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球红 林 娟 郑雪莲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我国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7 个税目的矿产品,分别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条例是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其应纳税额按从价定率或从量计征的方法确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源紧张的态势日益凸显,目前现行的资源税课征却不能很好地敦促企业从节约资源出发,有效地利用和开采能源,也不利于资源的后续利用。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税负过低且征税范围过小。……