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在税务处理领域,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会计处理并不存在显著区别,多数区别体现在合并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强调,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多方或者是另一方的交易,以公允价值作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以购买法为基本处理原则。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合并对价的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它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并且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当中。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应该将合并中所取得的能够符合要求的各项负债与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自身的负债和资产。已经确定所取得的和企业合并成本被合并方能够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存在的差额,按照自身不同的情况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商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资产中所取得的负债计税基础和能够辨认的资产基本上与同一控制下的确定方法相同。税法上确认取得的负债计税、资产与会计上按照取得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共享的能够辨认的资产入账价值产生的暂时性不同,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CAS02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倘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合并方承担债务方式、支付现金或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等几种方式来合并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