卯,加山东布政使司右参政曹文衡为按察使,照旧管东兖道事。“兖东道”一词还见于其它史籍,如《石匮书后集》卷一九《陆梦龙列传》称传主“庚午(崇祯三年),丁内艰。服阕,起兖东道,署东平篆”。同书卷三八《黄得功列传附刘泽清传》有“抚院恐有变,急檄兖东道陆梦龙往曹州料理”语。《明季南略》卷二《八月甲乙总略》云:甲申八月“十六辛未,袁枢、郭正中为兖东、西道兵备。”《崇祯长编》卷六载,崇祯元年二月庚戌,升四川布政使管兖东道刘荣嗣为山东左布政使。《偏安排日事迹》卷七称陈之伸于“癸未(崇祯十六年)迁兖东道”。凡此可证,校勘记称明代按察司副使所司诸道“无‘兖东道’”是错误的。

8.卷二五三《蔡国用传》:“十一年六月,……特旨擢礼部尚书,入阁办事。累加少保,改吏部尚书、武英殿。”校勘记:改吏部尚书、武英殿,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怀宗实录》卷一二崇祯十二年六月己丑条、《国榷》卷九七页五八四三都作“户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

按: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国榷》卷九七页五八四三除均记蔡国用于崇祯十二年六月晋“户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之外,还都记其同时晋“太子太保”。又《国榷》卷九七页五八五六记云:崇祯十三年二月“癸丑,少保兼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薛国观、蔡国用主礼闱。”是年六月,蔡国用卒。《国榷》卷九七页五八六八对其生平有简短介绍,其中曰:“戊寅(崇祯十一年)六月,进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己卯(崇祯十二年)五月,叙边功,进太子太保、户部尚书、文渊阁。十一月,叙城守,进少保、吏部尚书、武英殿。”由上可见,“少保、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乃系蔡国用临终前已获的加官职衔,《明史》本传记载无误,而校勘记却将蔡氏稍早些时日之晋“户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官衔事列出,以作为与传文“改吏部尚书、武英殿”的互异材料,显然不恰当,而且实属赘言。这种失误是因校勘记作者不明蔡氏仕途轨迹真相所致。因此,本条校勘记应予以取消。

9.卷二九六《孝义传一》:“正统间,则有……兰州吴仕坤。”校勘记:“兰州,原作‘南州’,按《地理志》无‘南州’,吴仕坤兰州人,据《明史考证捃逸》卷三四改。”

按:“兰州”误。据《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丁卯条载:“旌表孝子刘镛等三人。……吴仕坤,四川南川县人。父任济宁州闸官,卒,迎丧归葬庐墓,卧苫枕磈。俱旌其门曰‘孝行’。”本书传文原作“南州”,实系“南川”之讹,《明史考证捃逸》、本传校勘记作者不明此因,误以为“南州”系“兰州”之误,故传文“兰州”当改为“南川”。

10.卷三二七《鞑靼传》:“总督三边李旼檄参将达云”校勘记:“李旼,原作‘李收’。本传下文及《明史稿》传二○一《鞑靼传》统作‘李旼’,今据改。本书卷二二八《魏学曾传》、《神宗实录》卷二八四万历二十三年四月己未条都作‘李汶’。”

按:“李旼”误。检《明实录》,未见有名为“李收”者,而名为“李旼”者仅见于《世宗实录》卷九七嘉靖八年正月己未条,其为当时礼部侍郎李时之堂弟,系当年参加会试的举人。至于“李汶”其人,在《神宗实录》中则屡见不鲜,如该书卷二八四万历二十三年四月己未条、卷二八七万历二十三年七月丁酉条称其为总督陕西(三边)右都御史,卷二九四万历二十四年二月己酉、卷二九六万历二十四年四月乙巳条、卷三○一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丁卯条、卷三○四万历二十四年十一月壬寅条、卷三二二万历二十六年五月丁未条、卷三二七万历二十六年十月癸酉条、卷三三四万历二十七年闰四月庚寅条又称其为陕西总督或三边总督,卷四六四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乙未条撰有其生平小传,而且所叙事迹与本书《鞑靼传》及《魏学曾传》合。《国榷》卷七七页四七九七、卷八一页五○一二,《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七《争国本》,《明通鉴》卷七一页一九九一、页二○一二亦俱作“李汶”。又《明进士题名碑录》嘉靖四十一年壬戌科有“李汶”,记其籍贯为“直隶任丘”,而乾隆《任邱县志》卷九《人物志上》载有“李汶”传,亦称其为嘉靖壬戌进士,所叙事迹均与本书《鞑靼传》及《魏学曾传》合。综上可证,校勘记作者改本书《鞑靼传》之“李收”为“李旼”误矣,宜改作“李汶”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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