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在整体性探析
——从道德与法律相通性角度论

2012-08-15 00:48刘孝友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道德修养道德法律

刘孝友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在整体性探析
——从道德与法律相通性角度论

刘孝友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准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是讲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前提。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整合,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统领,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在实现路径上,应该体现“道德”与“法律”在育人目标上的一致性、行为规范上的相通性、运行过程上的渗透性和发展过程上的渐变性。离开道德的法律是无根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是脆弱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整体性;意识形态

“05方案”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崭新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这对从事“基础”课教学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了挑战:二者整合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在教学实践中实现整合?

一、道德、法律的内涵与历史演变

“道德”中的“道”,原意是指道路,借指事物变化和发展的规律、规则。“德”表示对“道”的认识、践履而后有所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即,把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以善念存储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于人于己皆有“得”、都有“益”。道德二字连用,始于战国时的荀卿。他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并赋予了道德较为准确的定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P3-4)。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道德’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2](P35),原指风俗、习惯、行为、法则、命令等,以后逐渐演化为现在意义上的道德。

“法”与“律”在《说文解字》中有这样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由此可见,“灋”(法)代表着公平和正直之意。“律,均布也”,“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律”字含有提供模式,纠正偏差,使之齐一、统一之意。在现代汉语中,“法律”有广、狭两义,在广义上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在狭义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经历了合-分-合的发展过程。在法律发展的始期,宗教、法律和道德是不分彼此地混杂在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中。在严格法阶段,随着国家取得了确定的优势,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时的法律只不过是一个救济体系,其规则基本上是程序性的。在第三个阶段,道德理念大量涌入法律,出现了法律道德化的倾向,并将没有法律制裁内容的道德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和道德逐渐趋同[3](P37-45)。

中国古代法哲学更多的是从功能层面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4]。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在适用对象上,主张用道德对待那些带着善意的人,用法律制裁那些心怀不善的人;在作用时间上,道德是防患于未然,而法律是纠正于已然;在治理效果上,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开导,民风就会和乐;用法令进行惩罚,民风就会悲哀。在西方,自然法学家和分析法学家分别从统一性和差异性上来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但在回应现实方面都显得乏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也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一方面,都肯定了道德对法律的基础作用,认为作为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另一方面,也都肯定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反对道德对法律的非法干预。

二、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系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很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一概括:相同性、差异性和关联性。

从相同性来看,道德与法律都是以人、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都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治”与“德化”并用成为历朝历代的治国方略。

从差异性来看,在指涉上,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指向行为的动机,而法律指向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在适用上,道德原则的适用必须考虑到特定的情境,它靠传统习惯、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持其存在,因而是个别的、相对的;而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是普遍的、绝对的。在形式上,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一般有正式的文字记载,而道德多出于约定俗成,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在目标上,道德着力个体品格的完善,让个体服从自己的良心指示。而法律追求有序,把关系纳入秩序之中,让个人服从有组织的阶级意志。在趋势上,道德关注的是个人的终极追求,调控领域会逐渐扩大,并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而法律更多是关注外在的利益关系,调控领域趋于缩减,随着国家的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从关联性来看,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离。一方面,法律不会自动得到实施。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中,必须由具有一定道德水平的人来启动、解释、维持和指导[3](P63)。另一方面,道德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人是理性动物,但其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受动物性支配的人会不自觉地做出偏离道德的行为,而经验认知又会屏蔽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追求。因此,道德必须借助公共权力的力量,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总之,道德作为社会必然性的展开,无疑是社会存续的根本纽带,但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够的,它本身既无法阻止也无法惩罚破坏它的行为。

三、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的价值取向

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整合,需要厘清道德与法律、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的相互关系,在尊重教材体系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教学体系的构建,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统领

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源流主要有两个:一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及其理论,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这两个源流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根本属性是意识形态性,是一门承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化为特殊使命的学科[5]。意识形态问题就是关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旗帜就是方向,旗帜就是形象。旗靠人举、路由人走,因此,意识形态问题就转化成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而这正是“基础”课旨归所在。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受西方“非意识形态”、“泛意识形态”、“去意识形态”的冲击[6],以及我国过去意识形态过度膨胀导致其全面介入生活、扭曲生活的消极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而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又未能充分有效地转化为对社会主义的认同[7](P6)。面对这一现实,思想活跃的大学生对意识形态有一种本能的拒斥,理想陨落,拒绝崇高,生活无意义感增强,甚至玩世不恭。而我们正处在“观念创造现实的时代”,“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人类的历史探险如此明确而可怕地依靠观念的力量,因此也依靠我们使用观念的能力和掌握符号世界的才干”[7](P563)。因此,我们对大学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能加强。在教学中,必须弘扬一个主旋律——爱国主义;实现两个结合——把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与党的坚强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紧密结合起来,凝聚共识,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达到精神成人。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

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8](P15)。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是一个人进入社会的通行证,是获得全面发展的实用证书。当代大学生承担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对大学生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认同,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进行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有利于大学生掌握并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陶冶思想情感,充实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进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增强公德意识,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不断提升我国的现代化和文明的程度;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在将来的职业活动中把安身立命与服务群众统一起来,把完善自我与奉献社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人生境界;进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在将来的家庭生活中明确自身角色,自觉履行职责,建立美满家庭。总之,通过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推动和谐文化建设,巩固社会稳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无论是“法律坏人说”人性假设,还是“人是有限理性动物”的理论分析;无论是现实生活中极少数人的令人发指的作奸犯科,还是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持,作为“最低限度道德”的法律的价值都是不可置疑的。

在“基础”课教学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相关知识,这是前提。通过教学,使大学生既要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又要知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结构;既要了解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社会主义宪法,又要知晓其他部门法;既要了解社会主义法律静态呈现,又要知晓社会主义法律的动态运行。其次,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这是关键。法律能否得到普遍遵守、能否深入人心,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对大学生进行以“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教育和训练,逐步使他们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再次,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这是归属。法律权威的树立既需要国家外在的强制力,又离不开法律内在的合理性;既需要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又离不开公民自身的不懈努力。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做到真懂、真信,而且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不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敢于并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四、准确把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在整体性

在“基础”课教学中,要克服就“道德”讲“道德”和就“法律”讲“法律”的现象,必须在教学理念上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教学的始终,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一)育人目标上的一致性

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人才素质重要指标,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人才素质的灵魂,它不仅保证了人才的社会主义方向,而且为其他素质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而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需要亿万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断提升,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等。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共同服务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二者不可或缺。因为,与法律修养相分离的思想道德修养,对于优秀思想品德的形成条件来说,是不充分的;与思想道德修养相分离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就思想品德课的要求来说,是有距离的[9]。

(二)行为规范上的相通性

虽然道德以倡导性规范的方式表现,法律以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呈现,但它们在规约人的行为上具有相通性:教人向善,导人入轨。一般说来,凡是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违反了法律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道德是自觉的法律,而法律却是强制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贯通的[10]。特别是一些重要社会规范,往往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规范。

(三)运行过程上的渗透性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每个环节都有道德的参与。从立法来看,立法过程必须进行道德考量,合乎道德和正义。从守法来看,法律的有效性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它符合民心民意,得到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可和自觉遵守,而缺乏道德性的法律最终会导致公众的“良心拒绝”。从执法来看,“徒法不足以为政”,提升国家公职人员行政道德素质,对于提高执法水平,逐步达到善治的要求,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司法来看,适用法律首先必须对法律进行解读,虽然“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11](P71),但是它必须以语言文字作为载体,而语言仍是无限客体世界之上的有限的符号世界,其象征性、相对性和歧义性使它难以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必须用比法律规范更抽象、更全面的事物——道德,来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

(四)发展过程上的渐变性

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和道德经历了融合、分离、渗透的过程,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法律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道德将大有用武之地。从调控手段来看,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任何人品行的形成都是个渐变的过程,播种行为,收获习惯。形成高尚的人格和品质,需要经过“结善缘,积小善,收善果”的锤炼过程。而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阶下囚”,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往往是平时不注意“小节”、忽视“细节”,放松自身道德品质的修养而铸成大错的。

总之,离开道德的法律是无根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是脆弱的。因此,“基础”课教学要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在“育人”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把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转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作为“基础”课教师的我们,责无旁贷。

[1]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侯惠勤,郭榛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与法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1):89-95.

[5]王习胜.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中的意识形态问题[J].思想教育研究,2011,(2上):27-31.

[6]侯惠勤.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与当代中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7](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逻辑结构与主线[J].教学与研究,2006,(8):27-31.

[10]谭德礼.关于大学生“三理”教育关系的探讨——贯彻05新方案,提高“基础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167-170.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ploration of the Internal Entirety in the Course Moral Cultivation and Basic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linkage between Moral and Law

LIU Xiao-you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West Anhui University,Lu’an237012,China)

It is the premise for teachers to understand accurately the connotations of Moral and Law and their relationship to make the course Moral Cultivation and Basic Law more effective.For the integration of Moral Cultivation and Basic Law,Marxist ideology must be abided by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s,social moral carried forward as the basis and socialist law employed as guarantee on the value lever;For the sake of practice,consistency of Moral and Law in education,interlinkage between behaviors and criteria,osmosis in the performance and gradualness in the development should be embodied.In a word,the law without moral is rootless,while the moral without law is weak.

Moral cultivation and Basic Law;course;entirety;ideology

G41

A

1009-9735(2012)03-0094-04

2011-10-20

刘孝友(1963-),男,安徽霍山人,皖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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