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2-08-15 00:49吴广庆
关键词:社会制度特色制度

吴广庆

建立一个优越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理想和客观要求。原始社会制度、奴隶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未来共产主义制度,每一种制度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状况的要求,在某段历史的长河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中国在90多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取得三大主要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类制度文明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形态。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适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要求,在应对各种困难挑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凸显出其独特的优势。

一、社会制度及其一般特征

制度,即“定制”、“度量”,一般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规范、社会规则等。学者们对社会制度的分析,众说纷纭,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去看,就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制度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诺思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并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层面对制度进行阐释。他认为,制度是一种约束,是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基本规则。这种约束既包括正式约束,如宪法、法律、规则等;又包括非正式约束,如习俗、行为规范、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等。这些制度共同确定了经济和社会的激励结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力量限制人的行为,防止出现机会主义,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2]。

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角度分析社会制度,把社会制度看作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马克思将社会制度看作是一种“规划和秩序”,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这种社会制度的产生,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生产,“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3]。从这一角度看,社会制度不仅仅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还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完整的社会制度,应该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层面的内容组成。而诺思所阐述的社会制度仅仅局限于上层建筑中的法定权利、政治秩序和道德准则的范围。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社会制度是一种广义的制度,不仅包括上层建筑,而且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内容。从这一角度分析,社会制度可以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也可分为基本制度、体制机制、具体规章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划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这三个层面,就是根据这一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体现。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4]。

根据制度学的一般理论,社会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持续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行为规范、力量整合、资源配置、社会协调、传递和创造文化等特征。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依托、行动规范和根本保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基,也是决定中国前途命运和未来走向的根本制度保障。

从理论上讲,社会制度具有为社会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巩固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功能。马克思·韦伯将政治合法性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5]。传统权威型是建立在传统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的,其合法性在于对“先辈定下的规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应该遵守”。个人魅力型是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魅力或感召力的基础之上的,其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政治领袖人物的引导和召唤,使得群众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服从和追随。这两种类型都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或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导致政治的不稳定性。而法理型则是建立在一系列明确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会因为社会急剧变化或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法律以及制度的权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提供了最为有效的法理基础,为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最为根本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基础性的,制度性的,不会随着社会变迁和个人意志的变化而随便发生变化。

从现实角度讲,社会制度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社会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也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人类在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最终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新的社会实践,否则,这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就有可能会因为某个领导人或权威人士的个人意志的变化而付诸东流。社会制度一般都是建立在人类共同行为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共同性规则,社会用这些规则来规范人类自身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这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根本性的约束作用,是规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优越性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是由政权性质、基本国情以及具体历史文化条件等诸多因素决定的。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历史抉择,是中国人民的实践选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历史性与现代性、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更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模式。它是一套建立在中国基本国情基础之上、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当代实际和世界实际结合起来的、独特的制度体系。”[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无比的优越性,是因为它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时,注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集中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活力与秩序相统一、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相促进”的优点[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一系列具体制度”[8]。具体来看,在政治发展中,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文化发展中,我国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构建了有利于文化与市场对接,促使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科学发展的机制,形成了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在社会发展中,我们逐步形成了系统的社会建设理论,构建了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点和巨大优势。它“在中国拥有不可撼动的历史合法性、业绩合法性和民意合法性”[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体现了“五个有利于”的重要优势——“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1]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同时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这一本质要求的制度载体和制度体现,能够有效地提高社会效率,维护社会公平。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发展速度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要求,集中体现在经济、政治等各项社会制度中。这就要求一切的经济社会行为都必须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限的活力。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全社会的活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激发社会活力、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集中社会各个阶层、社会各个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意见,创造最宽松的民主氛围,团结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让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增强了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调动起了基层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当然,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转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活力与秩序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活力就有可能变成社会的“破坏力”;社会失去活力,社会秩序就会变得死气沉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创造活力,又注重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因而在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秩序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的凝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含着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因素,能够激发出中国人民的共同信仰、共同理想和共同希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强凝聚力。一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正确应对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这一优势在度过金融危机、战胜自然灾害、举办重大活动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有利于理顺社会各方关系、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统一中展现出了它的优越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社会制度是任何一个社会所必需的,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要看到,一定的社会制度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一种历史条件下能够发挥出巨大优势的社会制度在另一种历史条件下就有可能失效,这是由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社会制度必须在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和完善,而历史实践也证明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由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奠定基础,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丰富和完善。到现在,当然还不能说成熟,但已经形成和确立。今后,还要继续丰富和发展。”[6]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方面,要防止社会制度的老化、固化和模式化,提高社会制度的适应性和时代性;另一方面,要在社会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丰富社会制度的内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求树立制度创新的思维和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创新比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创新更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开放性的、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历史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必然促使社会制度不断更新,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也需要社会制度不断创新。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会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因此,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树立制度创新的思维和理念,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着力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维观念和体制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求区别对待不同层次的社会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形成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社会制度体系,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具体制度等组成的有机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对不同层次的社会制度区别看待,对根本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基本制度要不断发展完善,对具体制度要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求增强社会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社会制度的形成,一般都遵循这样的规律,即: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探索出好的做法,逐渐总结为经验并得到推广,当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时候,就会总结上升为活动规律,进而通过政府立法等形式制定相关的制度约束,用以规范人们的相关活动和行为,指导社会生产生活。在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又产生了新的经验做法,发现了新规律,制定了新制度,如此循环往复,永不停滞。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离开政府,就不会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制度。但是,通过制度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到,制度的形成同样也离不开另外一个重要主体,那就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没有人民群众的实践参与,社会制度就没有源头,也就根本不会存在。因此,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导力量,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制度的制定、实施、更新过程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求面向世界,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世界制度文明发展中的一部分。它形成了中国的独有模式,打破了西方社会制度主导世界的神话,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包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有益成果和经验做法,才能在不同文明的交融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制度优势。因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需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07-02(A2).

[2]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75.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3.

[4]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5]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vol.1,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215-218.

[6]李忠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J].前线,2011(8).

[7]田培炎.保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J].党建,2011(8).

[8]秦廷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J].理论与当代,2011(8).

[9]叶再春.我们有理由自信吗: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适应性[J].前线,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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