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2-08-15 00:47闫奕文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公益性知识产权数字

闫奕文

(东北电力大学 图书馆,吉林 吉林 132012)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对公益性信息服务角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这样一个问题:怎样在公益性信息服务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关法律保护,有效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信息的内涵及服务种类

(一)公益性信息

公益性信息,是指在忽略不计通讯费用和上网费用的情况下,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取的、内容针对大众性服务的信息。按发布信息的主体划分,公益性信息可分为政府机构发布的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信息服务商提供的信息、用户自己提供的信息;按信息内容划分,公益性信息可分为生活信息、生产信息、娱乐信息、学习信息等。

现阶段,公益性信息资源主要靠政府职能部门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采集与服务;或是政府投入经费,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信息机构进行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开发,并提供公益性服务,如图书馆、情报所、博物馆、文化馆等[1]。

(二)公益性信息服务

公益性信息服务是指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而提供的各项公益性信息服务活动,主要是以获取直接社会效益为主体的服务形式,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获取间接的经济效益。公益性信息服务按其信息发布主体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公共信息资源服务,主要是政府信息资源服务的开发利用。二是科、教、文、卫等由政府支持的典型公益性信息资源服务,实行普遍服务的原则。三是社会上的社团组织、协会、行业协会,这类公益性机构利用他们的相关职能提供服务[2]。

二、公益性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从事创造性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的各项服务中,尤其是公益性图书馆,最有可能触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在网络化、数字化的信息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的便利引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使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尖锐的冲突。因此,这就要求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不仅要向用户提供馆藏信息,更要开发利用网上资源,加强信息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将广泛、无序、分散的信息转变为有序的、可直接利用的资料[3]。因此,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需要凭借现有的文献资源,生产各种载体的数字化信息产品,同时对网上信息资源进行整理,以便利于存贮和检索。

(二)公益性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传统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

传统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进行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开发,并提供公益性服务,如传统的图书馆、档案馆、情报所、博物馆等。以下着重分析和研究传统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追求作品借阅行为的最大化是图书馆的主要追求。但是,图书馆馆藏许多借阅行为本身要受到知识产权人的制约和限制,不能随便扩大借阅范围。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品的发行数量[4]。图书馆资源共享就会涉及到复制服务。一方面,高校图书馆直接面向企业为企业提供信息复制,另一方面是通过科研院所参与企业经济建设从而间接地为企业提供了商业复制,这些行为已经突破了教学和科学研究之间的限制。目前利用图书馆的资料,大量复制、摘抄、引用原文献资料的精华部分于自己的作品,也是不能忽视的侵权问题。

2.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引起了我国图书馆界的高度重视。目前,由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便捷。这使电子复制侵权行为更为广泛,也更为隐蔽,对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实现馆藏数字化是必要而且是合理的。馆藏数字化可以节省馆藏空间,适应信息技术时代读者对数字资料的需求,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创造条件,最终达到传播信息、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

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这种复制权受到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因此,数字图书馆如果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收藏文献进行数字化转换,那么就应取得法律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5]。

(2)数据库开发、软件应用中的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核心部分是数据库的开发。全文数据库的开发,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除外,在使用作品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此外,图书馆开发建设中的数据库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6]。因此,图书馆在开发建设数据库时,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版权;另一方面,也要采取相应的技术与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版权权益。

(3)参考咨询服务。在网络环境下,一些咨询人员利用数字图书馆中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先进的检索模式,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并通过网络迅速地将参考咨询结果传给用户,同时又可及时地得到反馈信息。除主动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外,还要提供电子论坛、BBS等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但是,这些信息服务可能会侵害到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在对文献内容作频繁的摘录、引用中,无法按照版权法要求的那样随时注明是“某某的作品”及其“出自何处”从而也会侵害版权人的署名权[7]。

此外,数字图书馆通过数字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进行信息服务,这使图书馆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检索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的范围。

3.网站社区信息服务

在网站社区信息服务中各网站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把它放在显要的位置予以说明并加以保护。网站为了更好更快地为用户服务,他们会把自己所掌握的或自己能够得到的信息全部数字化以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这样就会带来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8]。

同时,作为一个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其目的就是为需要更多信息的读者提供服务,因而它必然具有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功能,也就是在线咨询服务。在线咨询服务虽然不像图书馆参考咨询那样为用户提供复制服务,但是会为用户提供的一些版权保护范围内的网上资源并有可能被用户所下载。下载或打印是将数字化信息从网上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上或直接打印在纸上,属于复制享有范畴。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提高公益性信息服务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公益性信息服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充分掌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地域和范围、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合法复制以及侵权责任等法律知识。同时分析各个服务环节中那些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对容易发生侵权的环节应倍加注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分析和处理著作权相关问题,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人员要具有专门的学科知识和知识评价能力。努力学习英语,拥有深厚的英语功底,也是开发利用好网络公益性信息资源,避免侵犯国外著作权人权利的重要保证。同时加强信息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觉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意识,避免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9]。

(二)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

图书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传播优秀的数字文化,也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有两重属性,一方面是要保护提供作品权利人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图书馆自己建设的资源。图书馆可以采用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技术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无论这些内容是文字内容、音乐、图像或是其它的多媒体文件,图书馆都可以按服务权限自定义加密方式,只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最终用户才能拥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这些授权可以根据权限得大小解决是否允许用户复制、打印或者设定他们复制、打印限度之类的问题。DRM技术能有效防止到达图书馆的读者或特定范围的馆外注册读者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以避免其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各个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特别是图书馆,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将图书或视频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规章制度中,从而在根本上合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面,不能只停留在定期举办一些像“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这类大型活动上,还应把它贯彻到日常的生活中,重点应从知识教育入手,提高公益性信息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国家的信息化教育政策,尤其要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信息技术、信息处理和信息检索知识的教育。加紧培养复合型人才,高校在相关专业的配置上要考虑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专业课学习中,培养能胜任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管理和保护的人才[10]。

公益性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公益性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的支持。各级公益性信息服务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职能,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不断总结和推广宏观和微观公益性信息服务的经验,督促各机构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约束、激励、监督机制,使全社会的公益性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走出一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1]吴钢华,李广建.公益性信息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策略研究[J].情报杂志,2007(1):136~137.

[2]余 愿.对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管理的认识[J].经济述评,2010(2):72~73.

[3]刘 擎.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J].农业网络信息,2007(9):90~91.

[4]刘红霞.我国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现状与业务模式[J].图书情报工作,2011(5):7~8.

[5]邢彦君.试析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健康与生物医药,2010(5):173~174.

[6]朱丽梅,孙琳娜.数字图书馆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0(12)

[7]周洁凤.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馆论坛 ,2006(8):119~120.

[8]高淑琴.社区信息服务中著作权问题探析[J].情报科学,2005(1):52~53.

[9]唐 开.复合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探析[J].中国信息导报,2006(8).

[10]季任天.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现状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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